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要将意志和意愿加以区分:在没有意愿的情况下,意志也可以存在,这就是我的哲学的基本前提。意志只有在被认识照亮时,即只有在动机成为推动它的的原因时,才被称为意愿。也就是说,只有在外部世界作用于人的大脑这一中介时,意志才被称为意愿。动机就是外部的刺激,它作用于大脑,使之形成一种图像,意志以此为中介,造成外部身体的行动。而在人类这里,抽象的概念可以取代那个图像而起作用,它不是直观的,而是用词语来确定的。动机对于意志有一种反作用力,也就是说,行为者可以作出某种选择,这在动物那里是通过直观,在一个十分有限的范围内作出的;而在人那里,则可以在其想象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其概念的范围内作出选择。人们通常把这样的行动说成是有意愿的:它不像无机物的运动那样是由最为狭义的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像植物的运动那样完全由刺激引起,而是由动机造成的。但动机是以认识为前提的,动机的中介就是认识,由此而发生因果关系,尽管此外它的产生还有更深层次的必然性。在生理学上,刺激和动机的区别在于:刺激直接产生反应,这是因为反应产生的部分跟刺激的部分是完全同一的;而动机正好相反,它的刺激必须通过大脑,在大脑的作用下形成一种图像,然后才能激发随后的反应,这种反应就可以叫做意愿。有意愿的行动和没有意愿的行动之区别并不关涉到意志这个本质性的东西,而是涉及到占第二位的东西也就是意志的表象:如果造成表象的是真正的原因或刺激,那就是没有意愿的行动;如果是动机,也就是认识上的原因,那就是有意愿的行动。人的意识跟动物的意识之区别在于:前者不仅包括直观的表象,还有抽象的概念,这抽象的概念是独立于时间的,是可以同时而并行地产生作用,因此,才有可能存在着思考以及动机的相互冲突。我把存在于人的意识中最狭义的意愿称之为决断,也就是一个人用自己最为可能的动机来克服其它动机而去行动,就像一个推动力被另一个更大的推动力所克服一样,由此必然要产生相应的行动,这就像石头被推动后必然要运动一样。
一旦能够把意志与意愿加以区分,并将后者看成是前者的一个特殊类型或表现形式,我们就可以毫不费劲地在没有认识的过程中发现意志。因此,当我们说,我们身体的所有活动,包括纯粹植物性的和有机的活动,都是来自意志,这并不是说它们都是有意愿的活动,因为它们并不都是由动机造成的。动机就是表象,它的位置在大脑,只有一部分活动是由此产生的:大脑接受动机的驱使并传导到相应的神经,才会形成行动的意愿。
——自然界中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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