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决定这项原则推行与否的是各国首脑,普通老百姓无权直接涉足。各国首脑在面对这项原则的时候,考虑的是:该原则对外能抵御侵略,对内能自主统治。也就是说,他们看到这条原则对统治者是有好处的,他们很少考虑,该原则对普通老百姓是否有利。所以,该原则很快就被各国普遍接受下来。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而普通老百姓大都认为这属于国际法的范围,与我们过日子无关。殊不知这项原则对老百姓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笔者认为,该原则使世界人民降低了安全保障。理由如下:
一、有些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持对本国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往往利用该原则对抗国际正义力量的干涉,使本国人民难以享有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人权。如我国实行了五十多年的劳教制度,严重地侵犯了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往往把犯了轻罪不够判刑的人员,或者把政见不合的人员关入劳教所,使他们受到的惩罚比犯了罪被判刑的人还要严重。国外每每指责我劳教制度侵犯人权的事实,我国总是以不许干涉我国内政为由拒绝来自国外的良好建议。类似情况在我国其他方面也屡见不鲜,因而使我国的人权状况每况愈下。再如,由于我国台湾省的社会制度与大陆不同,而我大陆政府一直保留着对台用武的可能,谁若是对我提出质疑,我就会说:我们以什么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这是我国的内政,任何国家无权干涉。这就大大地降低了台湾人民的安全保障。可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为统治者在本国胡作非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有些国家的统治者往往以该原则为由逃避在国际上应尽的义务,或者说该原则制约着各国在国际上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如1998年5月14号,在印尼发生了惨无人道的排华运动。印尼的野蛮暴徒对在印尼的中国华人实施了极不人道的屠杀! 暴行持续三天之久,死伤的华人数千人,更多的华人妇女遭到轮奸。遗留的照片显示,有一女孩被强暴后,暴徒将一根笤帚柄插入女孩下身,血涌如注,惨不忍睹!毫无人性的印尼蛮子!烧毁华人房屋、车子,将华人儿童的头颅或女人的下体活活撕扯下来。当时有人向我驻印尼使馆求救,而我政府由于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制约,拒绝施救。导致我炎黄同胞惨遭厄运。这是何等缺乏人性的原则,请问当时的统治者:难道你的亲女儿在婆家遭到非人折磨后又被杀害,你也会以不干涉人家内政为由而无动于衷吗?
以上仅是笔者以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为例来说明问题,其实,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其他许多国家所起的坏作用也一定是很严重的。并且,越不讲理的国家就越积极推崇这项原则。
就算是没有以上这些事实,单从抽象的道理上说,该原则也是很荒唐的:一个国家对别国的“政”是否干涉,应该看其“政”是否对人民有利。只要对人民有利的,不管是“内政”还是“外政”,都不应干涉。如果其“政”对人民不利,不管是“内政”还是“外政”,都应该干涉。总之,无论如何也轮不到以“内”或“外”作为是否干涉的标准。难道你在自己家里打老婆孩子,邻居听见动静就不能来问问?持这种标准的人压根就没把人民放在眼里。
知道了这个道理后,各国政府都应该自觉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今后外国再对我执政行为说三道四的时候,我们应该用这类的话告诉人家:我们这样做对本国人民有好处,对世界人民也没坏处,你们无须干涉!再也不能说:“这是我国的内政,你们无权干涉!”如果再这么说,那就太不讲道理了。
我国一直标榜自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那么,就应当率先摒弃这项原则,而不应极力推崇这项原则。因为这项原则以国际法的外衣掩盖了无视人权的本质。等到全世界人民都认识到它的实质后,全球就会有一部统一的世界宪法诞生,世界宪法允许各国在不与本宪法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法律。到那时,各国公民可以最高上诉到国际法院,人民的基本权利就会有了大幅度提高,看哪国政府还敢以合法的名义肆意侵犯人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