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哪个群体,甚至在海盗船上,都会规定某种行为被允许,某种行为被禁止;或者某种行为应该称赞,某种行为应该责罚。一个海盗在战斗中应该勇敢,在分配战利品时应该公平;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就不是一个好海盗。当一个人属于一个更大的群体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失责的可变性也更大,影响其行为的各种因素更加复杂,但他仍然有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否则就会受到人们的惩罚。如果一个人不是处于奴隶或半奴隶状态,他可以认为许多行为并不关涉到道德。一个独立的人可以随意安排自己的作息时间;在饮食方面,只要没有过分的要求,也可以想吃什么就吃什么;他也可以同自己心仪的女子结婚,只要对方同意。但只要国家发出号令,他就得应征入伍,他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同时也是在做符合自己人格的事情。如果一个人失去独立地位,他自由活动的余地就要少很多。
时代不同、地区不同,人们的道德规则也不同,有时甚至达到让人难以相信的程度。在阿兹泰克人看来,吃人肉虽然是一件很难受的事情,但这是他们在举行某种仪式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不这样做,太阳就会不再发光,世界就会毁灭。在荷兰占领加里曼丹之前,那里的猎人要想结婚,就必须交齐一定数量的人头;在美国,任何失败的年轻人都会遭人鄙视,被称之为“窝囊废“。中国儒家的规定是,一个人在父母健在时必须求得一官半职,否则就是不孝,因为其俸银可以让父母有条件安度晚年。海姆拉比宣告,如果异教徒打死了牧师的女儿,那么就应该将这个异教徒的女儿处死。犹太法典规定,对于通奸的女人,应该用石头砸死。
道德规则是千差万别的,在未能找到确定孰优孰劣的方法之前,我们很难说这一种规则允许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而另一种规则允许的是不正当的。那些头脑简单的人是任凭本能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自己所在群体的规则肯定是正当的,而其它群体跟自己不同的规则肯定是错误的。如果人们将自己群体的规则看成是上天的启示,这种观点就更容易形成。例如,传教士就认为,所有的锡兰人都是邪恶的,而对于在锡兰的英国棉花加工商之邪恶则视而不见,这些商人靠剥削童工致富,支持传教士的活动,将其制造的棉布推销到所有的地方。
许多人认为应该服从自己所在群体的道德规则,不管它是什么样的。他们这样做也许不一定要受责备,但我认为,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就更加值得称赞。人类相食曾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在很多情况下这是跟宗教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现象并不是自然而然消失的,而是有某些道德先驱提出,这样的事情是邪恶的,从而起了作用。撒母耳认为,如果不把被俘敌人的牛杀死,就会导致邪恶发生,而扫罗就反对这一看法,尽管他反对的动机也许并不高尚。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人是有罪的,最早反对奴隶制的人也被认为是有罪。《福音书》中记载了基督对过于苛刻的安息日之禁忌的反对。由此可见,有些我们认为最值得称赞的行为恰恰是对自己群体道德规则的批判和违犯。
所谓“正当”和“不正当”通常并不在同一个水平上;“不正当”应该是一个更为原始、更加重要的观念。你若想当一个好人,唯一要注意的是不要犯罪,却不必去采取什么积极行动。但实际上人们的行为不可能都是完全消极的,例如,如果你不要冒很大危险就能救出一个落水儿童,你一定会去救他,但这却不是传统道德家所提倡的行为。我们知道,十诫中有九诫都是消极的,如果你一辈子都没有犯过谋杀罪、盗窃罪和通奸罪,也没有作过伪证、对父母不孝、对教会不敬和对君主不忠,那么从传统观念看,你的道德就是值得人们钦敬的,尽管你从来没有作过一件善良、慷慨或有益于人的事情。因此,这种道德观念是很不正确的,它是禁忌道德造成的恶果,后患无穷。
传统道德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避免犯罪以及犯罪后的净化仪式上。这一观念在基督教伦理学中十分流行,然而在这之前它就已经存在了,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有关于它的说明。教会所说的罪恶,有些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有些是既说不上有害也说不上有利的行为;还有一些是对社会积极有益的行为,如在适当条件下的安乐死。基督教认为,犯罪后如果不进行虔诚的忏悔,就会遭受神的惩罚。如果罪犯忏悔了,即使已造成的危害无法消除,他们也会获得宽恕。当一个人对于犯罪的恐惧感得到强化时,就会沉溺于自我反省之中;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是不符合人的自然情感的,很容易导致眼光狭窄、性格卑怯,无法享受一个美好的人生。
跟“不正当”相对应的“正当”,最开始是一个跟权力有关系的观念,很可能是那些不想服从权力的人创造出来的。例如,君主应该“在上帝的注视下做那些正当的事。”在每个行业中都规定了人们应该做什么。例如,战士应该打仗,消防员应该冒着生命危险从着火的房子里把人救出来,以打渔为生的人即使有大风也应该出海捕鱼,医生应该冒着被感染的危险给病人治病,父亲应该履行法律义务来抚养子女,等等。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伦理规则,跟一般公民道德准则不同的是,这些规则要更加明确一些。医生应该遵守希波克拉底誓言,战士应该遵守军纪军规,牧师应该履行一些其他人不必承担的义务。一个君主的婚姻应该以国家利益为准,而不是凭个人喜爱做出选择。每个行业都有其明确的职责,其中有些是由法律规定的,有些则由职业信念和公众信念所确定。
同一个社会也可能同时存在两种互相反对的伦理规则。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教会提倡的基督教道德和骑士时代流行的、现在仍有影响的荣誉规则之间的冲突。教会的规则是除非在战争中或由法律认定,不得杀人;而荣誉规则却要求那些绅士们为了洗刷耻辱去决斗,杀人或被人杀。教会对自杀持谴责态度,然而当一个德国海军舰队司令的军舰被毁掉时,人们却希望他自杀以谢天下。教会谴责通奸行为,荣誉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肯定这一行为,实际上对拥有许多情人的男子更为敬重,特别是在这些情人出身名门的情况下,更为突出的情况是,当他在公开的决斗中将她们的丈夫杀死的时候。
尽管有些现象往往显得荒谬或滑稽,个人荣誉至上规则仍然有着重要意义,即使在当代,这一信念也不应该走向衰亡。它可以让人变得勇敢,向往真理,诚实守信,对弱者表现出大度。如果晚上醒来时发现自己的房子着了火,你在逃走前能够叫醒其他人,这就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为自己的荣誉尽了责任。如果这时你认为自己地位显赫,其他人的生死无足轻重,于是弃他人而去,那么,尽管你以为自己很有道理,即使你是1940年的温斯顿.丘吉尔,人们也不会认为你是一个高尚的人。荣誉道德不能容忍的另一个方面是屈服于邪恶的权威,例如向侵犯祖国的敌人献媚讨好。此外,泄露秘密或偷拆他人信件等等,都是违背荣誉道德要求的。如果荣誉道德可以除去那种贵族式的野蛮和暴力因素,它对于培养人们的正直品行还是很有帮助的,还可以加强人们互相之间的信任。我希望当今世界不要把骑士时代的而这一遗产完全抛弃了。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
(黄忠晶译)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