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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之漫漫长路(一)

时间:2015/8/7 作者: 李狸 热度: 97128

起诉 之漫漫长路(一)

 

(一)案由

我呢,多年来一直用银行的信用卡,有钱了就把钱还上,没钱的时候就把信用卡里的钱从柜台机里取出来、再把取出的钱存进卡里,给银行还钱,以确保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还够“最低还款额度”。

银行呢,就像是知道我缺钱用似的,它总是在我需要的时候发来短信:“某某女士,您可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时间前回复短信#TL***申请调高个人信用卡临时额度至380004800058000)元,额度调整以短信回复为准。”总是发来这样的短信。

当然啦,缺钱用,只要用手机按下“#TL123”几个字符就可以借到钱,比什么都方便,而且只要是58000元之内,我的能力也能承受。但是后来银行再发来短信,要我申请调高临时额度至68000元的时候,我知道那已经不是我的承受范围之内的事情了,所以我没有再申请。没想到,停止申请之后,我的最低还款额度就是39000(由临时额度降到固定额度),我一直以为最低还款额度最多莫过于7000(因为所有的信用卡和消费者约定最低还款额度是本金的百分之十)

一个月还七仟元对我已经是最高限度,要还款三万九千多元,我没想到。打这以后,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几乎每天打来电话催债,要求我必须“一次性”还清。从此我再没有从信用卡中取钱,并积极筹措资金还款,自20149月开始、到20151月我给银行陆陆续续还款2万多元。可是,我发现20149月份的账上的应还款金额是6万多元;到了20151月份的时候,账上的应还款金额仍然还是6万多元;就是说:虽然我已经还了两万多元,等于是一分钱也没有还上。

这是什么道理?本金仅仅六万多元,三个月之内银行收了两万多元的利息,并且滞纳金每月增长,上月的滞纳金增长之后下个月作为本金计算,利滚利。那么,请问:银行的“年利息”是多少?至少是200%,是吗?比高利贷还高。在日本的年利息50%就算很高的高利贷了;而中国的银行它能把年利息算到200%以上。

 

遇到这样大的麻烦,我和我周围的朋友诉说,朋友说:你可以申请“分期付清”。

听了这话,我再和信用卡中心的人联系,信用卡中心的人说:我不可以申请分期付清了,因为我的信用卡已经停卡两个多月了。

既然是“停卡”了、按理说双方合同解除,交易就不存在了,剩下的就是法院决定,该交多少罚金。但是账上显示每个月还在收取循环利息、和滞纳金加在一起,每月涨高,银行收的是双利。除非我一次性还清欠款。否则,利滚利、这笔债将无限增长我永远都还不完。我碰到咋骗了吗?

我虽然没学过法律,但是,为了收取高额利息、就不允许人分期付清,这种的强盗式的规定在中国应该没有,我是这么认为的,这可是社会主义国家啊。如果中国的法律有“不允许人分期付清”的规定,那么这样的法律是违背宪法的;如果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人分期付清”的条款,那么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允许分期付清”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本就是一种咋骗行为。

于是,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予受理,理由是:“招商银行是合法的企业”,虽然派出所的警察也“知道利息收得过高”,但他们说“这不是派出所的管辖范围,这种案子应该到法院去告状”。

没有办法,我只能起诉。请不起律师、只能找律师写了份《起诉状》,自己去跑法院。以下便是花三百元钱找律师写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案由:银行信用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

1、允许原告分期还款;(还款金额从停卡之日起计算)。

2、从停卡之日起停止对原告使用的信用卡的复利计算、高额利息;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几年前,原告在北京海淀区安贞大厦,被被告的办卡人员拉住,在他那里办理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原告告诉被告的工作人员,自己每年收入才两万多元,被告说符合办理信用卡的要求,而且本人对信用卡所知很少,不希望使用。被告工作人员巧舌如簧,说服原告填写了资料。后来被告信用卡分理处将信用额度比较高的信用卡寄给原告,原告使用。

20149月,被告给原告的信用卡账单显示需要还款总额度为64256.83元,此后原告再没有从信用卡中取钱,并积极筹措资金还款,从201493201513,原告相继通过招行北京分行北苑路分理处等还款22060.1元,原告发现自己的账户上所需还款的额度仍然为63235.70元,也就是说,原告虽然已经还了两万多元,等于是一分钱也没有还。

在此期间被告整天打恐吓电话、发恐吓信,让人不得消停,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被告打了许多次电话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还款,却只字不提“分期付清”的付款方式。

