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崇拜“人”,有点小事,总会说:你有人吗。只要和“人”沾上边,鸡毛蒜皮的事也对,杀人放火的事也罢,有“人”活动几下,就“万事大吉”了。西方人遇到麻烦总要说:你懂法吗。这样,中国人有“人”走遍天下,西方人有法走遍世界。同样是走,咱国人拖着沉重的双腿走,西方人迈着轻盈的脚步走。
人说简单也挺简单,一撇一捺便是人。人说复杂也很复杂,西方有条谚语说:人的一半是神,一半是兽。“神”是善的极端,“兽”是恶的极端。人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即人有二重性。人能具备两个极端,是否挺复杂呢?
人确实很复杂,人有善的一面,这使得法的实施成为可能;人有恶的一面,这使得法的制定成为必要。
今天,法已高度抽象成了一种社会符号——一种代表公平、公正的社会符号。一个崇拜这种符号的国家,就会在全体国民中逐渐产生一种符号效应:人人学法、说法、知法、用法。近而人人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久而久之,就会产生一种法文化。这种法文化就像一根无形的指挥棒,时时指引着人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人们也会把法当作自己的“护身符”,有了这个“护身符”,人们就可以和“人”争取平等,崇拜“人”的观念也就会被抛进历史的垃圾堆。
但咱国人,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意识,使得国人压根就没有崇拜法的观念。在国人的意识中,只有“人”才是万能的,一切向“人”看齐,要医治这个痼疾,没什么“速效药”,还要坚持“持久战”。
国人崇拜“人”,其实真正崇拜的是“人”的权势。哪怕只有芝麻粒大的权势,也会产生西瓜大的权势效应。在这种权势效应的“感召”下,许多人不仅心动了,也急急忙忙行动了,都将脑袋削尖,耳朵拉长,想方设法捞权,挖空心思和权“套近乎”。虽说法律是正义的象征,但法律自己是不会评断是非曲直的,法律要通过人而赏善罚恶,但如果运用法律的“人”本身是“别人”的“俘虏”,这样的“人”不“赏恶罚善”,就已经很“人”了,还能指望赏善罚恶吗?
一个崇拜“人”的民族,可能好人也无法做好人;一个崇拜法的国家,可能坏人也只能做“好人”。崇拜“人”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使“人情”代替法理,“关系”摧毁秩序,贿赂打通“关节”。“关节”通时,公正崩溃、正义丧失,结果往往是非不分、黑白颠倒。无辜者有苦无处说、有冤无处诉。窦娥的故事,就是很好的镜子,张驴儿驴味十足,只是因为他有“人”,才使得杀人的张驴儿依然是驴儿,无辜的窦娥却成了冤死鬼。可悲可叹啊!但为何会酿成感天动地的悲剧呢?都是“人”惹的祸。不过崇拜“人”也是有艺术的,只有有权、有势、有钱的“人”才可以崇拜“人”,如窦娥一样的穷人,连崇拜“人”的机会都没有,最后“只落得两泪涟涟”。可怜、可叹、可恨啊!在崇拜“人”的社会里,穷人的命也是“人”钱权交易的对象,呜呼,哀哉!试问,如果当时社会是一个崇拜法的社会,张驴儿敢为所欲为,窦娥会含冤而死吗?
国人崇拜“人”的路是否会永远走下去呢?当然不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和国人法治意识的增强,国人终究会对崇拜“人”说不的,但反“人”任重而道远,需要全体国人的努力,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尽职尽责,倘若能如此,难道还怕反不了“人”、“依法治国”不能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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