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理论认为,“应该”是无法定义的,我们是通过直觉来对应该或不应该的行为作出判断。从逻辑上说,我不反对这种理论,也不想否定它。不过它有一个较大的缺陷:它没有对“哪些行为应该去进行”的问题提出一个大家普遍同意的看法,这样,在产生分歧时,这一理论无法确定谁是正当的。因此,它实际上成了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学说,尽管在理论上它没有这样宣扬。如果A说“你应该做这件事”,而B说“你不应该做这件事”,你只知道这是他们各自的看法,却不知道谁对谁错。于是你只好说:“关于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永远会有争论,我的看法总是正确的,不赞同我观点的人是错误的。”以此来避免僵局。然而那些跟你意见不同的人也会这样说,于是伦理学争论就成了各种自以为是的意见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这样的结果让我们重新考虑把“应该”作为伦理学基本概念的问题,看一看改用“善”作为基本概念是否更好一些。
“善”就是某种不依赖结果而由于自身具有价值的东西。但“善”这个词含义比较模糊,我们可用“内在价值”一词来取代它。于是我们就有一种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不能定义的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我们通过伦理直觉,通过“应该”这样等东西来认识它。这个词的反面是“无价值”。这里的伦理直觉是“快乐具有内在价值,痛苦是无价值的。”我们再用内在价值来定义“应该”:如果一个行为具有内在价值,它就应该被完成。对此我们还要作一点补充:“最具有内在价值的行为是其内在价值超出无价值最多的行为,或者是其无价值超出内在价值最少的行为。”如果其内在价值与无价值互相抵消,我们就说这两者是相等的。
这一理论跟前面一种理论一样,在逻辑上是无可挑剔的。它比以“应该”作为基本概念的理论要强一些,关于内在价值的分歧也小于关于“应该”的分歧。尽管如此,这一理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内在价值并非不能定义。在考察那些被我们赋予内在价值的东西时,我们发现,它们都是我们所愿望或享受的事物。人们无法相信这个世界还有不依赖于我们感觉的价值。这似乎意味着,内在价值可以通过愿望或快乐,或者这两者来定义。
我们说“快乐是善的,痛苦是恶的”,这比说“我们喜欢快乐,厌恶痛苦”更多一些内容吗?看起来好像多一些东西,实际上意思是一样的。然而我们不能把内在价值归之为所有被愿望的东西,因为有些愿望是互相冲突的。例如在战争中,双方都希望自己获胜。要摆脱这一困境,我们只能强调:这种内在价值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精神状态之中。如果A和B争夺的东西只有一个人可以获得,我们会说,无论他们是谁获胜,获胜者的快乐都具有内在价值。此外再没有可以判定内在价值的东西。A可能承认,如果B获胜,其来自获胜的快乐也具有内在价值。因此,我们可以把“内在价值”定义为“一种反映人们愿望的精神特点”。这跟“善是快乐”的观点有些不同。如果我们用“享受”这个词来取代“愿望”,这一定义就更加接近作为快乐的善。
在我看来,“快乐是善的”这一陈述并不完全准确,人们在接受这一陈述时会遭遇许多伦理学难题,就像我们接受了似乎更为准确的陈述后遇到的情况一样。现在我假定自己已经接受这种关于善的享乐主义定义,看看怎样才能将它跟我们的伦理情感和伦理信念联系在一起。
根据我们的定义,我们说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它往往是我们在情感上赞成的行为,我们说一个行为不正当,它往往是我们不赞成的成为。因此,我们不得不去寻求行为获得尽可能多的赞成(或不赞成)的共同特点。如果所有的行为都具有这一特点,我们就会毫不迟疑地把它定义为“正当”。我们的发现是,大多数人们在情感上赞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共同的特点,而有些不具有这一特点的行为,人们一旦认识清楚,就会持不赞成的态度。因此我们可以说,对后一种行为的赞成是错误的。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一系列的伦理学基本命题和定义了。
一、那些被赞成的行为是人们相信最后会产生某种结果的行为;那些不被赞成的行为是人们相信会有相反结果的行为。
二、那些激发赞成情感的行为结果被定义为“善”,那些激发不赞成情感的行为结果被定义为“恶”。
三、有根据被判定为获得最好结果的行为被定义为“正当的”,其它行为则是“不正当的”。我们“应该”进行的是被定义为正当的行为。
四、赞成正当行为而不赞成不正当行为,是正确的。
如果我们接受这些定义和命题,就构建起一个互相联系的伦理学命题的总体,它们似乎就具有科学命题意义上的真理或谬误之区别。
显然,难点在于上述的第一个命题,因此我想再作进一步说明。我并不认为只有快乐是大多数人所赞成的行为之共同特点。我认为还应该包括智慧、美感等内容。我们大多数人都愿意获得美妙无比的艺术和智慧享受,至少有一部分时间是这样的。实际上,我们并不是依据快乐是否强烈来给予它价值,有些快乐对我们来说是注定要比其它快乐更为可取。这样,大多数被赞成的行为都是被人们相信有某种结果的行为,如果不具有这一共同特点,人们就不再赞成它。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错误”。我们会说,赞成这种例外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也就是说,这一赞成的行为不具有大多数被赞成行为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是被当作“应该”的原则的。
根据这一理论,尽管伦理学不仅仅使用祈使句和命令句,还使用了对于真理或谬误的陈述句,其基础仍然是一种情绪和情感,如称赞的情绪和享受、满足的情感;我们将前者放入“正当”和“不正当”的定义中,将后者放入“内在价值”的定义中。现在我们向人们发出呼吁,希望他们接受我们的伦理学理论,但这一呼吁并非指向他们对知觉的认识,而是指向他们关于“正当”和 “不正当”、“善”和“恶”的情绪和情感。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
(黄忠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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