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所有的事物从自然那里获得的权利就跟它们得以存在和活动的力量一样大,这是因为,每个自然事物得以存在和活动的力量都是神绝对自由的力量。
我们把自然权利定义为得以产生所有事物的自然法或规律,也就是自然力量本身。整个自然的自然权利以及每一个体的自然权利,都跟其力量一样大。
因此,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本质活动也就是按照最高的自然权利活动,他的自然权利跟他的力量一样大。
如果人的本质就是按照理性的指导生活而没有其它欲求,那么人的自然权利就仅仅由理性的力量所决定。然而跟理性的指导相比,人们更多地是受盲目的欲望所支配,因此,人的自然力量也就是自然权利,不是由理性,而是由种种尽可能保存自己的欲望冲动所决定。
我知道,只要不是源于理性的欲望,都并非人的主动行为,而是人的被动情感。但这里讨论的是所有事物都有的自然力量或自然权利,我们对理性指导下的欲望和其它原因产生的欲望暂且不作区别,因为它们都是自然的产物,都是人用来保存自己的自然力量之体现。
人无论聪明还是愚笨,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促使人们行为的所有动机都必定是源于自然力量;自然力量不仅体现在聪明者的本质中,也体现在愚笨者的本质之中。
实际上,无论是按照理性的指导,还是被欲望所激发,人都是按照自然法或规律活动,也就是按照自然权利活动。
然而在大多数人看来,愚笨者并没有遵守自然的秩序,而在破坏它;人在自然界中本应处于最高地位。
他们认为,人的精神并不是自然多种原因的结果,而是直接由神创造的,因此它不必依赖其他任何事物,具有自我决定和正确运用理性的绝对力量。
然而无数的经验告诉我们,就像完美的身体不是我们想有就一定有的,完美的精神也不是我们想有就一定有的。
人跟自然界的其他事物一样,也要尽可能地保存自己。如果说这里两者有什么区别的话,那么只能说,在我们看来人具有自由意志。然而人越是自由,他就越是要保存自己和具有健全的头脑。实际上自由是一种美德或者一种完满性。
因此,任何软弱无能的表现都不是人的自由。如果一个人不能生存或者不能按照理性行事,他就不是自由的;只有在他能够生存、能够按照人的本质法则行事时,他才是自由的。
我认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把理性的运用当成常态并让自由达到最高程度。不过每个人都会尽可能地保存自己,无论是聪明还是愚笨,他都是按照最高的自然权利来做一切事情。
这是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都跟他的力量一样大。由此可知,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所禁止于人类的做的,不过是那些没有人愿意做和能做的事情,至于对争斗、怨恨、愤怒、欺骗等因欲望激发的事情,是并不禁止的。
这不让人奇怪,因为自然并不会被人的理性法则所限制。人的理性法则之目的只在于追求人真正的利益和保存自己;能够限制自然的是关乎整个自然永恒秩序的无数其它法则,相比而言,人在其中就像一滴水在大海中一样。由于这种永恒秩序的必然性,所有的事物之存在和活动都有其一定的方式。
因此,如果自然界有什么东西让我们觉得是好笑、荒谬或错误的,那是因为我们只了解一部分事物,而对这一秩序中事物之间的联系几乎是一无所知;同时也是因为我们希望世界上所有事物都按照我们自己理性的要求而存在和活动。
实际上,在我们的理性看起来是恶的东西,从整个自然界的秩序和自然法的角度看,并不是恶。
由上所述可知,一个人被他人的力量所控制,他就是处于他人的权利之下;相反的,如果他能够抵抗所有的暴力,并对受到的伤害给予报复,继续按照自己的本质生活,他就是处于自己的权利之下。
一个人用自己的力量来控制对方的办法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把他捆起来。二、缴获他的武器,使之无法自卫或逃跑。三、让他产生恐惧情感。四、施以恩惠,使之服从主人的意旨,按照主人的要求生活,不再坚持自己的意愿。
第一、二种方法只能控制对方的身体,无法控制其思想。第三、四种方法可以让对方的身体和思想都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过是在这种恐惧或恩惠起作用的情况下;一旦它们失去作用,对方就恢复了自己的权利而不再受控制。
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受到他人欺骗,失去自己的判断能力,他就处于他人的权利之下。因此,只要他能正确运用理性,就完全能够在自己的权利之下,或者说获得完全的自由。
由于人的力量主要不是体现在身体强壮上,而在于意志坚强,因此,那些最能接受理性指导的人,也就是最能把握自己权利的人。
因此,我们把那些在理性指导下生活的人称为完全自由的人,这是因为,此时他的行动完全由那些仅仅从他的本质来理解的种种原因所决定。实际上自由不但不排除行动的必然性,反而以它为前提。
如果一个人向他人承诺某件事,而他又有力量违背这一承诺,那么,当断定这一承诺让自己弊多利少时,他有可能违背这一诺言。而他这样做完全是凭自己的自然权利。当然,他的这一判断是否正确,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人的判断常会出现错误。
——政治论
【本文摘自《斯宾诺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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