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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论人的思想自由

时间:2022/1/5 作者: 黄忠晶 热度: 108262
  斯宾诺莎可以说是西方社会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强调人的思想自由的思想家。

  斯宾诺莎所说的人的思想自由或精神自由,应该有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一个人具有理性,他就有了自由。这是较高的层次。 斯宾诺莎说:“只要能够正确运用理性,思想便完全处于自己的权利之下,或得到完全的自由。”[1](p。16)

  那么,什么是理性?在解说理性之前,须先对斯宾诺莎关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的思想作一辨析。

  学术界通常将斯宾诺莎的这一思想概括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概括不能说是错误的,但不够准确,因为它很容易招致误解。许多研究者对这句话的理解是:一个人对事物的必然性即发展规律认识得愈深,他就愈自由;既然认识了事物的发展规律,他就可以按照这个规律去做事,做起事来就会得心应手,就会成功,也就是获得了自由。

  这种理解看起来很清楚,实际上是有问题的。例如,这里所说“认识事物的必然性”,是指任何事物吗?还是有所限定?作为认识者的人与认识对象即被认识的事物是什么关系?是一般的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关系吗?

  通常的理解是,这个事物可以是任何事物;只要人们花费工夫去认识它,终归可以越来越深入地了解其必然性。认识者和认识对象之间没有其它的限定条件,也不须有任何特别的关系。

  但这种理解符合斯宾诺莎的本意吗?我们看看他本人是怎样说的:”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或受制。”[3](p.4)

  斯宾诺莎还说,一个思想得到完全自由的人,“他的行动完全取决于可以单独从他自己的本性加以理解的诸种原因,而且这些原因必然决定他采取行动。其实,自由并不排除行动的必然性,反而以这种必然性为前提。”[1](p.16)

  由斯宾诺莎所说可以知道,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首先和主要不是认识问题,而是一个行动问题。这里必然性说的是行动的必然性,也就是从一个物或人自己本性可以加以理解并决定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并不排除行动的必然性,反而以这种必然性为前提。”

  与此相反,如果一个物或人的存在和行动是被他物或他人所决定,他的存在和行动就是不自由的,这时的必然性并不导致自由,而是导致不自由或强制,所以也可称为强制的必然性。

  单就人而言,他的行为是由欲望引起的。斯宾诺莎将人的欲望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单独从人性自身加以理解的欲望”,他称之为“主动的行为”,也就是理性,它体现了人的力量。其余的欲望归于第二种,它们“仅与未能正确理解事物的心灵相关联”,因此这种欲望的力量及其增减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决定,而被外界事物的力量所决定,所以被称为“被动的情感”。[3](p.228)

  所以,一个人越是有理性,他就越是自由;他越是受制于那些被动的情感,他就越是不自由,而被一种外在的强制性力量所决定。当一个人所有的行为都受理性控制时,他就达到自由的最高程度。

  但是,斯宾诺莎并不认为人就是理性的动物,并不认为所有的人或多数人能够达到这一层次的自由。他说:“并非每个人都有能力经常运用理性和处于自由的最高程度,但是,每个人都总是尽量保全自己的存在,而且不论智愚,每个人努力做的一切事都是按照最高的自然权利努力去做的;因为每个人具有的权利同他的力量一样大。”[1](p.14)

  这就进入人的思想自由或精神自由的第二层次,是较低但也更为基本的层次。趋利避害、力求保存自己,这是人的自然权利,也是人人都会有的思考、判断、选择以至作出行动的自由。这一自由可以说是天赋的。

  对于这一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斯宾诺莎认为,它永远属于一个人自己,即使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之中也是这样;无论这个人是被迫还是自愿,他的这个权利都是不可转让与他人的。

  由于人们对于自己本性的了解即什么是真正的趋利避害并不总是正确的,在一个社会中,他们很可能被他人所误导,例如将对自己有利的举措当成有害的,或者反过来也一样,从而被他人牵着鼻子走,但是这种影响决不会大到让一个人完全丧失理解力。斯宾诺莎说,无论如何,一个人的理解力总是属于他自己的,人和人之间在思想上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2](p.270)

  在国家状态中,人们恐惧的对象是相同的,得到安全的原因是相同的,彼此的生活方式也是相同的,但这并不导致人们失去个人的判断能力。他们服从国家的指令,或者是由于畏惧国家的力量,或者是希望过安宁的生活,归根结底,都是按照本人的意愿行事,按照自己本性的法则行事,着眼于自己的利益。

  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什么人,哪怕他是国家最有权威的统治者,也无法让一个人仇恨那些对他有益的事物,或者喜爱那些对他有害的事物,或者在受到侮辱后处之泰然,或者不愿摆脱让他恐惧的东西,等等。这样的事情是永远不可能的,因为这涉及到我们上面说的人的普遍本性规律,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是不会违背这一规律的。

  但是,偏偏有不少国家统治者希望能够从思想上控制人民。如果做到这一点,他们的宝座就安稳了,在统治手段上也就不需要强制了,因为这时每一个人都是按照统治者的意思来规定自己的生活,以统治者的命令作为判断事物真假好坏的标准。斯宾诺莎说,这种想法子控制人们思想的政府是一个暴虐的政府,因为它滥用统治权并篡夺了人民不可割弃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自由判断之权越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此政府越变得暴虐。”[2](p.277)

  他还说:“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2](p.272)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斯宾诺莎没有提出来,但与他的论述相关的:如果统治者是以理性的名义,即让人们按照理性的原则思考和行事,那么它是否有权强迫人们这样做?