被告计算高额利息的方式显然是与国家现行法律相违背的。原告使用被告的信用卡,双方建立的是合同贷款关系,根据国家现行法律,禁止贷款方高利贷。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银行本身的信用卡借贷,更不能高于一般的商业贷款。

原告曾经和被告信用卡客服中心,希望申请分期付款以付清六万多的应还款。客服回答是原告的信用卡已经停卡2个多月了,不可以申请分期付款。被告明知原告每年的工资收入不高,在已经欠款六万多元的情况下,仍然在20149月将原告的信用额度上调为58千元。引诱原告继续使用信用卡,以收取高额的利息。

原告根本无力立即“一次性”还款。被告在给原告停卡后,继续利滚利的收取超高高利贷。而这种高利贷显然是既不人性,也不合乎法律,既不能得到一般法律的支持,更是违背了《宪法》第六条的规定。

原告诉至贵院,敬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2X

 

(二)立案

2015/2/11星期三:

我拿着律师写好的这份《民事起诉状》到了朝阳法院,打算提交诉讼状。一进门听见有人在吼:“你敢离开北京?我现在就打电话把你抓起来!”

大声吼叫的人是大厅的橱窗里面的法院的工作人员,他站起来,手伸得直、而且长,动作很夸张的指着橱窗外面的人。橱窗外的人是和我们一样想提交诉讼状的人(大概是有前科吧,在假释期间法院曾经给他判决书不许他离开北京,但他想走亲访友或是想回老家,他想通过起诉获得回家的权力,法院的工作人员看见他提交的诉状请求,所以对他吼叫)。

 

这家法院的秩序是先排队取一个号码,然后等着叫号、再到别的窗口,由工作人员收看原告递交的起诉状,我这边排着队,前面的人都拿了立案的号码去了,很快就轮到我了。

橱窗里面的女工作人员问我:“你什么事情?”

“我想起诉招商银行,招行信用卡中心不许我分期付清,我想申请分期付清;另外招行收的是高利贷。”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哪儿?总行在深圳?你到深圳告去。告状都要到被告的所在地去告。”

“那么远我怎么告?

“你把材料寄到深圳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厅”?还是立案“庭”?我没听清楚,所以回过头来想问问清楚。但是法院的橱窗里面的工作人员离开了座位在打电话,我只好耐心等着,至少足足5分钟。终于她回到了座位,回答我:“是立案庭,庭院的庭”。

之后我坐公交车回家,在车上给写诉状的律师发了一个短信告知情况。

律师回短信说:“信用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类你在北京朝阳可以还款,当然北京朝阳是合同履行地。朝阳法院可以立案审理该案”。又说:“深圳是被告的‘所在地’可以立案;朝阳是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立案”。

既然是这样,那么就打算第二天再去申请立案。

朝阳法院给人感觉总体素质很差。昨天进门就听见室内大吼:“你敢离开北京?我现在就打电话把你抓起来!”。人家想回家,快要过年了,也是人之常情,法院是让人说话的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员不让人说话、只是看了一下诉状、就对人下如此判决。如果起诉的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是还可以判决“不允许”吗?法院的工作人员不给立案,不让人申诉,如此草率就能答复吗。这是法院吗?是哪条规定法院不许老百姓说话?碰到这样的法院,我再去、一定还会碰钉子,所以我打算收集证据,录像或者录音。

 

2015/2/12星期四:

次日再次到朝阳法院,例行安检,法院的安检员用根“棒”,在各位身上,前前后后、上上下下、左左右右的来回划上两划,说是安检,但那还不如说是搜身。我因为通过时,机器“哔、哔”响了两声,就我叫到另一边,我的包被他们翻了个底朝天。什么也没翻出来,为什么机器响了两声呢,原来钥匙是金属的。这样,我才被允许进去。

还是昨天的那位女工作人员,我要求以“合同履行地”为诉讼地提起诉讼。

那位女工作人员说:“合同履行地?什么是合同履行地?把手机放下面!把手机放下面!把手机放下面!来,把手机先给我看一眼。”她一看我正在录像,就正告我:“法院不允许录音录像,你这样做是犯法的!”。

我告诉她,我请教过律师了,律师说:“告状可以在被告的‘所在地’;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立案”。

女工作人员立即像是背书一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什么?”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你自己到网上看去,第十八条”。

那位法院的女工作人员背的滚瓜烂熟,我都没反应过来,对不懂法律的人来说,还真没法立即反驳她,那就回去到网上查一查呗,就这样我又一次被法院拒之门外。

 

回到家,上网查了一下,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法条、第十八条果然包含那位法院的女工作人员背的语言“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原文是这样: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什么是“接收货币一方”?银行贷款给我,我是“接收货币一方”;我还钱给银行,银行是“接收货币一方”。 我的银行信用卡账上显示,每一次银行的自动扣款是由朝阳区的北苑分行从我的信用卡绑定的同一银行的借记卡中扣除,我到朝阳区法院来告状,这不没错吗?

