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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先有罪”的几点解释

时间:2008/12/14 作者: 苦苦小生 热度: 115476
  在《<公务检查法>的公务检查事项》一文里,论述回避检查的时候,我用到了一个字眼----事先有罪。“事先有罪”,是我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提出的一个概念。下面是关于“事先有罪”的几点解释。
  
  一、“事先有罪”的定义
  
  所谓“事先有罪”,指的是行为主体面临公检、司法机关取证时,为避开法律、逃脱后果而采取隐秘手段,致使公检、司法机关取信并受到误导,而最后被证实触犯了法律的行为。
  
  二、“事先有罪”的适用范围
  
  “事先有罪”,可以作为一种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法律定罪术语,而被公检通告、司法宣判引用。“事先有罪”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法庭上作伪证、有意含糊或者直接违反“回避问话”的规则等。“回避问话”,指的是公检、司法机关事先要求检查对象或辩方进行无利害关系宣誓。
  
  三、“事先有罪”与无罪推理
  
  无罪推理,指的是不从审判对象的角度出发进行动机分析;而“事先有罪”,则只关注行为主体事前与事后行为事实对比,不涉及动机,因此“事先有罪”与无罪推理并无冲突。从本质上讲,“事先有罪”是根据行为主体的法律行为后果来对其进行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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