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话题】法制 关心民生 科学管理 严格
李唐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十分健全的朝代,“健全”的体现,可以用“管得宽”来描述,唐朝的法律不仅对杀人、抢劫、放火等大事做出了规定,在一些容易被人忽略的地方——如赡养老人、盖楼房超高、食品安全、迟到旷工等也都有规定,可谓“面面俱到、不留死角”。
赡养老人的事属于家事,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因此而产生的矛盾,大多数朝代都是以调解为主,但在唐朝,却对此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凡是对父母不孝敬的,都要给予处罚。为了让子孙能尽心尽力地照顾好长辈,唐律特别规定:父母在世时,如果子孙攒私房钱或者要求分家,要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唐律还对照顾老人的人数进行了具体规定:“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为侍。”“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那么,如果没有那么多子孙怎么办呢?唐律也有规定:“听取近亲”,就是由近亲属负责;如果没有近亲属呢?“无近亲,外取白丁”;“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果连近亲属都没有,就雇人照顾,需要指出的是,雇佣的费用,是由国家出的,类似于现在的五保户。
现代社会,楼房超高现象特别严重,因此,相关法律对此早已有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贵的是,远在唐朝,政府就出台类似的规定了。大历十四年(780年)六月,唐代宗颁布法令:“诸坊市邸店,楼屋皆不得起,凡楼阁临视人家,限百日内毁拆。”(《唐会要》)意思是说:市民和商人不许建楼,已经建成的楼房,只要站在上面可以俯视到其他住户的,都必须在百日之内拆掉。唐代宗只是禁止市民和商人建楼,唐文宗把范围扩大到了政府和官员,连政府和官员也不许建楼,如果谁建了,就打一百大板!即使遇到大赦也不予赦免;已经建了的,能卖掉就卖掉,不能卖掉就拆掉,如果百日之内不卖又不拆,就得坐牢!是够严厉的。
食品卫生法的产生是近现代才有的事,其实早在唐朝,法律就对食品安全有了严格的规定,虽然那时没有专门的食品卫生法,但唐朝对食品安全极其重视,以法律手段杜绝有毒、有害的食品进入市场。《唐律疏议》中就规定:一旦某种食物变质,所有者必须立即将其焚毁,否则要被杖打九十;如果将有害食品出售致人生病,所有者则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了,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生产和销售有毒食品致人死亡的,是按过失杀人罪来处罚的,可见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唐朝将迟到、旷工行为定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对无故迟到、旷工的官员,轻微地给予体罚的处分——即打板子;如果情节严重的,那就得坐牢了。上班时间到了以后,有关官员点名检查实到官员人数,而且不是点一次名就拉倒,一天中要点好几次,点名没到的,每缺一次打二十小板,如果每次点名都没到,就按无故不上班的罪名议处。
(继续前进摘自《政府法制》2018年第34期)
素材任意门·古代法律中的诚信精神
春秋战国时期,已出现了规范经济活动中的诚信交易行为的记载,以律法的形式出现是从秦朝开始。“物勒工名,以考其诚”(指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检验产品质量)是秦朝法律对于商品质量的严格规定,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題,制造者则会受到法律处罚。到了汉朝,经济活动中有关诚信的法律条款比秦朝设置更为细致,唐律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比如度量衡器要定时校正,避免误差,即商品的质量要合乎规格。商品交易时不得从旁高下其价,违者治罪。
(特约教师 刘志新)
意林·作文素材 2019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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