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有一方有生理、行为或心理方面的缺陷,例如精神错乱、酗酒和违法犯罪;二是彼此的关系出现危机。也许夫妻双方都没有什么过错,却无法和谐地生活在一起,或者勉强生活在一起而不得不作出极大的牺牲;或者双方因工作长期分居两地;或者其中一方尽管并不厌恶另一方,却深深爱上其他异性,以至于无法忍受现在的婚姻。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通过法律方式解除婚姻,夫妻之间很容易产生互相敌视的态度,在有的情况下,还可能产生谋杀惨案。如果是由于彼此性情不合,或者是一方另有他爱,而导致婚姻失败,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都愿意离婚。只有因一方有缺陷而造成婚姻失败,才考虑其它的离婚理由。
关于离婚的法律确实有很大的难度,因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法官和陪审员往往会被自己的情感所左右,而申请离婚者又总是可以想出办法来欺骗法律。按照英国法律,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反而不允许离婚,然而实际情况是,那些被允许离婚的夫妻多半是双方同意的,只是不让法官知道这一点。在美国纽约州,一些人为了顺利离婚,会买通他人出来作伪证,证明要求离婚的某一方有通奸行为,以符合离婚的条件。离婚的一个充分理由是遭到虐待,有些人利用这一条达到十分荒唐的程度。一位大电影明星的妻子以遭虐待为由申请离婚,她举出的虐待事实是,丈夫经常邀请朋友在家里谈论康德哲学。为了避免这样可笑的情况发生,只要是一方想离婚,但又找不到例如对方有精神错乱等缺陷这样明确的理由,那就应该规定,只有双方同意才准予离婚。这样一来,准备离婚的夫妻要做什么交易或讲什么条件,就会在法庭之外去进行,而不会搞到法庭之上雇用他人作伪证来解决问题。现在的法律规定,不能性交的婚姻是无效的,我觉得还应该加上一条:某个婚姻如果没有子女,只要提出离婚申请就应该批准。也就是说,一对夫妻没有孩子,他们想要离婚,只要出具医生的一个证明,证明女方没有怀孕即可。婚姻的目的在于子女;要强迫没有孩子的人死守着不幸的婚姻,是十分残酷的事情。
如果婚姻关系到孩子,情况就不同了。一对夫妻只要对孩子有一点爱心,就会注意自己的行为,就会让子女有机会得到快乐而健康的发展。这就要求他们有自制力,将孩子的要求放在自己对于浪漫生活的要求之上。如果父母是真心爱小孩的,在涉及婚外恋时,就不会因那种虚假不实的道德观而放任自己的嫉妒心,孩子的幸福自然可以获得保障。有人说,如果夫妻不再相爱,也不去阻止对方的婚外恋,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合作来教育子女。我认为,即使夫妻之间已经没有了热烈的爱情,他们也不可能不去好好抚养子女,除非他们本来就是缺乏人类天性的人。在法国,通奸是较为普遍的,而法国的家庭却仍然比较稳定,父母对子女也十分尽职尽责。即使按法律规定,离婚比较容易,在家庭感情很浓的地方离婚的情况还是较少的。我并不认为,法律应该强迫有子女的夫妻维持婚姻以保证孩子的幸福。我的意思是,首先,一对夫妻如果都给对方以较大的自由,他们的婚姻就可能维持得长久一些。其次,在离婚问题上,夫妻双方都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幸福。
我的结论是,在离婚比较困难的国家里(英国也算一个),让离婚变得容易一些,还不能真正解决婚姻问题。如果要让我们的婚姻制度继续下去,从子女的幸福角度看,维持婚姻的稳定是十分重要的。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是,要搞清楚婚姻与单纯的性关系之间的区别,要认清婚姻中的爱主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而不是一种浪漫的爱。我并不认为,在婚姻里可以不承担责任。在我看来,在一个好的婚姻制度中,一个男子不一定要尽忠实的义务,但与此同时,他必须有克制自己嫉妒的义务。在一个良好的婚姻里,人们不可能没有自我克制,不过他们需要克制的不是对其他异性的爱情,而是像嫉妒这样的狭隘仇恨情绪。传统习俗道德的错误并不在于它要求人们自制,而是所要求自制的地方不对头。
——婚姻与道德
(黄忠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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