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众臣商议的结果,由丞相顾雍上奏,违法奔丧处以死刑。
这个法令颁布以后,吴县县令孟宗母亲死,他违法奔丧,事后在武昌自己把自己拘禁起来听候惩罚。陆逊向孙权陈奏孟宗平素的行为,借此为他求情。孙权给孟宗减刑一等,并重申以后违犯的人不得援引此例。这以后就再也没有违法奔丧的事情了。
所谓违法奔丧,就是不经许可,不办理公事交代,擅自奔丧回家。这样必定会耽误公事,如果遇到紧急情况,还会误了大事。所以孙权把它当作一个必须彻底解决的问题提了出来。
这种事情在现在不算什么问题,不过是花几天时间,办理一下丧事就完了。当时可不这么简单。按传统体制,父母去世儿子应该在家守孝三年,不能出来做任何事情。
当时强调的是以孝治天下,不孝是可以判死罪的。魏晋名士嵇康就是因为替“不孝者”说了两句话,被政敌以“不孝者同党”的罪名处死。
为了尽孝而对国事不忠,在那个时代不认为是不应该的事情。所以徐庶因其母被拘在曹操处,他弃刘投曹,他和刘备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这样做反倒觉得有悖情理。
在这种背景下,孙权定下这样的法令,是一项重大的改革,需要对抗和破除人们头脑中传统观念的惰性。
而法令一旦颁布,除了开初发生一例,此类违法奔丧事件完全绝迹。这说明对于过去的体制,人们心灵深处并不认为合理,只是囿于成见,没有谁敢首先捅破这一层薄纸。孙权定下这个法令,为人们更新观念在法律上起了推动作用。
在职官吏具有两重身分,既为人子,又有公务在身。在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当然应该先公后私,以国家大事为重。这在今天看来是一个不待言的常识,在当时却得花费极大气力才能把人们的认识扭转过来。
对于官吏个人来说似乎是不够仁德的规定,对于国家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当官不以国为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违法奔丧者大辟,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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