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写书》,写书之后接下来就是售书。从理论上来讲,售书应该是生意人的事情,而非书的作者的工作。但是,现在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可以从理论上就可以解释得通的社会。
出版书本应该是社会的、国家的事业。但实际上仿佛这个社会并不需要有什么坚定的立场。什么人都可以出书,什么样的观点都可以成书,只要个人办得到、只要个人愿意承担风险、只要个人乐意花点钱就可以把个人写的文章出版成书。
但对于没有条件的人,对没钱出书的人可就麻烦了,哪怕写的文章再有意义,想要出版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我当初,为了出书可是跑遍了各个大小出版社,即使我说破嘴皮“这文章是有价值的”。但出版社总是用那句话回答:“不会畅销”。出版社只出版他们认为有可能畅销的书,他们不考虑什么价值。
好在经历过一些事情之后,书终于出版了,而且是通过正规的渠道出版。我很庆幸。但这份庆幸的喜悦心情有过之后,接着便是负担。首先出版社的意思是说:你不是什么名人,谁也不会想到买这本书,你自己先买一百本吧。我以百分之八十的折扣买下了我自己写的第一本书。
这一百本书买来之后我得想办法卖出去,卖书的地方当然是新华书店。我想得十分简单:既然是通过正当的渠道出版的书,当然可以在正当的场所卖出啦。我的书又不是通过歪门邪道、又不违背道德、而且是对国家、对人民有利、有益的书为什么不能在新华书店销售呢?不能!熟人告诉我,他们新华书店卖书是由上级分发,卖哪本书新华书店自己没有决定权。
既然不能在新华书店卖书,那就看看图书市场吧。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道有个较大的图书市场。我去试了一试,人家也说不能接受,他们的书必须是通过他们固定的途径购入的才能卖。所以即使白送给他们也不敢要。
走出图书市场,看见街上有个书摊,太阳晒着和那修鞋的一样,在树下撑起一把大伞,地上放一块木板当做书架,上面摆了一些书。我对卖书的人说:“老板,送你一本书,你自己看着办吧,卖多少钱你自己决定。”他很乐意的接受了。但不久我发现他并不把书摆在书架上,而是藏起来,我看他不是真心想卖这本书,就把书又要了回来。
之后,我的住所的附近有个菜市场,那儿有个卖旧书的书摊,送他几本,他当旧书卖,书定价30元、出版社打八折卖给我每24元一本,菜市场的伙计5元钱当旧书卖出。可是,我的书是2015年2月份出版,3月份送给他,到他那儿就成旧书了。可悲啊!
现在的年轻人一般都喜欢在淘宝网上买书,我想我是不是也可以开一个网店卖我自己写的这本书呢,找来一个熟悉网络的朋友,让他给我注册,一切注册网店的程序完成之后,电脑上出现一个对话框,大概说:书是特殊商品,需要到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获得经营权,不得开网店卖书。
真是奇怪!网络上有卖私密信息的、有卖偷听软件的、有咋骗的、什么事只要在网上搜索一下,无奇不有的事情都可以在网上找到。但正规的国家出版的书籍却不能在网上卖。何故?
按照淘宝网的指引,我找到了中关村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办事地点。
我首先咨询了一下办理开淘宝网所需的文件资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怎样申请?
这里的工作人员回答我:“你的要求一样都办不到,第一,你要求在网上开网店卖你自己写的书,你没有经营权,你不能开店。第二,你想办一个《经营许可证》,你必须有一个实体(即书店),没有书店你不能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我问:“可是,我不需要在书店卖书,我申请只在淘宝网卖书,淘宝网本身就是一个虚体,为什么还要必须有实体才可以获得经营许可证呢?”
答:“《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
我又问:“那么,我可以把我的书送给有网店的人吗?让他代替我销售这本书?”
答:“不可以!你把书送给他不犯法。但是他如果接受你的书,并拿来卖,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他是犯法的。一旦被查获他要负法律责任。”
既然《条例》是这样规定的,那么没有办法了。回来之后,思来想去觉得不对,会不会是这位工作人员弄错了,也许他认为我的书是通过自己花钱出版的那一类书吧?有正规的国家批号出版的书难道卖这样的书也犯法吗?根本就说不通嘛。
我要确认这事是不是真的。
于是带上我的那本卖不出去的书,再一次来到中关村企业服务管理中心,把书递给那里的工作人员说:“这可是有书号的,是正规的、国家的文化部门通过了的书。”
这里的工作人员还是相同的回答;“没有许可证就是不能卖,卖书的店必须有‘进货单’,必须保存进货单至少两年备查,如果进货单上没有体现这本书的来源,卖这本书就是犯法。”
我:“请问进货单属于哪个部门的?是工商部门、是吗?难道工商部门的权力比文化部门、比国家政府的权力还大吗?”
