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时评
第一镜头:2016年6月23日,四川达州因暴雨发生内涝,12岁女孩小慈牵着一位老人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老人被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场。半小时后,积水退去,小慈被发现不幸溺亡。死者家属认为,老人被救起后应该告知小慈也被冲走的情况,并认为小慈的死亡与老人有一定关系。7月30日,老人不仅被迫下跪道歉,还遭受了10多分钟的辱骂,甚至曾被对方往脸上喷过口水。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正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善行,不让行善者流血流汗又流泪。小慈帮助老人,受益者不仅只有老人,还有老人的子女,而当小慈不幸离世,主张赔偿的权利则应由其父母承继。或许金钱不能买回年轻的生命,但显然比干瘪的口头道歉要来得实在,某种意义上,也更容易让逝者家属感受到对方的歉意与慰藉。
但是,小慈家属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却采取了极端手段,不仅对老人多次骚扰,更是采取了侮辱手段索歉,这不仅将涉及民事赔偿,更构成了治安违法。不得不说,这种不当行为已经对小慈的善心产生了亵渎。但愿双方能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与责任,怀着对彼此的善意以及对小慈的尊重,理性解决争端,莫让小慈种下的善因蒙尘。
(摘自《武汉晚报》2016年8月4日)
名师微评:家长“逼人道歉”有理吗?文章采用了三段论述回答了这一问题。首先引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下文的说理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第二段分析问题,在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解释的前提下,提出小慈不幸离世,主张赔偿的权利则由其父母承继的合理与必要。第三段解决问题,明确指出小慈家属采取了极端手段不对,主张当事双方怀着善意以及对小慈的尊重、理性解决争端。
意林·作文素材 2016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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