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都把自杀看成犯罪行为,特别是在英国,那里的人们更习惯于盲目信从种种荒谬的概念。一个人如果是因自杀而死,他的葬礼要被打上耻辱的印记,其财产会被没收。法院在审理自杀案件时,陪审员们都不约而同地认定自杀者是精神错乱。现在我想请读者自己来判断一下,自杀是不是犯罪行为。如果你认识一个人,一种情况是,有人告诉你,他杀了人,或者有偷盗行为,或者对他人施暴,或者实施诈骗;另一种情况是,有人告诉你,他自杀了。你可以自己比较一下在这两种情况下的感受。在第一种情况下,你会对他的行为感到愤慨和憎恶,希望严惩其人;对第二种情况,你会同情他的不幸,同时也佩服他从容赴死的勇气,而决不会在道德上谴责他。谁都有熟人、朋友和亲戚,当他们因意志自由弃世而去时,我们想起他们难道会像看待一个罪犯那样心怀憎恶和恐惧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我认为,那些教士没有任何权力在讲坛上信口雌黄,判定这些我们敬爱的人有罪,并拒绝为这些自杀者主持葬礼。他们判定自杀是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圣经》上的根据,而其哲学上的观点也站不住脚;他们除了恶意诋毁,对自己的观点没有任何像样的论证。即使刑法禁止自杀,这也不能成为教士宣布其有罪的理由。何况这种禁令是十分可笑的:一个连死都不怕的人还会害怕什么禁令吗?实际上刑法根本惩罚不了那些已经自杀的人,至多只能惩处那些自杀未遂者。
与此相比,古代人对自杀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普利尼说过:“人生并不让我们感到适意,因此不必不计代价地去延长它。人终有一死,即使多有恶行和罪孽者也莫不如此。那些精神极度痛苦的人会得到大自然赐予他们的最大拯救:让他们适时而死。而这一拯救对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在马西利亚和科斯岛,对于有正当理由自愿舍弃生命的人,行政官会当众送给他一杯毒药。历史上许多英雄人物和智慧之士都是自杀而死。亚里士多德确实说过:“自杀不是对个人的不敬,而是对国家的不敬。”然而斯托贝斯却解释说:“好人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时应该死去,而坏人在诸事如意时也应该死去。一个人要结婚生子、参与国家大事,在日常生活中做好事,并维持自己的生命。然而一旦遭受厄运、生不如死,坟墓就是他最后避难之地。”我们看到,实际上斯多葛学派是把自杀看作一种高尚英勇的行为,有许多史料可以证明这一点,特别是在塞涅卡的作品中,他对自杀是极为赞赏的。
作为反映生活的戏剧也有同样的情况。例如有一出著名的中国戏剧《赵氏孤儿》,其中的主人公几乎都是自杀而死,却没有任何迹象可以让观众认为他们是在犯罪,甚至连一点点暗示都没有。在我们自己的戏剧中,《穆罕默德》中的帕尔米拉、《玛丽·斯图亚特》中的莫提摩,还有奥赛罗等都是自杀而死。我们能够说,哈姆雷特的自白表达了一个犯罪者的想法吗?他不过是想说,如果我们一定会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那么与继续活着相比,死去是更好的选择。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在我的那部主要著作中,我曾经阐述了由于道德而反对自杀的理由:自杀者本想通过自杀实现道德的最终目的,即从这个苦难的世界中真正解脱出来,然而他能做到的只是一种表面上的解脱。但是,认识上的错误并不等于犯罪,基督教的教士们却要让我们把自杀看成一种犯罪行为。
当一个人对于生活的恐惧超出对死亡的恐惧时,他就会立即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对死亡的恐惧还是相当强烈的,它就像是一个守护在世界出口处的卫士一样。如果生命的终结是一个完全被动的过程,是突然中止,那么不自杀的人恐怕就剩不下几个了;幸亏自杀是一种主动的行为,就是毁灭自己的身体,而人们之所以害怕死亡,是因为其身体是生命意志的表现形式。
不过与这个死亡“卫士”的斗争,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困难,这是因为我们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在互相抗衡。如果我们身患重症,长期经受着肉体痛苦,我们一心想着肉体的痊愈,精神上的烦恼就无足轻重了。同样的,如果我们感受到精神上的莫大痛苦,那么肉体上的某种不适就不在话下。如果肉体上的痛苦超过了精神上的痛苦,就可能分散我们的注意力,因此,我们往往会以前者来减轻后者。正是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自杀,对于那些精神上极度痛苦的人来说,由于自杀而产生的肉体痛苦是微不足道的。在重度忧郁症患者那里,这一情况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情感,别人也无法帮助他们,一旦没有人守护,他们就会立即结束自己的生命。
我们常有这样的感受:在一些可怕的噩梦中,我们因极度恐惧而惊醒,这时那些因噩梦而产生的可怕阴影便一下子消失了。人的生命就像一场噩梦,而结束它就像从噩梦中醒来,生命所产生的所有阴影也就消失不见了。也有人把自杀当成一种尝试:即向大自然提出一个它必须回答的问题,“死亡会给人的生存以及他观察事物本性的能力带来怎样的变化?”这种尝试愚蠢之极,因为这意味着提出这一问题并期待回答的这一意识之毁灭。
——附录与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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