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领导同志:
您们好!
我给您写信是因为作为被害者在法院一步步的起诉的过程中,我发现中国的法律存在很大问题。有很多法律条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法律条文不是在维护《宪法》;而是为违反《宪法》的人和集团大开方便之门。
那么,就请您耐心的看完这封信,让我诉说:我、以及和我一样有着相同的遭遇的人被高利贷集团欺诈后,在法院起诉的经过中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不公正的判决违背了《宪法》的这一事实。作为领导也确实有义务听一听民间老百姓遇到的不公平、不公正、和不正确的法律对人民造成的伤害。
我是一个业余作者,属于自由职业者。平常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多年来一直用银行的信用卡,等有了钱再还款,但多数时候是只还“最低还款额度”。
后来仅仅一个月没有还够最低还款额度,银行的信用卡中心的人就要求我必须“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而不是像平常一样只要求还“最低额度”。
从此我再没有从信用卡中取钱,并积极筹措资金还款,自2014年9月开始、到2015年1月我给银行陆陆续续还款2万多元。可是,我发现2014年9月份的账上的应还款金额是6万多元;到了2015年1月份的时候,账上的应还款金额仍然还是6万多元;就是说:虽然我已经还了两万多元,等于是一分钱也没有还上,这两万多元被银行仅仅当成利息收取了。
这是什么道理?世界上竟然有这样高的利息!本金仅仅六万多元,在最初的三个月之内银行便收取了两万多元的利息。
并且,滞纳金每月增长。上月的滞纳金增长之后、下个月的时候银行就把上月的滞纳金、和利息作为本金计算,利滚利的计算(这是典型的高利贷特征)。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年利息至少是200%以上(比高利贷还高)。
在日本,年利息达到50%就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高利贷了;而中国的银行它能把年利息计算到200%以上。这还是头一年的年利息。如果是两年、三年、四年没还清,这个数将无休止的扩大。
遇到这样大的麻烦,我向我周围的朋友诉说,朋友说:你可以申请“分期付清”。
听了这话,我再和信用卡中心的人联系,信用卡中心的人回答说:我不可以申请分期付清了,因为我的信用卡已经停卡两个多月了(请参照录音证据)。
既然是“停卡”了。按理说,双方合同解除,交易就不存在了,剩下的就是法院决定,该交多少罚金。但是账上显示每个月还在收取循环利息、和滞纳金加在一起,每月涨高(银行收的是双利)。除非我“一次性”还清欠款。否则,利滚利、这笔债将无限增长我永远都还不完。我碰到咋骗了吗?
没听说这世界上的欠款是“不允许分期还”的(为什么银行不允许消费者分期还款?因为每次分期还款之后,欠款的本金就会减少、本金减少收取的高利贷的数目随之变小。为了收取特别的高额利息所以银行规定“不许分期还欠款”)。银行不允许我分期还款,目的就是想收取高利贷。
我虽然没学过法律,但是,为了收取高额利息、就不允许人“分期还款”,这种的强盗式的规定在中国应该没有,我是这么认为的,这可是社会主义国家啊。如果中国的法律:有“不允许人分期付清欠款”的规定,那么这样的法律是违背宪法的;如果中国的法律没有 “不允许人分期付清”的规定,那么银行要求我“一次性”还清欠款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本就是一种咋骗行为。
于是,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予受理,理由是:“招商银行是合法的企业”,虽然派出所的警察也认为“利息收得过高”,但他们说“这不是派出所的管辖范围,这种案子应该到法院去告状”。
没有办法,我只能起诉。请不起律师、只能找律师写了份《起诉状》,自己去跑法院。但无论到哪儿(朝阳法院、丰台区法院)他们都不受理,我状告无门。
好不容易、经过几个回合之后深圳法院终于受理了,但深圳法院却给予这样的答复:“被告按照约定计收相关费用并无不当”(参照:法院判决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584号)。
我们都知道,如果双方签定的合同是违背法律的,那么即使双方有约定,也不能算合法,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判决书中的措辞“被告按照‘约定’计收相关费用并无不当”这句话不成立。
被告不承认自己收取的是高利贷。他们的理由是:贷款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为,中国现行法律条文规定:计算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那么,中国人民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是不会把滞纳金、和利息作为本金计算的(央行计算利息的方法不是利滚利的计算)。就这一点来说,被告的利息就远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被告犯法了,他们收取的就是“高利贷”。
我起诉之后,被告就结束了继续收取高利贷的计算;如果不起诉,利息还会继续涨,会比现在的利息高出很多倍。
在打官司的时候,被告的律师说:“利息是机器系统计算出的”。
我这才知道,原来,银行和信用卡中心的关系是“先从银行取钱、后算账”的关系。
