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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随心所欲地思想并说出自己心里话的权利

时间:2020/4/16 作者: 黄忠晶 热度: 227152
  【本文节选自《斯宾诺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一书】

  每个人都有随心所欲地思想并说出自己心里话的权利

  斯宾诺莎

  如果人的精神也跟他的舌头一样容易被人控制,那些君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强迫性的政治也就不复存在,因为这样一来,每个人都会按照统治者的意思来生活,根据统治者的命令来判定事情的真假、好坏以及公平与否。

  然而我已经说过,人的精神是不可能完全由他人来处理安排的,因为没有任何人会把自己天生的自由思想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无论是自愿还是被强迫的。因此,想方设法去控制人的精神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规定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谬误,或者规定人民应该信仰什么,这是对于统治权的滥用,是篡夺人民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属于一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一自然权利即使本人自愿,也是不能割舍和转让的。

  我知道有些人对于事物的判断,有时是十分偏颇的,尽管没有直接受外界操纵,说他们受到某个人的影响,或者被他所统治,也是恰如其分的;然而外部的影响再大,也不会让一个人完全丧失自我,理解力变成他人的了。摩西由于出众的品德获得人们的爱戴,被视为超人,他的话被当成神灵的启示,即使如此,也有人对他啧有烦言,对其某些说法不以为然。等而下之,其他的君王就不用说了。

  因此,一个君王的权利无论有多大,无论人们怎样相信他就是法律和宗教的代表,这一权利却永远不能让人们失去自己的判断能力。一个君王确实有权把跟自己意见相左的人视为敌人,但我们这里不是讨论他有无权利这样做,而是讨论他是否应该这样做。他有权进行残暴统治,为一点小事把人民处死,然而那些有着正确判断力的人是不会认可他的做法的。而且君王要这样做,对于他的统治权是有风险的,因为他的权利是由其拥有的力量所决定,而这样的做法毫无疑问会削弱其力量。

  由此看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放弃他作出判断和表示情感的自由,这是他不能割让的自然权利,他是自己思想的主人。因此,如果强迫那些思想不一致的人按照最高当局的命令说话,结果将是极其可悲的。即使那些饱经世故的人也做不到守口如瓶,更不用说那些年纪较轻的人了。人都有一个弱点,就是总希望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他人,尽管有时保持沉默是必要的。因此,政府要剥夺人们说心里话的自由,这是非常残酷的事情;如果允许人们拥有这一自由,它就算得上是一个温和的政府。

  然而我们也得承认,人们的言论跟行动一样,可能对政府的权威造成损害,因此,尽管言论自由是一定要给人民的,却不能没有限制。我们所要探究的是,这一限度应该是怎样的,才不至于危害国家的安定或统治者的权威。

  我们知道,政府最终目的不是通过恐怖来统治、通过压迫使人服从,而是使人免于畏惧,使其生活有保障,换言之,增强他们生存和工作的自然权利,而不损害其他的人。政治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人由理性动物变为畜生或傀儡,而是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发展,在运用理性方面不受任何束缚;也就是说,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我们知道,只有将立法权委托给全体人民,或人民的一部分,或一个人,才可能形成一个国家。这是因为,尽管每一个人的自由判断都不尽相同,都以为唯有自己才明白事理,尽管人们的感觉和言论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如果他们不放弃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行动的权利,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处于安定状态。因此,我们的正确做法是,放弃自己自由行动的权利,而不放弃自由思想和判断的权利。

  一个人的想法和判断可以跟当局有分歧,他甚至可以有反对当局的言论,但只要他出于理性,而不是出于欺骗、泄愤、仇恨的目的,没有利用自己的权威试图改变什么,没有违反当局的行动,他的做法就不可能危害国家。例如,如果一个人认为某条法律不合理,应该修改;他把自己的意见呈送给当局审议,同时自己没有任何违反这条法律的行为;那么他就是一个好公民,对得起这个国家。如果他因此指责当局不公正,鼓动民众反对当局,或者在当局不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动乱来废除这条法律,他就是一个破坏分子或叛国者。