我再问律师,律师短信回复:你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你还款行为属于交易行为,属于合同履行地。你接受银行贷款,是在你收到银行的信用卡时行为发生。不是银行信用卡寄去时发生。不论是按照你们之间合同行为(贷款行为)发生;还是按照交易行为发生,北京朝阳区或丰台区法院都是管辖法院。

银行的自动扣款,是由朝阳区的北苑分行从我的借记卡中扣除的;我因为住在方庄,有时候主动还款时,就在住所的附近的银行还钱。所以,具体在哪儿还款,账上都有记录。

 

2015/2/13星期五:

我再去法院,我打算就“合同履行地”的定义,跟法院的人理论理论。可是,

去了之后才知道,星期五下午不立案。我看见法院的隔壁有好几家律师事务所,就咨询了一下,听说立案有疑问可以找立案庭的庭长,所以我打算找庭长说说话。法院的安检处仍然是一副惶惶不可终日状,搜查我的包,包里面有他们感到疑惑的东西,不能通过。他们让我把包放在柜里(安检处的旁边有一排柜子)。我只在心里好笑:他们宣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法院”却如此害怕人民,真是滑稽可笑。大概是受到过不公正审判的人,在法院反抗过、闹过吧。看看,把这些“人民法院的人民的公仆”给吓得。我的包里不是什么也没有吗。

刚进门,门口的保安说:想找庭长,星期一上午早点来,他现在不在这儿。

2015/2/15星期日:

星期日再去法院,这回,在取立案号码的这个位子是一位男士上班,他问我:“为什么到这里(朝阳法院)来告状?”

我回答:“我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来告状,我在北京办的信用卡、在北京消费、在北京还款,都在北京,每次自动扣款都是朝阳区北苑分行,所以我来这里告状。

那位男士说:“与这没关系。”

我问:“那与什么有关系呢?”

他说:“你这上面除了由北苑分行扣款之外,不还有在方庄还款的记录吗?方庄属于丰台区,到那里告去!”

律师不是说了吗“北京朝阳区或丰台区法院都是管辖法院”。我便和这位理论“丰台区是可以告、朝阳区也可以告的,律师说了两个都是管辖法院”。

那位男士说:“你住在方庄的、立案到丰台区去。”

他因为老不给立案号码,我就一直和他理论,花了好长时间,排队排在后面的人都等得不赖烦了,开始骂。我要再拖延下去也不会得到立案号,也就只好算了。

2015/2/16星期一:

既然朝阳法院的人说我应该去丰台区法院,那么第二天我便去了丰台区法院,到了那儿我才知道什么叫着“天下乌鸦一般黑”,让我碰见的丰台区法院的女工作人员的态度真能把人给活活气死。我取了号码坐着等待的时候,看见一个窗台前站着一位衣衫褴褛的老人,动作缓慢的把资料整理装进口袋,窗台里面的女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对他吼,我在想:我取的号码最好不要轮到她的柜台才好,但运气就那么差,那位老人离开后,下一个号码就是我。真够倒霉的!

这位女工作人员对我说:你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与丰台法院有什么关系?为什么到这儿来告?住这儿?你是在家里还款吗?“在北京办卡、在北京消费、在北京还款、北京是合同履行地?”你在哪儿不都可以消费吗?你拿着卡到境外都可以消费!你到别的地方不也可以还款吗,为什么不到别的地儿告去?在丰台区的银行自行还款过?在丰台区的银行还款的这几笔钱有问题吗?如果有问题我们只管在丰台区还款的这几笔钱;别的管不了。我们不是管辖区。

什么叫状告无门?听她说这些话,真恨不得用手去抓她的脸,或给她两耳光,我看见她肮脏的黑脸上有陈旧的指甲抓过的抓痕,估计有人这样做过。看的出:她不仅对我是这样的态度,对别人也是,并且她得到过报应。她的没教养的、不体面的、令人讨厌的性格就写在她的脸上。

