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上一个讨论我觉得还是意犹未尽,于是又开始讨论一个关于国家法律的问题.
众所周知的是,国家法律体系是十分的不完善,这里我也就不再诟病了.现在我要展示的是另一个弊端:国家法律的滞后性与过期性.
相信不少人会有这样的见识:一部20年前制定的法律到现在还有效用.有人要问:难道不能用了吗?好,用铁道部门的一部赔偿法来打个比方.该法律规定关于意外伤害赔偿最高只有300元.300元是个什么概念?一个MP4?一个饭锅?要不一顿饭?就算是换算成今天的币值,3000元又能干什么?往医院里逛一圈,看看漂亮的护士小姐就骨头自己复原了?死人也能还魂了?
所以,我想不通这种法律还能继续存在并拥有效力的理由.
再者,看见报纸上政府的这规定,那规定,多如牛毛.我也不能理解它们的实际用处,我却担心:难道以后我们不会生活在纸片的汪洋大海中?想想还真是件恐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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