就是说:我欠了信用卡中心的钱,信用卡中心就停卡,凭着六万元的本金收取循环利息、和滞纳金加在一起,每月涨高、不断涨高、利滚利的计算着。用这种计算方法,信用卡中心首先就把这笔根本不存在的钱就先从银行得到了;然后按照这样不合理的规则我们再把高利贷还给银行。规则就是这样制定的。
这样看来,高利贷在中国已经制度化了。
自从银行和我有了这一纠纷之后,银行几乎每天打来电话催债,恐吓、威胁。完全就是旧社会的那一套。
被告所说的:“计算利息只要‘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不算犯法”,这样的法律条文是什么时候成文的?这样的法律能害死人!它计算得出的数字既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又不是百分之几,而是一个可以让高利贷毫无止境的、无限的任意增涨的数目、用这样抽象的、笼统的、模糊的语言来制定的法律条文。这样荒谬的条文是什么时候被法律承认?是什么人让这样违反宪法的事情合法化?这种(违反《宪法》的法律)制定者的行为是叛国行为。有人叛国,竟然无人察觉。我们国家的法律出了大问题了。
日本曾经也一度被这种高利贷侵害过,十年、二十年前,曾经很多日本人因为还不起这种高利贷而自杀。后来日本国会一致通过修改法律(当然,日本在修改法律的同时,也有别的条文,比如“自卫队解禁”之类的法律也同时修改了)。
我们国家是不需要修改法律的,我国《宪法》本来就有“消灭一切剥削阶级”的规定。所以对于中国来说,只需要“纠正”不符合《宪法》的法律即可;而无需“修改法律”。
但,这种高利贷是怎样得到认可,乃至于进入到了中国的法律程序中?是什么人这样处心积虑的、默无声响的、悄悄地就改变了中国的法律呢?
有人谎称:国家银行的储备金不能满足民间普通老百姓的借贷需求,就允许民间可以“借私债”。有人就是用这样的借口哄骗上级领导在更新法律的文件上签字,而上级领导既不调查、也不深究,单纯的相信手下的具体的办事人员,轻而易举地使这种“私债”的借贷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而这种“私债”说穿了就是高利贷。高利贷就是这样在中国合法化、制度化。
如果现在不把那些人(欺骗人修改法律的人)揪出来,到时候如果有人呼吁中国的法律出问题了,那么责任会推卸给谁?
中国现行法律还不止有高利贷的问题,很多方面都出问题了,比如:现在法律更新之后,组织卖淫的组织者也不被判处死刑、等等。
那些卖淫女是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不为,那么逼良为娼的、组织卖淫的组织者、妓院的老鸨、人贩子、他们有什么理由不被判处死刑呢?他们是剥削阶级。
请问这样的法律规定又将《宪法》的第一章的第六条置于何地呢?《宪法》的第一章的第六条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组织卖淫的组织者、高利贷这些剥削阶级不被判处死刑,“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句话体现在哪里?这叫“《法律》架空《宪法》”。
新中国建立之后,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把这些高利贷、卖淫的组织等垃圾都彻底地消灭了。是什么人?又让垃圾死灰复燃?用法律赦免他们?现行的新法律违背了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当初建国时候的宗旨。具体更新法律条文的人为什么要违背建国时候的宗旨制定出“这样的”法律?这些人值得怀疑,这个国家有奸细。
我与招商银行的这件《信用卡纠纷案》原本于2016年2月23日下午15时45分深圳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但是我与法院联系,要求用视频方式参加到庭。深圳中级法院回答:深圳法院没有用视频参加到庭的先例,他们没有这种设备,用视频参加到庭的方法也许别的地方有,但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提供这种设备(虽然这只要加一个QQ就可以办到的简单的事情),法院说他们办不到。所以,如果我届时不到达法庭现场就算我撤销起诉。这让我为难。
到法院起诉不仅仅是到庭所需用的交通费、住宿费、和时间的损耗上让我为难;更为难的是:我们这些被高利贷坑害的人需缴纳的“诉讼费”。
如附件3所示:我和银行仅仅两万多元的纠纷,上诉到法院,法院要求我缴纳五百多元的上诉费。我问为什么上诉费这么高?法院解释说:他们是按照“标的”计算收取诉讼费、或上诉费。那么,请算一算这个数:29052.92元的纠纷案件,收取526.32元的上诉费。如果我不起诉、如果银行不停止计算,高利贷涨过两年、三年,如果有上百万、千万的纠纷,我需要交纳多少钱的上诉费呢?我又如何能交得起这笔“上诉费”呢?这就像旧社会的衙门“有理无钱莫进门”。
另外,我缴纳的上诉费,交给谁?谁得到这笔钱?是初级法院、还是中高级法院、或者是像《预交上诉费通知》提示的:深圳市财政局是获益者?
银行的六万元的本金(其中包括利息)已经还清,我不欠他们的钱。所以不还高利贷、不理睬敲诈,这是原则(上诉费也只交纳一百元)。我也不打算再打官司。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根本打不起官司,这是有钱人玩的把戏。
但是我相信:这里,是中国大陆;这个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
此致
敬礼
李金徽
2016/02/20
另添加:附件1、2、3、4(法院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预交上诉费通知单、法院传票)。以及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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