我问她:“你说的这些话有什么法律依据?法律的哪一条说过‘你们只管有问题的这几笔钱’?你知不知道如果可以立案,你不给立案,你是犯法的。”

听了这话之后,她和她的一位同事嘀咕了一阵,我听见她对那位说“接收货币一方是合同履行地,她还钱给银行,银行不是接收货币一方吗……”。

她的那位同事(估计是她的上级)走过来,对我说:“你办信用卡的时候最初是有契约的,你把契约拿来看看”。

“哪有什么契约?他们让我填了一张表,表格在他们那里,没给我啊”。

“有,肯定有的。你回去找找,如果契约上写的是在丰台区办卡,我们再看是否受理。”

“办卡是在朝阳区,我去了朝阳区法院,他们说我住在丰台区就应该在丰台法院来告。”

“告状不是在原告的所在地,而是应该在被告的所在地去起诉。”

我说:“怎么你们一个个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

那人把我的起诉书一甩:“你肯定是借了人家钱没还,把钱还了!”她就这样不问青红皂白随便下结论。把钱还了?!我碰到咋骗了,人家要多少我就给该多少吗?如果是这样我还到法院来做什么?!不过她既然说“告状不是在原告的所在地;而应该是在被告的所在地起诉。”那么,我想还是应该去朝阳法院比较有法律依据。于是,再去朝阳法院。

 

2015/2/16 星期一(这天下午)

因为在大厅已经碰壁好几次了,按照律师事务所的人的建议“可以直接找庭长”,可是我一打听,谁也不回答庭长在哪里办公。无奈,我只好来到大厅的17号窗口“咨询处”,我问:“请问庭长在哪里办公?”。咨询处的这人听了我的问话,他手头一边磨磨唧唧的给别人办理手续,一边嘴里念念有词、像是自言自语一样,对着正在办执行手续的一个和我的事情毫不相干的人说:“就像她一样,你来一次不行了,和你来一百次的结果不一样吗?回答都是一样的。多跑那么多冤枉路累不累,现在新规定出了,条件放宽了,哪儿都可以立案,人家收了,再给你一个答复:不归这儿管,给你转到别的地。你还多花钱,便宜了律师。这样的规定对你不好、对我不好、对律师有好处,只有律师高兴。”他说这话低着头、一边手里还给别人办手续,我还以为他在和那位办手续的人说话。我问那人“他说什么?”那人回答“他说,你来那么多次,没用!”。

然后低着头说话的这个咨询处的人又对我说:“你等着,待会儿我给你找个人来,

让他来回答你。”

过了有一会儿,来了一个人,咨询处的这个人对他说了我的情况,这人一脸怒气,像是我欠了他的钱一样。这人一说话我就明白了,咨询处的人可真是会找人回答啊,这个一脸怒气的人说:“什么叫争议时?有争议时就是:你!欠我的钱,你还款给我,我是接受货币一方”。

“是啊,我还钱给银行,银行接受货币,朝阳北苑支行就是接受货币的地方,所以我来朝阳法院起诉。北苑支行是开户行”

“所有的信用卡都没有开户行、借记卡有开户行,信用卡没有开户行!”信用卡没有开户行?难道我的信用卡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

“北苑支行是自动扣款的地方,我也有理由到这儿(朝阳法院)来告状”

“跟这没关系”

“跟谁有关系?”

“跟信用卡中心才有关系,你找信用卡中心去”。

“信用卡中心怎么能找得到?平常只能电话联系,信用卡中心从来不收钱、都是银行代收。他们一会儿在上海、一会儿在武汉,谁知道他们在哪儿?”。

“那我不管,这儿不是管辖区”。

“我起诉只是要求分期付清,他们不允许我分期”。

“你借我的钱、我同意你分期付就可以;我不同意!你就得一次性付清”。(这个乡村野夫!我来法院,难道是冲着你来问的吗?你不同意有何干系!)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不允许人分期付清?他不回答法律的某条某款规定了不许分期付清;他说他不同意、我就得一次性付清。这头蠢猪!有这么说话的吗!

“哦,不许人分期付清,那就是想利滚利,收取高利贷,这是犯法的”

“你说是高利贷就是高利贷?他收的利息比银行高出三倍、四倍都不算高利贷,只要不多出四倍,收你多少都不算犯法!”

“利滚利就是高利贷,什么三倍四倍?让人永远‘还钱’、却永远还不完,这是人剥削人、是违反国家的宪法的!”

