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安乐死”吧,相信不同人会有不同的想法。今天在这里我也只是发表一下个人见解。
我认为是可以支持“安乐死”的。为什么呢?因为我认为那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大家想象一下,如果你连选择死的权利也没有,那活着有多么可怕!
有些人说,他的意见该是完全理智的,我也这么认为。问题是怎么判定。病中的人,他的理智一定会受病痛折磨而影响到判断力。你问他1+1,他回答说2,不代表什么----他回答3,把就不能如他所愿了。
有人从法律角度认为他的权利不该被侵犯。我问你,这权利的基础在哪里?
现代法典的立法基础,我认为是从保障人的人身权利出发的,而不是用条文来约束理论的“生来具有的人权”。如果你一定要那么认为,我再问你,父母生孩子得到孩子的同意了吗?没得到孩子的立场与意见,你把他生下来是不是也是一种侵犯?如果是侵犯,那你告诉我,怎么去得到孩子的理解与同意?
正如大家理解的,孩子没有思想,没有完全法律所认可的主见,所以他直接被忽略;可是病人只要不在昏迷当中,或者丧失神志时,他选择的权利就不容许侵犯!
所以我建议以后对“安乐死”采取默认的态度。让我们一起严肃的征求病人的意见,得到完全、清楚、理智的答复后,给他自己选择;而我们一起站到门外默哀。如果他丧失了甚至自尽的能力,让我们忏悔着,在上帝的注视下,给他一个最公平的结果。
所以国家立法,我认为没必要、不值得。要是这种大众默许、理解、同情的行为也需要法律的条文约束时,以后咱们吃饭、出门、说话...........是不是也要完全遵循法律条文?想想就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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