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权益保障重在标本兼治
作者:亲亲你
最近,笔者对北京,深圳、天津等地的三资、私企、建筑工程、饭店等上百名民工调查发现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 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调查中笔者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发生伤残赔偿时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大都以企业老板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王合同。民工一但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发生侵权后因没有合同非法务工不予受理,即使有部门过问大都对用人单位罚一点钱不了了之。民工给笔者算了一笔账令人吃惊,按法律用人单位每年最少克扣侵占民工工资在5000元以上,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6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公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四五百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包养情妇二奶,倩哥、倩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刑,岂能不肆无忌惮。
二、 摆不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置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 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民工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促步落实”,这种模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型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文件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促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按时没有他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就要挨饿,无法生活。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时,有部门追究,有些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认为自己为虎作伥,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 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乱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介更是管理失控鱼目混杂,坑蒙拐骗,泛滥成灾,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存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处于“民不告,官不知”,即使民告了相互推诿,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事件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巨就不足为怪了。
四、 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遇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往往遭到解雇,开除、为了生存生活民工不得不忍辱负重就业,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执法部门都以非法务工拒绝受理,这样民工一方受害,企业用人老板反倒无事,等于放纵了用人单位老板侵权的非法行为,滋长了嚣张气焰。即使合法务工的民工遭遇侵权后执法部门受理,一件案件少则半年,多则两三年不见结果,民工从时间和经济上耗不起打官司的成本。一位民工告诉笔者,他打工所得工资15000元,老板以经济困难拒付工资,民工让其打了欠条,事后久拖不给,起诉到法院要求讨回血汗钱,却法院判他败诉。原因是老板打欠条时把自己姓名中的一个“明”字写成了同音“名”字,与身份证姓名不符。这位民工痛心地说:“他死也不明白,法律是惩处罪犯违法者还是惩处错别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欠债者竟成有理,受害者反遭惩罚。”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日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认倒霉。
事实证明,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提以下几点拙见:
一 、 给民工同等的国民待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打破了铁饭碗,放开了用人制度,全面实行了聘用制,并出台了《劳动法》、《工会法》等法规保障,遗憾的是占产业工人三分之二的民工长期享受不到《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排除在工会之外,发生权益侵害时得不到工会的帮助,失业无人过问,成了二等公民,处处遭遇排挤,歧视,进城务工要办各种名目繁多的证件,城市治安不好,环境卫生不好,发生灾难传染病时,把一切的罪责扣在民工的头上,动不动就敢民工出城。民工流汗又流血,用血泪乃至生命建设着城市,创造着巨大的社会财富,促进繁荣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而民工生活很苦,很累,很艰难,伤残生病无人管,工作居住飘忽不定,穷得一无所有,得到的只是屈辱和血泪,这有悖于宪法“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城市欠民工的实在太多,我们应该忏悔,给民工以城市居民职工同等待遇的时候了。
二、 完善法制,加大打击侵权力度
现有法律对侵权事件大都以罚款不了了之,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作用。在私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民工占用企业老板的财产大都获罪判刑。而企业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富也应获罪。国家在制订完善法律加大打击力度时,应增加诸如拖欠工资几个月够上占有他人财产罪,数额多少可以判刑,多少可以够判一年,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酿成流血恶性事件时,应不应该判重刑极刑等条文,看谁还敢以身试法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富呢。通八达 三、要科学有计划地劳务输出引进
民工盲流不仅给自己造成了沉得的经济负担,给国家交通运输带来沉重压力,引发各种事故及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团结。为了不让这种悲剧重演,全国有多少剩余劳动力,全国各城市一年需要多少劳动力,国家要科学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引进。当地政府要本着没文化,年龄大的留在家务农、年龄轻,有点文化、有一技之长的输出原则,各乡、村进行模底,确保每家至少有一个劳务输出人员,对家庭条件好不出外务工的可以不输出,给输出人员发给证明,凭证明进行技能培训,取得技能殊格的,县级劳动部门进行登记造策。当地劳务部门首先从当地剩余劳动力中招工,在保证留足本地用人后再向外输出。我国就业形势是南方经济发达的省份城市缺乏劳动力,西部欠发达地区岗位少,剩余劳动力多。缺乏劳动力的城市根据所需各种劳力,向剩余劳力多的地区引进,对引进合格的人选,引进地与输出地签订长期输出引进合同,引进城市不准把引进人员再推向输出地,对引进人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部门签订用人合同,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引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引进劳务部门应在新的用人单位帮助就业,对一时找不到活的劳动部门应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直至找到活为止。 四、 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市场秩序混乱,职介鱼目混杂坑蒙拐骗,企业用人单位乱招私招现象普遍,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国家给民工免费提供技能培训,达到一定技能要求后在劳动部门登记造册推荐就业,同时企业用人单位招人应在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求职人员中择优录取,当地没有的高科技人才,由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双方向社会公开引进,双方达成用人协议的,劳动部门监督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对乱招私招的用人单位和就业者劳动监察部门要对双方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五、 管理责任到人,严查失职监管不力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劳动监察部门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对用工情况每月定期地进行排查,发现有非法用工,侵权事件的发生应及时依法处理,对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闹事酿成流血事件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劳务市场混乱危害社会。
六、 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检查督促形成工作制度。政府应在用人单位帮助民工建立工会组织,单位人员少不宜建立工会的,应加入所在地街道村级工会组织,民工加入工会应交纳一定的会费;工会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工会大会,征求职工意见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民工业余文化生活,配合用人单位抓好生产和经济工作。对用人单位发生侵权的工会要及时交涉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上级工会及劳动监察部门报告依法处理。员工要打官司的工会要大力支持,提供法律援助,没有上诉能力的工会要代其上诉形成日常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管,政府法律作后盾为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七、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特殊国情下,单位拒绝签合同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执法部门都应无条件受理,对交不起诉讼费用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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