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开始抛出廉政公署这个概念的时候,我曾指责部分反贪局与检察院尸位素餐、酒囊饭袋,还曾发表过撤销反贪局、打发检察院专门负责公诉的类似观点。当然,只有无端的指责,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下面我将阐述相比两者廉政公署所具有的优点,来对此作出解释。
第一,撤销反贪局、打发检察院专门负责公诉,并不是对他们的侮辱、轻蔑与全盘否定。但是,反贪局与检察院监察力度不足是既有事实。以前不如人意,现在不如人意,指望将来能尽如人意也很难说。而我提出的廉政公署,以例行公务检查取代没有头绪的刺探,更能保证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
第二,我认为机构改革的精髓,还在于有效整合资源,“精兵简政”。廉政公署的建立与反贪局撤销、检察院部分权力剥离一起,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新机构,爆破两个旧机构”。
第三,廉政公署早期的中坚骨干,可以直接来自反贪局与检察院,这么做一是考虑到反贪局与检察院的人员毕竟具有专业技能,二来“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取得精简机构与防止国家公务员队伍膨胀的效果。
第四,由反贪局、检察院向廉政公署过渡,中间必定产生一个真空与混乱期。一方面,廉政公署应以最快的速度步入正轨,展开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尤其需要反贪局、检察院积极配合,防止腐败分子趁机钻营。
因此,总的来说,廉政公署与反贪局、检察院的关系,绝不是充满恶意的冲突。
第一,撤销反贪局、打发检察院专门负责公诉,并不是对他们的侮辱、轻蔑与全盘否定。但是,反贪局与检察院监察力度不足是既有事实。以前不如人意,现在不如人意,指望将来能尽如人意也很难说。而我提出的廉政公署,以例行公务检查取代没有头绪的刺探,更能保证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
第二,我认为机构改革的精髓,还在于有效整合资源,“精兵简政”。廉政公署的建立与反贪局撤销、检察院部分权力剥离一起,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新机构,爆破两个旧机构”。
第三,廉政公署早期的中坚骨干,可以直接来自反贪局与检察院,这么做一是考虑到反贪局与检察院的人员毕竟具有专业技能,二来“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取得精简机构与防止国家公务员队伍膨胀的效果。
第四,由反贪局、检察院向廉政公署过渡,中间必定产生一个真空与混乱期。一方面,廉政公署应以最快的速度步入正轨,展开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尤其需要反贪局、检察院积极配合,防止腐败分子趁机钻营。
因此,总的来说,廉政公署与反贪局、检察院的关系,绝不是充满恶意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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