  由此我们知道,一个人是可以按照自己相信的东西发表言论,或者以此教育他人,同时又不损害统治者的权威或公众的安宁,不干违反法律的事情,尽管他这时的行动往往跟自己确信的东西是不一致的。这样做既可以不破坏正义,又可以尽到一个公民的职责。正义是要靠当局的法律来实现的;凡是破坏当局法令的,就不能说是正义。而一个人最为重要的责任,就是维护公众的安宁;如果每个人都想为所欲为,公众的安宁就无法得到维护。因此,一个人违反国家的法律,他就是不尽自己的责任;如果人人都这样做,这个国家必定会灭亡。

  因此,一个人只要能够按照统治者的法律而行动,他就不会违背自己的理性,因为正是由于服从理性,他将自己控制行动的权利转交给了统治者。那么,一个人什么样的意见是具有危险性的呢?这种性质的意见就是让转交自由行动的权利之契约无效。例如,一个人宣称最高权力不能对他有任何约束,或者宣称应该不遵守契约,或者宣称每个人可以为所欲为,或者宣称一些与此类似、跟契约精神相反的学说,这都是具有危险性的。这种危险不在于他的意见和判断本身,而是由此牵扯到的行动,因为宣称这种学说的人撕毁了他跟统治者(或明或暗)订立的契约。还有一些意见没有涉及违反契约的行动,例如报复、泄愤之类的意见,因此不具有危险性。

  不容否认的是,有些学说表面上只关涉到抽象问题,而宣扬这种学说的人动机是不好的。在这里,理性仍然应该不受任何束缚。我认为存在着一条规则,那就是一个人对于国家的忠诚,类似于对神的忠诚,我们只应该根据他的行动来加以判断,即他是否爱人。根据这一规则,一个最好的政府是允许人们思辩的自由,就像它允许人们宗教的自由一样。

  我承认,这种自由有时可能带来一些弊端,然而有什么问题的解决能够那么完善,没有一点弊端呢?那些试图用法律来管控一切的人,造成的罪恶要多于消除的罪行。像奢侈、嫉妒、贪婪、酗酒等都是有危害的罪恶,然而人们对它们持容忍的态度,因为这些是不能用法律手段来禁止的。而思想自由本身并非罪恶,而是一种美德,不能禁止,那是不是更应该持宽容的态度呢?其实它的弊端由管理世俗事务的当局来予以消除,并非一件困难的事情。而且这种自由对于科学和艺术是完全必要的;如果一个人不能完全自由地判断事物,不受任何束缚,那么他在科学和艺术领域是不会有什么独创性的收获的。

  即使自由是可以禁止的,统治者可以把人民压迫得唯命是从,还是做不到当局怎么想、人民也怎么想的程度。因此,其结果必定是,人们心里这样想,口里却那样说,败坏了诚信,而诚信是政治主要的依靠;由此产生种种让人憎恶的阿谀奉承、背信弃义、玩弄诡计和违背公道。

  强迫人们言论一律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是因为,统治者越是压制言论自由,人们就越是顽强地予以反抗。当然,起来反抗的不会是那些贪婪的人、阿谀的人以及那些没有头脑的人;这些人关注的只是填饱肚子、发财致富。反抗者是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品德高尚、崇尚自由的人。从人的本性来说,如果把他认为是正确的意见当成罪恶,把敬神爱人的思想当成罪恶,必定会产生愤怒之情,使得他有可能否定法律,图谋反对当局,鼓动民众叛乱,并以此为荣。

  既然人的本性如此,那种对人的意见进行制裁的法律只会影响到那些心胸宽广的人,对于坏人反而没有影响;它激怒的只是那些正直的人,因此保留这种法律对于国家危害甚大。而且这种法律一点用处也没有,那些认为法律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人根本就不会遵守这种法律;而持相反观点的人则把这种法律当成一种特权,自以为得意,以至于后来当局想要废止这个法律时就很难做到。

  这种法律是规定每个人要相信什么,禁止任何人说与此相反的话、写观点相反的文章,它满足了那些思想不开放的人对于不同观点予以压制的要求。与其让这种无用的法律损害国家,还不如去遏制这些人压制不同观点的要求。

  只有那些道德高尚、爱好艺术的人才可能违反这种法律。这些正直的人由于表达了不同意见就被作为罪犯而流放,一个国家还有更不幸的事情吗?一个人没有犯罪,没有干坏事,只是由于思想开放而被当成敌人,被置诸死地,被受尽侮辱,被斩首示众,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坏的事情吗?自知是正直的人并不怕被当成罪犯处死,他无怨无悔,认为自己是为正义而死,为自由而死,这是无上的荣光。这样的人死去有什么意义呢?

