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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检查员与行政单位、人员相互地位关系的说明

时间:2008/12/16 作者: 苦苦小生 热度: 344525
  在《公务检查人员管理法》一文中,我写到“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没有隶属关系与对称的地位联系”。关于“对称的地位联系”,我在这里再做几点补充说明。
  
  所谓“对称的地位联系”,通常是指职务与权限的对称关系。它可以引申成在行政单位,低级行政人员一般无权过问高级行政人员工作的规则。廉政公署派驻行政单位的公务检查员,只与廉政公署有隶属关系;同时,廉政公署已给予公务检查员监督授权,因此监督体系的公务检查员不在上述行政体系的一般规则约束范围以内。
  
  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务检查员在行政单位内的地位是独立与超然的。所谓“超然”,指的是公务检查员有权把监督范围内的任何单位、人员、公务作为强制措施对象。它的依据来源于《公务检查法》。《公务检查法》一面赋予公务检查员授权,一面规定检查对象的完全单向义务。对于公务检查的命令,检查对象只能无条件服从。
  
  在进行公务检查时,检方可以完全无视行政单位的等级制度与行政人员的行政级别,检方严格遵循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有因人而异的现象发生。
  
  检方不得借口公务检查,对检查对象进行指挥调动。公务检查中,检查对象的义务是无条件接受检查的命令;而检方的检查行为,比如问话、资料查阅、材料收集等,应当完全依靠主体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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