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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自述(33 我们有无自然道德 )

时间:2020/7/4 作者: 黄忠晶 热度: 264846
  两千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探索真正的道德基础,但没有什么结果。于是有一种看法认为,根本就没有什么独立于人类法规的自然道德,或者说道德只是人为的东西,是人类为了更好地克服自利和敌意而发明的一种工具,因此,没有宗教的实际维护,道德就会完全垮掉,因为它自身缺乏内在根据和自然基础。警察和司法部门不能完全满足维持社会秩序的要求,因为有些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而且即使被发现,在没有警察参与的情况下,人们要想去制止和惩罚犯罪行为是要冒很大危险的。此外,法律也许可以维护正义,却无法强迫人们表现出仁慈和做善事,因为在这一方面他们只会被迫应付,而不愿意主动去做什么。于是不少人认为,道德只能以宗教为基础,它们都是在法律和其它国家机器的力量达不到的地方起一种补救作用。因此,人们普遍认为,那种自然道德,也就是纯粹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道德,根本就不存在。这也说明,为什么许多哲学家都无法找到真正的的道德基础。从表面上看,这种看法似乎有道理,而且早在皮浪怀疑学派那里就提出:“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是人们把它们区分开来的。”近代那些有影响的思想家也认同这一观点,因此我们还须对其进行深入考察,不过只要他们扪心自问,想想自己的良心,就会对这一观点产生怀疑。

  有一种看法是十分错误的,即认为人们正义和遵纪守法的行为都是源于道德。实际上,一个人表现出来的正义行为跟他内心对正义问题的真实想法之间的差别,就像他对不认识者的文明礼貌行为跟他对周围朋友真心实意的爱之间的差异一样大。这种文明礼貌行为实际上掩盖了他的自利之心,而对周围朋友的爱却是真正克服了这种自利。许多人表面看起来十分诚实,其实是做给别人看的,内心并不如此;如果有人对他们的真实动机表示怀疑,他们就会恼羞成怒。只有那些头脑简单、涉世未深的人才会把这些表面上的诚实当成真正有良心的表现。实际上人们之所以在社会交往中装出一副诚实可信的样子,信誓旦旦地说自己是本着良心办事,是因为面临两重压力:一是法律秩序,国家藉此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二是名声和公民名誉,人们藉此在社会上立足。公众舆论通过名声、名誉来监督每个人的言行举止,十分严厉,毫不容情,一旦有人犯错,它就给他打上永远无法抹去的耻辱印记。公众舆论这样做有其道理,它认为人的本性是不变的,一个人只要犯了一次错,在同样的情况下他必定会重蹈覆辙。正是法律和公众舆论监督着人们表现出诚实行为;如果缺了这两者,社会就会充满灾难,尤其是在财产方面,而财产是我们主要关心的东西。

  如果一个人有了一定的生活阅历,头脑也很清楚,他就会看到,人们在彼此交往中表现出来的诚实行为大都是法律和舆论监督的结果。他知道有许多人都存在着侥幸心理,希冀逃避监督,正义和诚实只是他们的外表,用来掩盖其损害他人的真实用心。因此,如果道德学家们认为,那些所谓的正义诚实行为其实都是出于自利,尽管有许多是间接的,我们不应该简单地去否定他们的说法。确实,大多数正义、诚实和仁慈行为都是这样的,行为者的目的是希望为自己捞取更多的好处。然而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这个世上也确实有不是为了自己的仁慈行为和出自内心的正义诚实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可以遇到这样的事情。在有些情况下,一个人不做善事根本不会被法律追求,也不会被人发现,甚至连引起他人的怀疑的可能性也没有,但他还是做了善行。例如,一个人拾金不昧,把失物还给失主;又如,某人收到的定金是由第三人给的,而这人死了,他还是把这钱还给原主人;再如,某穷人接受了别人托为保管的金钱,没有任何人知道,最后他一文不少地归还到这人手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我们会因为这样的事例而惊诧、感动和充满敬意,这是因为此类情况出乎我们的预料,是很少见的。那些真正诚实的人确实存在,这就像三叶类植物有时也会长出第四片叶子一样。哈姆雷特也说:“这世上真正诚实的人可谓凤毛麟角。”有人会不同意我上面的分析,认为这些诚实行为其实都是宗教教义在起作用,那些行为者都是希望在来世获得奖励。我的反驳是,在这些例子中,有这种诚实行为的人没有任何宗教信仰,像这样无宗教信仰者行善事的情况并不少见。

  人们在具有利己之心的同时,也有理智,他们在认识到自身困境的时候就发明了国家这部机器,让它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同时强使每个人尊重他人同样的权利。这样,人们的利己之心,以及一些人的卑劣、敌意和残忍,就被这部机器抑制住了。然而一旦国家这部强大的机器不起作用时,人们就会纷纷露出其贪婪、虚伪、狡诈和敌意的本来面目,而我们会误以为是人们改变了他们的本性。实际上,如果没有法律和公民名誉的约束,人们经常的行为表现就只会是这样的。只要查一下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犯罪的情况记录,这一点就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在我们看来,当下正在友好相处的千百万人,其实都是嘴上被套了笼子的虎豹豺狼。一旦国家机器不在,也就是这些笼子被去掉了,后果会是怎样的,就不用我详细描述了。这也说明了为什么人们对宗教、良心或道德的自然基础缺乏信心。然而正是在上面所说的境况中,直面种种甚嚣尘上的非道德力量,人身上真正的道德动机也会起而对抗之,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时人们之间在个性方面的巨大差异也表现出来,其差异之大堪与人们智力上的差别相比,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也许有人不同意我的观点,认为伦理学并不关涉到人们的实际行为,只是一种指示人们应该如何去做的学科。我当然反对这种说法,我多次说过,“应该”这一概念,也就是命令式的伦理学,只适用于宗教道德,在这之外是毫无意义的。在我看来,伦理学的目的就是对于人们之间有着巨大差异的行为模式作出解释,并能找到其根本来源。因此,我认为,只有通过经验才能找到道德的基础,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通过调查搞清楚一个问题:是不是真的存在着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也就是发自内心的正义、仁慈和利他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确实存在,我们就应该找出这些行为产生的真正原因。因此,我们应该证明确实有一种独特的动机让人们做出与通常完全不同的行为。道德的最终原因就是这种独特动机以及对其敏感程度。对这种原因的认识构成了道德的根据或基础。这就是我指出的简明易行的伦理学之路。有的人会认为,这种伦理学缺乏超验的结构,没有可以抽象把握的绝对立法,不成体系,学术性不强。这些人完全可以回到以前的“绝对命令”中去,重弹“人的尊严”之类的老调,宣讲那些经不起实际经验检验的道德原理,而这些东西出了教室就毫无用处。与之相反,我所说的伦理学之路可以探寻出道德的根据,而这些根据是可以被我们每日每时的生活经验予以证实的。

  ——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本文摘自《叔本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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