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美国一样,英国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认定是淫秽的文字,法官可以下令销毁,并可对该文字作者和出版商作出处罚。英国这方面的法律是1851年通过的凯波尔法。该法的条文是:“如果有人告发在某处放有淫秽书刊等物品,其目的在于出售或散发,并且可以证明有一册以上(含一册)在此处出售或散发,法官认定此种书刊含有淫秽内容而不宜发行,即可下令没收并销毁之。”
这里所说的“淫秽”,在法律上并没有给予确切定义。实际上,如果一个法官认为某种出版物是淫秽的,那它就被认定在法律上是淫秽的,而不必由专家来作验证。如果有专家说,这种出版物虽然含有猥亵的内容,同时还有艺术价值等用途,也不可能推翻该法官的认定。也就是说,不论是小说作者,还是社会性论文作者,抑或是修改性法律条文的建议者,只要那些愚昧无知的老人瞧着他的作品不顺眼,其作品就有可能遭到销毁。这样的法律后果是非常有害的。大家都知道,霭理斯的《性心理学》第一卷就是因此而被没收。我不相信有人真的会认为霭理斯的这本书是不道德的;实际上该书内容十分广博、论说极为严谨,那些只是想获得一点性刺激的人是不会看这样的书的。当然,该书确实涉及到一些官僚们不愿在其太太小姐面前提到的事情,但因此而禁止出版这样的书,那就是有意不让学生们知晓性知识。我认为,霭理斯的著作之所以遭到禁止,是因为他搜集了许多有关案件的事例,这些事例表明,现在通行的那些培养良好性道德和健康性心理的做法已经彻底失败了。这些案件提供了许多资料,可以让我们理智地分析和判断现在的性教育方法。而法律却不让我们拥有这样的资料,从而使得我们对性问题的判断仍然建立在愚昧无知之上。
有不少人也认为,用法律来打击淫秽出版物的结果并不让人满意,但他们坚持说,这种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法律不应该干预这一类问题,理由有两个:第一,没有任何法律在禁止某事物坏的方面时,能够做到不禁止其好的方面;第二,只要我们的性教育是理性的,那些色情出版物并没有太大的危害。
我不赞同对淫秽文字作法律制裁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理由:那些有直白性描写的淫秽文学,即使在社会上公开,也总比性处于神秘状态而产生的问题和危害要小。无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我们几乎没有谁在年轻时没有看过那种“邪恶”的图片,而且由于这种图片很难搞到,所以能获得这种图片的人是十分得意的。那些受传统观念影响的人总认为这类图片对他人是有害的,却不愿承认对自己也有害。这类东西确实会在短时间激发人的性欲,但对于那些性欲强烈的人来说,即使不因这种东西引发性欲,也会由别的东西来引发。一个男人性欲的强弱,要视其身体情况而定;而能引发其性欲的东西,又要视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风俗而定。在维多利亚时代早期,一个男子因看到女人的脚而感受到性刺激,而到了现在,即使看到女人的大腿,他也不一定会冲动起来。如果一个社会盛行的是,人人在公众场所都是裸体,那么任何裸体都不会让我们产生性冲动,女子要激发男人的性冲动,就不得不穿上衣服。文学和绘画中的性暴露问题,道理是一样的:在维多利亚时代能激发性欲的东西,到了现在恐怕很难激起人们的性冲动。那些假作正经的人想加紧抑制性的吸引力,造成的后果是,只要有一点点东西引发,就可能有强烈的性冲动产生。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淫秽文学都是由于不健康的性情感造成的,而这种情感恰恰是那些道德家教训年轻人的结果;只有百分之十是生理需求的结果,无论法律怎样规定,它都会表现出来的。因此,尽管人们大都不会同意我的观点,我却坚持认为,不应该用法律手段来干涉淫秽文学的出版。
与淫秽物品相关的是裸体。社会对于裸体的禁止也是影响人们正确认识性问题的重要因素。许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禁止对于幼儿心理的影响。在裸体是很自然地出现时,应该让儿童看他们自己的裸体和父母的裸体。在三岁左右时,儿童特别注意其父母的身体有什么不同,还想以自己同姐妹的不同来跟其父母的不同进行比较。不过这一时期很短,很快就过去了;以后他对裸体问题不再有特别的兴趣。如果这一时期父母不愿意让孩子看自己的裸体,孩子就会想,这里必定有什么神秘的东西;一旦他们有了这样的想法,就更加希望知道个中的秘密,并且会变得不太正常。要避免这种不正常,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想法避免这种身体的神秘性。
此外,为了身体健康,我们提倡在有些情况下裸体,例如在天气很好时的室外活动。晒太阳可以极大地增强人们的身体健康。如果我们看到过儿童裸体在较为广阔的地方奔跑嬉戏,一定会有这种感觉:他们不穿衣服,其奔跑的姿势更加优美、伸展和自由。通常需要裸体的,是有阳光的室外活动和游泳,如果社会习俗允许的话,这时候的裸体不但不会诱发人们的性欲,反而会使我们的举动更为优雅得当。我们的皮肤在洗日光浴,会让我们更为健康,我们关于美的标准就和健康的标准取得一致:这时美不仅仅是脸长得好看,更是身体健康和举止得当。在这一方面,古希腊人是值得我们仿效的。
——婚姻与道德
(黄忠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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