  他们是为正义而死,那些思想懒惰和愚笨的人不会懂得这个的,那些思想不开放的人仇视这些人,只有那些正直的人会敬重这些人的死。它留给一般人的教训是,要去讨好那些迫害者,否则自己也会成为被害者。

  如果一个政府不把人们的随声附和当成是信任,如果希望自己有稳固的权力,那就必须允许公民的判断自由;这样人们才能和睦相处,尽管他们的意见往往相左甚至矛盾。我认为这样的政治制度是最好的,最不容易被人诟病的,因为它最符合人类的本性。

  在民主政治中,每个人都服从统治者对其行动的控制,同时他的判断和理智则不被控制;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的意见不可能一律,只有大多数人的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境况使得意见发生变化,法律就应该作相应的修改。我们越是去限制人们自由判断的权利,在背离人类本性的路上就走得越远,政府也就变得越是暴虐。

  为了证明这种自由不会造成统治权的麻烦,人们意见上的分歧不会造成行动上的越轨,我想举一个例子:这就是我们的阿姆斯特丹,它因为这种自由而繁荣昌盛。在这个最繁荣的国家,这个最美丽的城市,各个国家不同宗教的人和睦相处。在交货给一个市民时,你只须了解一下他的经济状况,再就是他是否诚实,其它的就不用问了。他的宗教信仰和所属宗教派别是无关紧要的,对于诉讼活动中的输赢毫无影响。无论你属于哪一教派,只要不伤害他人,欠债还钱,做人正直,就不会被人歧视,就会受到官方保护。

  我已经说明:第一、不可能去剥夺一个人说心里话的自由;第二、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这种自由而不损害统治者的权威,只要他将此种自由限制一定程度,不反对现行法律;第三、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这种自由而不损害大众的安宁,也不会产生无法遏制的弊端;第四、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这种自由而不妨害他效忠于国家;第五、法律是不可能用来对付思辩问题的;第六、给予人们这种自由不仅可以无损于公众的安宁、对国家的忠诚以及统治者的权利,还可以更好地维护这一切。

  如果要取消这种自由,让法律来制裁公民的意见,其后果就是使得被害人变成一个殉道者,让人们对他充满同情并有报复之心,而不会感到恐惧。这样一来,就败坏了正直和道义,鼓励了那些阿谀奉承者和叛徒。如果某些人的宗教学说获得国家肯定,他们就自以为是神直接的选民,超越于国家的权威之上。他们认为自己的法律是神圣的,而国家的法律是属于人的法律,因此应该服从神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们确立的法律。这种情况对于公众的福利毫无好处,因此,一个国家最为安全的做法是,确立一条规则:宗教的目的只在于实现爱和正义;统治者关于宗教事务的权利就像世俗事务的权利一样,只应该管理人们的行动;而每个人都有随心所欲地思想并说出自己心里话的权利。

  ——神学政治论

  如果我希望在某一学院担任教职,那么我唯一的选择就是仁慈的殿下通过您提供给我的这一教职,这是因为仁慈的殿下给予的进行哲学思考的自由,还有他统治下的人民生活也是我素来向往的。然而我一直都不愿意公开讲学,因此经过再三考虑,我还是不能接受这一令我荣耀的邀请。

  这是因为,首先,如果要花时间指导年轻人,我就会停止自己的哲学研究;其次,我不知道为了避免动摇公众信仰的宗教,我哲学思考的自由应该被限制在什么范围。人们在宗教上的争论,与其说是出于宗教狂热,还不如说是出于他们的不同倾向或不一致的爱。这种情况导致他们歪曲并指责所有的东西,包括那些曾被正确阐述的东西。在离群索居的生活中,我已经体验到这些事情;如果我有幸获得这样高的职位,我所体验的恐惧会更多。

  尊贵的阁下,您可以看到,我并非是不向往这种幸运,然而一种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获得的对宁静生活的爱使得我不得不谢绝这一公共教职。因此我恳请您转告仁慈的选帝侯殿下,允许我再考虑一下这件事,并获得仁慈的殿下对其忠诚赞美者的恩惠。请阁下答应我的请求。

  ——给法布利齐乌的信(167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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