2200吨出口大蒜遭遇韩国退货,致使中国蒜农遭受重大损失。正当人们关注谁该为此担责时,韩国方面回应:去世贸组织告我们吧!要不要打这场“洋官司”,中国方面有自己的选择。
事实上,在对外贸易中,“洋官司”并不鲜见,中国企业胜诉的有之,但败诉的更多。无论胜败,通过国际仲裁、诉讼的维权成本之高、难度之大、胜算之微,令人咋舌。
一方面,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准备不足,面临人才匮乏、经验匮乏的困境;另一方面,当企业做好打“洋官司”的准备时,才发现诸多国际法律规则对自己是如此不利。
长期以来,在国际舞台上,能够熟练使用外语、掌握国际法律规则、维护国家利益的高端法律人才十分匮乏,不仅在国际法律规则制定时缺乏话语权,在面对国际纠纷时也缺乏大批能挺身而出的专业团队。
那么此次大蒜事件中,或将面临“洋官司”的蒜农们是否就无路可走,只能“吃闷亏”了呢?不!尽管维权困难重重,但依然有路可走,有望胜诉。
作为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仲裁维权是解决该案一种比较好的途径。因为中、韩两国在2003年7月签署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它明确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规定。此外,中韩两国都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这也为两国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如果仲裁无果,蒜农就要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中国蒜农可考虑在中国法院或韩国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韩国,则只能在韩国提起诉讼,因为案件的被告和合同履行地都在韩国,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不论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必须根据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在该案中,由于中、韩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所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会根据该公约判断。
对于判断结果,中国蒜农不要过于消极,因为韩国方面在此事件中存在诸多明显有悖于该公约的行为。
例如,根据双方合同的规定,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应该先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进行动植物检疫;检疫合格后,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应该予以收货并付给蒜农90%的货款;收货后再由韩国农管所进行质量检验,如有质量不合格,可在剩下10%的货款中进行扣除。而在该案中,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没有根据上述程序进行检验、付款、再检验,而是直接根据韩国农管所的检验报告将大蒜退回。
【素材运用】数千吨出口大蒜遭退回,蒜农们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尽管以往的“洋官司”败多胜少,但也不可放弃胜诉的希望。须知,此案韩国方面“悖约”之处太多,加上有相关有利的公约协助,所以更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维权到底!
【适用话题】依法维权;仲裁与诉讼;有理有据;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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