中关村企业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把头一扬:“不讲道理!我们这里不是讲道理的地方。我们是执行单位,有条例、有规定,我们只按照条例和规定执行。要讲道理,请你等到人大征求意见的时候你跟他们去讲道理。”这人说话一副法西斯嘴脸,仿佛有这么一个《条例和规定》做后盾他便可以无法无天的独裁。
我问:“你们按照什么条例和规定执行的?”
答:“《出版物管理条例和规定》”。
……。
这一《出版物管理条例和规定》表明:工商部门的权利不仅在文化部门之上、而且在国家的各个政府部门之上、工商部门可以调动公安部门打压文化部门批准的书籍。
《出版物管理条例和规定》中说“没有提货单就是犯法的”。那么请问“法”为何物?杀人、放火、偷窃、抢劫、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叫犯法。“没有提货单”算是犯的哪门子的法呢?难道危害了工商部门的利益,这就叫犯法了吗?
有了这样的制度为前提,市场当然能决定价格。为什么这个国家这样落后、这样挨打?是制度出了问题。
那位工作人员说:“请你等到人大征求意见的时候你跟他们去讲道理”。人大征求意见难道会向我们这样的普通老百姓征求意见吗?还不是向他们征求意见,可是他们会把意见如实反应吗?这可是有厉害冲突的。如果人大改变了这种制度,那么工商部门的权力可就没那么大了啊。大概是打破了头才争来的权力他们怎能轻易放手。
这样看来,如果我想出售我写的这本书,唯一的途径就只有通过出版社。可是,出版社的人曾经明确的告诉过我:“主任说了,你这本书不会在市场上发行”。为什么不在市场上发行呢?我不明白原因,但有一点我肯定:出版社根本不了解这本书的价值。现在出版社有个普遍的现象,出书是可以通过熟人找关系达到目的(我找的这家出版社就非常愚蠢的固执的认为我就是通过熟人出书)。这就等于贿赂。这种贪腐现象如果是在别的行业是犯罪,被揪出来是要进监狱的;可是在出版业,这种贪腐现象却司空见惯。这与出版业的管理制度息息相关。
虽然我没有在出版业工作过,但在出书的这段过程中,通过和出版业的人的接触能隐隐约约的感觉到“出版社出书可能与他们的业绩挂钩”。出版社唯一能做的便是依靠名作家、社会名流等拿出钱来、或是利用这些人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源来养活他们。
出版社没有足够的权利和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推销一本书,他们并没有能力为国家服务、而是仅能填饱肚子,能够生存下来对于他们来说就算不错了。当然啦,俗话说: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那些敢于讨好有钱人、并按照有钱人的意思黑白颠倒、敢于挑战国家尊严的那种人他们倒是可以中饱私囊。
现在有一些行业,专门靠业绩获取报酬,比如旅游业、房地产等等,这些行业的人员都不是公司给他们发工资,而是靠业绩拿提成。旅游业的导游他们是没有工资的,他们得到的报酬是靠招揽游客,游客在商店购物之后,商店再给导游回扣,这才是导游获取报酬的经济来源;有了这样的制度就有被损害方,游客就是被损害方。导游们为了赚钱,绝大多数该旅游的时间游客们不是在旅游景点游玩、而是被导游骗到旅游景点附近的商店购物。
房地产业也是这样的模式,房地产中介公司让业务员从中介费中获取最高70%的利益,而不是给他们发固定工资。为什么市场上房价越来越高?因为房价越高售楼业务员拿到的提成就高,所以他们拼命抬高房价,会忽悠的售楼业务员很赚钱,一个月只要卖出一套房就赚钱几万元。比白领精英们的工资高。
估计出版业的工作人员的工薪报酬也和这些行业的报酬有类似之处。出版社是被利益驱动出版书籍;而非‘为国家服务’的宗旨出版。所以很多出版社都没有什么社会责任感,但是他们扼杀一本书的权利却很大, “矛盾文学奖”的 评奖条例规定: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必须由出版单位等推荐作品。
没有出版社的推荐通不过任何门槛:市场上也发行不了、评奖也无法申请、什么事情都干不了。所以,作者、出版社、市场、价格等等都是环环相扣,牢牢地被控制在别人的手中。
这是些什么人,如此失败的设计出这一整套的只利于市场、而不利于国家、不利于人民的操作流程?我如何才能在人大征求意见的时候跟他们讲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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