  不少政府或统治者就是这样想和这样做的。他们以社会精英或先知先觉者自居,视民众为群氓,为愚民,为后知后觉者;在他们看来,广大民众眼光短浅,是不会按照理性原则行事,并不了解自身真实利益之所在。他们强迫民众按照统治者的意愿行事,按照统治者的眼光看待社会,按照统治者的头脑思考判断问题,使民众的思想与统治者保持一致,并且宣称这都是为了民众自身真正的或最高的利益。

  斯宾诺莎本人虽然没有直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却可以依据他的观点说明,这种想法和做法看似有理,实际上似是而非,是荒谬的。

  首先,拿人的理性与人的自然权利相比,人的自然权利是第一位的,是至高无上的,它“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每个个体都有这样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2](p.212)人的理性只是人的众多欲望中的一部分——可以单独从人的本性中加以理解的——而人的其它欲望应该具有与理性同样重要的地位,它们都是人的自然权利的表现。即使统治者掌握了所谓的理性原则,他也不应该据此来反对人们的其它种种意愿、冲动和欲望。

  其次,理性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就是那条人性的最普遍的规律,一个永恒的真理或公理:人人都会趋利避害,人人都会保全自己。强迫民众放弃自己思考判断的自由,就是否认自然的最高律法和权利,也就是违背了理性最根本的原则。

  正因为这种想法和做法本身是违背理性最根本原则的,统治者即使想要这样做,他也不可能成功。也许他可以将民众压制到这种程度:没有统治者的命令就不敢开口说话;但他仍然无法做到当局怎样想人民也就怎样想的地步。高压的结果必然是,人们心里这样想,口中却那样说;人们表面上服从当局的要求,心里却是另外的想法。

  斯宾诺莎明确指出,既然民众不能放弃他们的判断和感情的自由,既然每个人都有不能割让的天赋之权,是他自己思想的主人,如果强迫思想上有分歧矛盾的人们只能按照最高当局的命令说话,其结果将是十分可悲的。“政府剥夺个人吐露心里的话的这种自由,是极其严酷的。”[2](p.271)

  在关于人的思想或表达自己想法的自由问题上,斯宾诺莎还明确谈到,由于一个人的言论正像行动一样,也可能损害权威,所以虽然言论自由不能完全不给人民,但也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他们这种自由,因为这样做是极其有害的。

  那么这个限度在哪里呢?在他看来,这个限度就是,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这是因为,人们组成社会,建立国家,就等于将自己控制行动的权利交给统治者手中;如果他违反当局而自由行动,就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安宁。但他完全可以在想法和判断上与当局有分歧,并保持自己的这种权利。

  斯宾诺莎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个人认为有一条法律是不合理的,应该加以修改。如果他把自己的意见呈送给当局加以审查,同时自己绝没有违反那条法律的行动,他就很对得起国家,不愧是一个好国民;如果他指责当局不公,鼓动人民反对当局,或者在没有获得当局同意的情况下,谋乱以图废除这条法律,他就是一个捣乱分子和叛徒。[2](p.272-273)

  斯宾诺莎的这个例子看起来十分清楚,实际上结合他的有关论述,仍然有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斯宾诺莎明确提到,如果一个人的想法和判断与当局有分歧,他甚至可以有反对当局的言论。他指出:“强制言论一致是绝不可能的。因为,统治者们越是设法削减言论的自由,人越是顽强地抵抗他们。” [2](p.275)他是主张言论自由的。人的思想自由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言论自由。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一个人的言论是否也是一种行动?上述例子中的那个人,当他向公众发表自己反对那条法律的言论时,当局是否可以认定他是“责备当局不公,鼓动人民反对当局,谋乱以图废除这条法律”,从而将他打成“一个捣乱分子和叛徒”?就这个例子而言,斯宾诺莎确实没有说清楚言论自由与行动自由的关系。

  由此看来,即使按照斯宾诺莎所说,给予人民言论自由的限度是“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仍然不能很好地解答上述问题。

  言论既表达了一个人的思想,它本身也是一种行动,必然对社会、国家、他人产生影响。所以,在涉及言论自由时,不是应不应该放弃自由行动之权的问题,而是言论这种特殊的自由行动的限度在哪里的问题。

  斯宾诺莎实际上也讨论了这一问题。他认为,有一种意见或言论是有危险性的,如一个人主张最高当局对他无权过问,主张应该不遵守诺言,主张每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种言论毁弃了这个人或暗或明与他的统治者订立的契约,直接反对他所在的社会和国家,因此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限度。

  还有一种情况是那些关于抽象问题或哲理思辩的言论。斯宾诺莎认为这种言论具有无条件的绝对自由。他还分析说,即使有些发表抽象议论的人动机是不好的,还是应该给予他们言论的自由。他说:“最好的政府会容许哲理思辩的自由。”[2](p.274)这种自由即使有时会引起一些不便,但它对科学艺术是绝对必须的;如果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那么他在从事科学艺术时就不会有什么创造和收获。

  实际上,言论自由限度的关键问题,不仅是这个人自己的态度怎样,还有他所处的社会、国家是怎样的。一个人认为国家的某条法律需要修改或废除,如果是在一个民主国家,是在一个保障人民思想和言论自由的社会,他既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呈送当局,也可以向公众说明自己的主张;这既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也没有违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是在一个专制国家,是在一个不允许人们有言论自由的社会,这个人的行为就足以被看作反对当局,图谋叛乱。这一层意思,在斯宾诺莎那里,虽然没有集中在某处作一专门解说,却是贯穿在他的所有相关论述中。

  【本文摘自《西方社会思想史》(黄忠晶等著,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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