“那你告他去!”

“我这不是来告了吗”

“这里不是管辖地!”

什么叫着“状告无门”?共产党养了这么一群猪。总有一天,这群猪会毁了养他们的这个政权。

各位读者请注意:大家不要以为法院的这个人是在胡说八道,他刚才说的那句话“你说是高利贷就是高利贷?他收的利息比银行高出三倍、四倍都不算高利贷,只要不多于四倍,收你多少都不算犯法!”这句话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高利贷。

也就是说:是不是高利贷不是由法律说了算、也不是由法庭说了算,而是由银行说了算,利息再怎么高,只要不超过银行的基数的4倍,都不算是高利贷。在我们的法律条文里没有定义“高利贷的标准”,定义高利贷的标准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才算是高利贷。“同期”这个词很要人命,就是说:利息是不固定的,去年是去年的价、今年是另一个价,银行可以随便说一个数。

这是什么人规定的法律条文?翻一翻词典:高额利息就是高利贷。

什么三倍、四倍?有哪一本字典、或词典是这样定义的?规定这样的法律条文的人具备常识吗?!

 

无论如何,想要就近在北京起诉的要求是绝对办不到的。那么,把信寄到深圳福田法院吧——那是招商银行总行的所在地的管辖区。

深圳福田法院收到信之后,初审是这样回复:

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北京市办理了涉案信用卡,因此发生纠纷时,受理信用卡申请的招商银行或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原告有合同关系,且上述机构均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以上述机构作为被告起诉,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

我在北京跑了那么多趟法院,北京的法院答复我“不是管辖地”,可深圳的法院又说“原告(我)应以上述机构作为被告起诉(上述机构当然是指“北京市受理信用卡申请的招商银行或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就是说:至少在深圳福田初级法院看来北京的法院不接受立案是不对的。到底他们谁说的对呢?

北京的人民法院、与深圳的人民法院互相推诿,我们人民、我们老百姓是什么感觉?被抛弃、被遗弃,岂止是“心寒”二字就能简单地形容我们的心境。

 

十年前、二十年前这种高利贷曾经席卷过日本,很多日本人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而自杀。后来日本国会一致通过修改法律,修改之后的法律规定:利息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

日本没有像中国在1949年解放一样建立新的秩序。所以他们才需要修改法律;但如果我们中国也像日本一样修改法律,那么这将是对1949年的解放、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嘲笑、作弄、和对共产党政权的颠覆。因为1949年共产党已经向全世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了一切剥削阶级。

高利贷组织是知法犯法。如果中国也像日本一样修改法律,这无疑是否认以前的法律、承认高利贷在中国大陆合法化。

如果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要讨论“中国的高利贷问题”的话,那么,该讨论的:是该让放高利贷者进监狱;还是该考虑杀了这群人。

不杀了这群人不能以儆效尤。

 

但问题是:这种高利贷组织为什么它可以在各个国家跑个遍呢?它的源头在哪儿?在西方国家人们早就意识到高利贷是不劳而获的罪恶的交易行为。西方各种宗教教派都严令禁止它,学者名流们都谴责高利贷行为。而我们这些弱小国家的人们不知吸取教训,重新拾起旧社会的垃圾,让它来侵蚀我们。

西方国家的人们,他们把决定人们思想、思维的文艺、影视、媒体等重要的、赚钱的生意他们拿走;塞给弱小国家鸦片、妓女、高利贷等损害国家利益的生意。这些专门搞破坏的分子,这些间谍。

一两百多年前的清朝,我们国家还在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的时候,洋人们需用坚船利炮攻入国门逼得清朝皇帝逃离皇宫迫使我国不得不签约,答应与洋人“通商”、允许洋人到我国贩卖鸦片,得到这样的签约之后洋人才心满意足的撤军。

可如今倒好,洋人们再不需要花那么大力气,他们再不需要用军队逼迫我国签约;而是友好的、心平气和的、让那些受过西方教育的中国人自愿的和他们签约。我们碰到的信用卡“纠纷”,实际上就是那些条约的牺牲品。这些卖国贼把我们害苦了。

1949年解放以后,新中国干干净净,没有高利贷、没有妓女、更没有鸦片。可是到现在,这些肮脏的东西又回来了,有些人借口国营的银行不能满足民间的借贷需求,高利贷起死回生,由于高利贷这个名词令人深恶痛绝他们换了个名称叫“私债”。或者叫:信用卡中心收取的“滞纳金”。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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