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工人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举行大罢工以来,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成了最时髦的名词。工人在法定工时外或节假日加班的,要加发工资或奖金、补助。机关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的,要给予相应的补休。这逐渐成了工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特权”。对保护工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在一些地方或单位,这项“特权”却不能很好地受到应有的保护。
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在就业上基本上是买方市场决定一切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这项特权形同虚设,陷入了对方说了算的尴尬境地。在有些地方,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司空见惯,在加班的待遇上也大大不同,或者干脆说差得远。有极个别地方,搞建筑的农民工每天工作在10个小时以上,拿的却是8个小时的工资,星期天、节假日是不可能有。超出10个小时,包括晚上加班给的加班费也少得可怜。更没有不加班的自由。活来了想加班也得加,不想加班也得加;加班费给得多得加,给得少也得加。真是与法律法规和政策唱对台戏。但这项特权谁也不敢去理直气壮地去主动争取。因为,谁去争取了,受益的是大家,被炒鱿鱼的肯定是自己。在市场竞争如此残酷的情况下,农民式的阿Q精神,不发挥也不行。所以,这种状况只能是越演越烈,持续不断,天经地义,无可奈何。
这样的无奈,要持续多久?如果有一天爆发出来,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笔者无法想象,也不敢去想。但总不会是件好事。
其实,笔者也并非完全反对加班。该加的班一定要加,该给的加班费一定要按规定给。该补休的一定要根据情况给予补休。这是劳动者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项硬性规定,必须无条件执行。笔者反对的是无原则的加班,不需要加班的加班。加班后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的加班。
那些只顾让劳动者加班而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的加班,是最令人不满和危险的,它会制造不满,破坏团结,不利于工作的长期正常顺利开展。让我们离这样的加班更远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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