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只关涉到正义或不义的施行,并确定那些不行不义的人之行为界限;那么政治学即关于立法的学说,就是讨论不义的承受问题。如果不是因为不义的施行必定有相应的不义的承受,政治学就不会关心不义的施行。立法就是着眼于不义的承受。更明确地说,假如一种不义的施行并没有相应的承受者,国家决不会禁止这种行为。从道德角度看,一个意志欲行不义,跟它实际上已经干了不义的事情,性质是一样的,只要有此用心,就应该被谴责为不义。而国家则不一样,它根本不去管纯粹意志和用心的事情,只关心行动,因为这行动对应着承受者的痛苦。对于国家来说,唯一真实的是实际行动,是事实;而所谓的动机和意图,只是为了确定实际行动的意义时才会被追究。因此,国家不会禁止人们想去杀人,因为它知道对于刑罚的恐惧会阻止他们真正去那样做。国家也不会愚蠢到要去消除可能导致人们犯罪的心理倾向或者恶毒用心。
国家并不从根本上反对利己主义,也不反对人们的自利;恰恰相反,国家是产生于人们共同的自利:这是从所有人根据理性寻求办法,由个体立场走向普遍立场而形成的;它专门服务于这种共同的自利;国家的前提就是不能指望纯粹的道德性,不能指望纯粹道德的正义行为,否则它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因此,国家并不反对利己主义,而是反对利己主义的某些有害的后果,也就是反对人们互相施行损害对方福利的行为,而国家就是为了人们的福利而建立的。国家如果实现了它的目标,就好像是人们普遍地用心做正义之事。实际上这两种情况的本质和起源正好相反:前者是没有人愿意承受不义,为这一目的采用一切可能的办法;而后者是没有人想要施行不义。这就像是从两个端点开始来描画同一条线;又像是给一头食肉动物带上口套,它就跟食草类动物一样不会伤害人类了。如果超出此点,对国家再作进一步要求,它就无法做到了:国家不可能表现得好像是从人们普遍的互爱中产生出来的。我们已经说过,如果不是因为有不义的承受者,国家就其本性而言,是不会禁止不义行为的。从另一方面说,国家既然以全体的福利为目的,它也应该让每个人都承受各种善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公民都愿意当善行的被动承受者,而没有一个人会想去充当主动的施行者,而且国家也无法一定要谁先来充当这一角色。由此可见,国家可以强制的只是消极的东西,这就是法律;而不是积极的东西,那是留给人们的道德义务去实现的。
另一方面,立法又必须从反面来利用道德关于正义和不义的本质和界限的学说,用以制订现行法律、维护立法和建立国家。因此,实际的立法是从反面来应用的纯粹道德的法学。这样的立法才是积极正义,这样的国家才是一个有公道的群体,才算是名实相符的国家,在道德上才是立得起来的。如若不然,立法就成了积极不义的根据,它承认自己是强制形成的不义。而任何一种专制政体就是这种情况。纯粹法学或自然法,或者是道德的正义,要向立法传达的最重要的东西是:一、说明正义和不义观念内在的原始的意义,以及它们的起源、在道德上的应用和地位;二、财产所有权含义的延伸;三、契约道德有效性的延伸,这是国家契约的基础;四、对国家起源和目的之说明,这一目的对道德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方向倒转将道德法学用于立法;五、对刑法的延伸。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本文摘自《叔本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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