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朋友给我讲过一个案例,说的是一位女性与一位男性通过QQ联系,相约开了房间,共眠一夜,第二天那位女士要告男的强奸,起因是那位女性向那位男士索要1000元路费未果。据这位律师朋友调查,该女与该男当夜作爱共三次,第一次与第二次作爱均属自愿,但凌晨发生的第三次作爱,则是该男强迫该女发生的,且证据“确凿",已以强奸罪起诉该男。
听完他的陈述,我直言这是起卖淫嫖娼案件。律师朋友反驳我道:“我是女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怎么能够这样定性呢?"
我愕然,陷入了沉思。从此,我对律师朋友敬而远之,朋友的情份走到了尽头。
透过这一案例,我们不能不引发一些思考:道德何在?你看那位女性为达目的竟然出卖自己的隐私,令人作呕,无耻至极,明明是卖淫却歪曲事实,混淆视听,居然寻求法律的保护--保护她那不法的行为。再看那律师,他的社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操守荡然无存,为了代理费落入私囊,竟成了无耻的帮凶,甚至是主谋,为无耻之徒出谋划策、揺旗呐喊。最后看法官,闭着眼睛立案了。
这一案件并非特例。影响较大的,如呼格案、彭宇案、李芊案等。彭宇案公开后,社会舆论沸沸扬扬,最后就出现了彭宇碰撞老太的补充证据。这一重要证据,为什么姗姗来迟?这一证据的可信度令人生疑。李芊案,法院出面辟谣,说是造谣。但愿是造谣。可总不见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这又不能不让人疑惑:真的是造谣?呼格冤案中的冯志明等27名办案人员,以呼格吉勒图的生命唤醒了公众的觉悟、引起高层的重视,才发现冯志明等人道德败坏、职务犯罪的恶行。
当前经济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公众都在诉说社会诚信在下降,债务人几乎成为过街老鼠。笔者通过较为广泛的观察,认为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并不排除某些人躲债逃债赖债,但这并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经济案件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等环节背离了基本事实,是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道德败坏的集中体现,是法官司法不公、职业操守低劣的体现。在立案环节,债权人明知道债务人联系方式,偏偏不提供而要求公告送达庭审通知书。这种公告一般都借助报纸刊登出来,往往不被债务人注意。法院完成这一程序后即按规定开庭审理,常常是被告人缺席而被判决。如此这般,就“巧妙"地剥夺了被告人的申辩权。这一“举措"有利于原告夸大案件标的,有利于原告举证。被告人知晓案件的审判结果往往是在审判书送达的环节。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人是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体现在举证、无钱上诉等方面。因为在民间借贷中,包括借据、还款记录等都掌握在债权人手中。更为恶劣的是,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隐含着敲诈、勒索、人身伤害等刑事犯罪行为。依据这样的审判结果来执行,结果就是现在公众都看到的!
针对这些现象,我们通过司法的过程,可以抽象出:是道德水平严重下滑使法律的尊严受损!
道德与法律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着不同的内容,它们在国家管理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它们都能够规范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管理的工具,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充分体现了政权的意志。而道德对人的行为只具有软约束的特性。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众所周知,在不同的阶段,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可以上升为法律范畴的内容,比如酒驾。反之,亦有发生。
不同道德素养的人对审判结果的影响亦不相同。一般而言,道德水平高的律师、法官承办的案件,其结果相对公正,能够较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反之,道德水平较低的律师、法官承办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会有失公允;道德败坏的,极有可能制造冤案、假案、错案。
还是援引彭宇案、李芊案,其判决结果对社会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也是恶劣的。以致遇到摔倒老人,善良的人们先证明摔倒的老人与自己无关才出手搀扶。也有摔倒的老人向路人呼救之前先声明是自己摔倒的。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无疑是在挑战道德底线!其案件承办的法官们低劣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在一纸判决书面前暴露无遗。让这类人来办案断案,法律的威严尽失,公信力不下降才怪!
拓宽视野,我们不难发现:不仅仅是司法部门、律师、起诉人,还有执法部门,甚至连那些从事公益事业的医生、教师,他们的道德水准也令人不齿!可见,道德水平的下降已成为社会问题!
在推进依法治理国家的进程中,道德的建设和提升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我以为道德与法律是国家管理的两把利剑,那么,就应当从司法队伍、律师队伍开始整顿,提高其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当然,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最根本的还有赖于充分就业和公平的收入分配体制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一管之见,博方家一笑耳。
完稿于2016年5月20日
修订于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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