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和公安、检察机关退下来的朋友交流,办案时,作为侦查机关,他们也有很多的难言之隐,有些刑事案件,要么公众关注,要么领导过问,有案必破,甚至限时侦破,压得他们也是喘不过气来,个别的案件急于破案,这便有了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一旦通过种种迹象确定了嫌疑人,便会千方百计啃下硬骨头,违反程序,证据不当,也就在所难免,甚至生吞硬剥,草草结案,也就不难让人理解。
但问题是,侦查机关并没有审判权,案件未破,他们心急火燎的是尽快破案,案件一旦告破,作为公安机关首先关注的是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案件公诉以后,便忐忑地关注法院的判决,一旦法院判决无罪,公安机关怎么办?谁敢担责?那必然想尽千方百计,绝不能把侦查机关推到二梁上。
同样,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这是检察机关的独有职权,案件公诉以后,法院判决无罪,又把检察机关置于何地?一旦判决无罪,那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抓错了人,这岂是儿戏?不仅是脸面的问题,国家赔偿的问题,办案人员丢官丢工作,也不是没有可能。
这样问题就来了,公检法作为政法机关,从大的方面讲,是一个大家庭,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是当然,但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时,部门利益便大于一切,当办案人员无能为力时,必然会搬出领导进行协调,你敢说自己没有问题?你敢说永远无求于他人?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别忘了检察机关还有杀手锏,那就是专办职务犯罪案件,案子你可以不顾情面,但我有让你就范的手段,当然,这纯属个人凭空杜撰,隔壁邻居还不会素质如此低下。
某日参加一个喜宴,同桌的一位退休医生,得知本人在法院工作,便调侃:医院不怕法院,怕的是检察院,因为人家是我们的领导。我愕然了,实在不解,检察机关怎么成了医院的领导?我反问:两个单位风马牛不相及,何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见我不以为然,这位朋友哈哈大笑:我们单位和检察院关系好着呢,检察院的好多亲属都在医院工作。你以为反贪局是吃素的?不好好配合,办你没商量!你说不是领导是什么?我茅塞顿开。
又某日,与几位基层领导闲聊,有朋友说,当干部,尤其当领导,一怕纪委,二怕检察院。我说,纪委主要领导在同级党委班子里,是下一级的领导,当然要怕,检察院属司法机关,不涉案,没有怕检察机关的道理。朋友说,这你就有所不懂,人家虽然不能提拔你,但绝对有能量阻止你的进步!我非常疑惑,朋友说,我也是听别人说的,在提拔的关键时刻,人家来一个司法调查,便会让被提拔者成了带病提拔,组织程序还要走呀,你不能上,照样有人上,事后虽然来个嘛事没有,这不就错过了提拔的大好时机,人生能有多少机会?你说他们怕不怕?我愕然了。
曾见过外地的一个刑事案例,最初按受贿罪公诉,一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新审理后,又以职务侵占罪作出判决,被告人仍然不服,二审再次发回重审,再次重审后,判决罪名便摇身一变,成了行贿罪。没有新的证据,也没有新的事实,一起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何来如此反复?就连罪名都能如此地难以定论?我百思不得其解,这是真的无法查清事实,还是一定要治被告人的罪呢?无论如何,犯罪那是必然,抓了你,那你就在劫难逃!受贿与行贿那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罪名,在原审证据与事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发生在同一个被告人身上,真的有点滑稽,如此令人眼花缭乱的判决,反正我是适应不了这种节奏。无论法院如何定罪,确保没有抓错人,这是第一要务,难道这样就能保住了司法机关的颜面?走马灯似的判决,如同孩子们的一场儿戏,又何来司法的威严?如确属原审定罪错误,那原审法官、公诉人的素质,我也只能呵呵了,但内里隐含着的东西,我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这只是我去年曾看到的一个案例,但其中所折射出的东西,还是很让人玩味,值得反思的。
如何杜绝类似的案例出现,尽可能避免公检法,或法检两院一体办案、唇亡齿寒的弊端,那就要从体制上堵塞漏洞,真正根除来自党政领导的强势干预。命案必破,限期破案,这种看似激情豪迈的行政命令,纯粹为了迎合浮躁的舆论和大众心理,不尊重客观事实,违背司法规律,只会逼得身处一线的侦查干警,为破案铤而走险,人为制造出冤假错案,作为把守司法终端的法官,他又如何能甄别已经公安、检察机关反复侦查与复核的罪证的真伪?即便你发现一点蛛丝马迹,没有侦查权的法官,你就真的有底气、有胆量彻底否定人家公安、检察机关长期艰苦的付出?
因检察机关自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尚方宝剑在手,往往会让法官在作出不利于检察机关的判决时,而顾虑重重,心存忌惮,作为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自办职务犯罪案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不能不说是体制设计上的漏洞,需要顶层进行体制上的修正,真正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监督制衡的司法体系,必将是根除司法冤案、窝案的重要改革方向。
侦查机关关注自己的案件,这不难理解,因为它事关单位与个人荣辱,更涉及承办人自身命运与前途,但如何从体制上加以完善,这确需引起我们认真思考。
2015年7月1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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