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以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为主的西式快餐店在中国迅速登陆的时候,中国的餐饮业面临着“狼来了”的尴尬处境,西式快餐店以其特有的风格迅速抢占国内市场,在中国形成了很大的消费者群。无疑,西式快餐在中国登陆改变着中国的饮食观念,同时也冲击着中国的餐饮业,中国的餐饮业发展了几千年,但在国际舞台上没有几个主导的品牌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入WTO后,中国的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不断发展,然而我国有关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加入WTO后就亟需对此完善。
一 中国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现状分析
1,近两年中国餐饮业发展情况以及利用外资情况
2004年,全年餐饮业零售额实现7486亿元,比上年净增1330亿元,同比增长21.6%,连续14年实现两位数高速增长,其增长率比上年高出10个百分点。餐饮业增速比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快出8.3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9%,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贡献率为21%,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79个百分点 ;全年营业税金实现411亿元,同比增长23.3%;全年利用外资力度加大,新设外资企业907家,同比增长29.02%,实际使用外资4.31亿美元,同比增长48.4%。
2005年我国餐饮业将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长,2005年1-6月份,餐饮业零售额稳步攀高,累计实现4016.2亿元,同比净增609.8亿元,增长17.9%。估计全年营业额增长16%或18%,达到8500亿元左右。
上从以统计可以看出中国的餐饮业不管是在自身发展还是利用外资上都是发展迅速的,餐饮业已经成为拉动消费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2,近两年中国餐饮业发展特征
中国餐饮行业持续发展,营业额和就业人数都有所增长;我国餐饮企业开始重视品牌优势的塑造,注重企业规模的扩大,注重利用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扩张,市场的需求中体现出科学饮食的时尚。我国的餐饮市场中,正餐以中式正餐为主,西式正餐逐渐兴起,但目前规模尚小;快餐以西式快餐为主,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是市场中的主力,中式快餐已经蓬勃发展,但当前尚无法与“洋快餐”相抗衡。随着我国经济及旅游业的发展,餐饮行业的前景看好,在未来几年内,我国餐饮业经营模式将多元化发展,国际化进程将加快,而且绿色餐饮必将成为时尚。
了解了中国餐饮业近两年发展以及利用外资的状况,接下来我将论述加入WTO后中国服务业(有关饭店,餐厅)吸收外资的有关承诺。以及餐饮业利用外资所遇到的困难。
二,加入WTO后中国对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
1,中国在WTO文件中有关承诺
中国在WTO文件中对于外商投资中国餐饮业(饭店,餐厅)有以下承诺和限制:
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中国加入后4年内,取消限制,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与在中国的合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提供服务。
除了以上,中国对外商投资中国餐饮业并没有其他严格的限制。
2,外商投资中国餐饮业所遇到的困难。
外商投资中国的餐饮业为什么会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呢?笔者认为除了中国餐饮业自身发展的先天不足外,还有有关法律的缺失,以及政策的干预。本文只论述法律发面的,对其他发面不做深入论述。
中国虽然对于外商投资餐饮业在WTO文件中有过承诺,但此承诺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承诺,缺乏细化的东西,比如外商投资中国餐饮业的审批,经营权,税收等,而 这些都是与外商的利益切身相关的,直接影响着外商投资中国餐饮业的热情。而对此有关的审批,经营权,税收等又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中有所涉及。而目前中国现有的外资法又有着许多缺陷,存在一下问题,具体表现为:1,现行外资立法对TRIMS协定精神的背离,其对外资一定范围的差别待遇,对外资一定范围的优惠待遇,对外资一定程度的数量限制,(替代进口的要求,外汇限制,出口限制)法律的透明度问题。除此之外它还有其他不足,表现为,立法严重过时,落后,立法权限不明,立法内容重复,过分分散,体系混乱,缺乏协调,存在诸多立法空白,以及统计不规范,信息系统落后等。鉴于已经有相关文章详细论述了目前中国外资法的缺陷,在此笔者就不再赘述。(诸如此类的文章有http://www.86148.com/fjlaw/shownews.asp?id=337 http://www.jcrb.com/zyw/n130/ca71686.htm.....再此就不一一列举)
3,中国餐饮业及其投资的法律法规及其评价
有关中国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主要散见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而有关餐饮的又在乌拉圭回合中国关于旅游服务业的承诺中有所涉及,在加入WTO组织谈判中,中国在旅馆和饭店服务贸易方面对跨国服务的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没有做出任何承诺,对跨国境的消费无任何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关于市场准入,中国承诺外国的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开办或建设旅馆及餐馆,合资饭店必须经国家计委,国家外经贸部(商务部)以及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可试点举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关于自然人移动,则承诺与中国合资旅馆,饭店,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将获准提供服务。
