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爱尔兰、菲律宾等少数国家增添了一种不可割断的社会关系,就是婚姻关系。在他们国家是不允许离婚的,夫妻一经法律认定,双方就必须从一而终。仔细一想,这种制度对社会还真有好处,它能够促使人们在选妻择夫阶段慎重考虑,细心考察,一旦选定,就必须死心塌地,终生无悔。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草率结婚的现象,避免了草率离婚的现象,这对于家庭的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加固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只有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安定。因此,我很希望我们国家也实行这种制度,即禁止离婚制度。
有人或许会说,禁止离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是一种倒退,笔者却不以为然。任何一种制度的改革都存在着利和弊两个方面。关键是要看利大还是弊大。禁止离婚虽然使人失去了离婚的自由,但是在禁止离婚的社会里,绝大多数人是不希望或者不需要离婚的。因为这个绝大多数人在结婚的时候已经抱定了不离婚的决心,他们非常慎重地选择了自己的意中人,或者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了自己尽可能配得上的人。如果说,现在有百分之十的家庭需要离婚,那么,禁止离婚以后的社会可能只有百分之二的家庭才需要离婚。现在这个百分之十的家庭都已经离婚了,因为法律允许。这百分之十的家庭中的孩子从小就失去了父爱或母爱,这些失去了父爱或母爱的孩子十有八九就会发生性格变异,变异以后说不定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危害或问题。再说父母双方离婚以后,势必会发生再婚或再嫁问题,再婚或再嫁以后,由于双方各自挂念着自己的前婚子女,貌和神离,同床异梦,说不定将来还会发生什么离奇的案件。
如果实行禁止离婚制度,这个百分之二的家庭虽然需要离婚,但法律不许;他们虽然为自己的婚姻遗憾终身,却换来了孩子的幸福。他们虽然为当初没有选好配偶而委曲求全,但这种不幸远小于允许离婚所带来的不幸。他们毕竟始终有一个完整的家。
当他积劳成疾,卧床不起的时候,你能守在床前,悉心照料,因为他是你爹;当她丑陋无比,羞于见人的时候,你能不嫌不弃,倍加感恩,因为她是你妈。既然你能为父母而忍,怎么就不能为配偶而忍?当他官贬财尽,丧智病身的时候,你应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因为他是你夫;当她心猿意马,红杏出墙的时候,你应先思己过,促膝谈心,因为她是你妻。为配偶而忍就如同为父母而忍一样,要成为一种法定的新常态,一旦结婚,两人就牢牢地绑在一起了。
唉,我们的国家什么时候能实行这样的婚姻制度啊。
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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