而中国有关餐饮业的法规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
纵观以上诸多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其涉及执法部门多,有工商,卫生,统计,审计,质检等10多个部门,与餐饮业的法律法规虽多,但缺乏一个统一的餐饮业行业立法,尤其是有关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的立法。而且以上法律虽多但涉及到餐饮业的诸多法规有许多是在加入WTO之前施行的,加入WTO后中国的餐饮业无论是从吸收外商投资上,还是自身的发展都与没有加入WTO之前有着很大的不同,对此完善中国餐饮业的法规,尤其是餐饮业有关吸收外商投资的法规是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中国的餐饮业利用外资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而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吸引外商投资是至关重要的,而目前中国的投资环境并不是很乐观,需要完善的很多,而与吸收外商投资的餐饮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该如何完善呢?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加以完善。
三, 完善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建议
1, 要 建立完备的餐饮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完整的规范餐饮业服务贸易,以及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规范。要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法律《餐饮法》解决餐饮业服务尤其是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无法可依的问题。其中该法应包括,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中国餐饮业,外商投资中国餐饮业应该遵循的法律规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餐饮业中涉及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苏丹红”事件凸显了这方面立法的不足)餐饮业主管机构的职责与法律责任等,对中国餐饮业民族品牌的法律保护,以及违反该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法规和相关政策的透明度,尽快与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接轨。
2,要建立健全餐饮业服务行业服务规范以便更好的吸收外商投资,健全餐饮业行会的组织管理
餐饮业行业协会是餐饮服务业的自律性组织,是政府改善和加强餐饮行业服务管理的重要补充。要加强餐饮服务行会的建设,发挥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在规范和管理餐饮业服务贸易中的自律作用。完善餐饮行业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体系,在规范餐饮行业服务行业的行为规范的同时,维护消费者和餐饮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餐饮行业协会服务于餐饮业以及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保护民族传统品牌的职能。
3 要建立健全餐饮行业服务管理体制使其能更好的吸收外商投资
完善餐饮业管理体制,加大对为开放的力度,长期以来,国家对餐饮行业采取保护的措施,大多数餐厅,饭店规模小,效益不理想,造成了餐饮业发展的先天不足,对此要改变餐饮业的管理手段以及方法,从根本上提高餐饮业服务质量,为吸收外商投资打下坚实的基础。
4,建立健全一批高质量的执法队伍
良好的政策和法规最终还得一批优良的执法者去执行,同样吸收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的过程中也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执法者,因为他们不但是餐饮业的形象,而且也是法律环境的形象。
四,结语
以上只是针对中国餐饮业吸收外商投资涉及到的法律规则所做的一些简单论述,因外商投资餐饮业涉及的问题颇多,有了法律,最终还得落实到执行上,而没有得到更好执行的法律就如同一纸空文,同时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合理引导,这样才能让中国的餐饮业在外商投资下更好的发展,本文由于时间仓促,加上资料的限制,其中一些观点难免有失偏颇。
参考文献:WTO与国际贸易服务法律实务 任继圣主编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一版
餐饮业实用核心法规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出版
http://www.ocn.com.cn/reports/2006083canyin.htm(中国投资咨询网)
中国加入WTO有关法律文件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 赵相林 主编 2002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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