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闻报道一则消息说:“一警察醉酒,欲强奸一名女子,该女子在挣扎反抗过程中造成这名禽兽警察的阴茎折断,因该女子未及时对强奸她的受伤男子进行报警抢救造成其失血过多死亡,法院判处该女子死刑,缓刑三年”!
在中国,多数人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知识学习,不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如下)。
(摘抄)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网易 2014/06/04 09:56
60秒读懂专题: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从最为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而且过于绝对。如不法侵害的发生不能因防卫人不当行为引起,防卫人必须无路可退才能反击,不能携带自卫器械防范,“夜入人家”的盗贼只要没开始奸淫掳掠、户主就不能杀之伤之等等等。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压缩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适用的空间。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苛刻限制三:只要自卫者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器械,即使不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也算“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苛刻限制四:只要自卫者杀伤了侵害者,就难脱“防卫过当”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
苛刻限制五:只要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的凶徒还没开始杀抢奸淫,户主的防卫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否则反而是户主难脱“故意伤害”等罪名。
苛刻限制六:只要有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就以“斗殴”告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检查院与法院顶多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
毛主席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种思想,按以上第一条,就是升级纠纷,按第二条就是主观上有斗殴故意。
被人侵害之时怎样才能不使“纠纷升级”呢?只有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到了“无路可退”之时再正当防卫,那这个时间点又怎样把握的分毫不差呢?再说这时候恐已无力还击了吧!
就算我们把握好时机开始正当防卫了,按第三条又不能使用随身携带自卫器械,否则“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了。普通百姓、芸芸众生,有几人有能力徒手搏击持有凶器的恶徒呢?假设有如此英雄人物、战神在这种恶劣条件下战胜了,又如何拿捏得恰到好处,以不至于“防卫过当”或“故意杀人”呢?
人未死如何定性歹徒杀人、物未掳走如何定性抢劫、女未被辱如何定为强奸、未被绑走怎称之为绑架?歹徒行凶之前户主防卫难脱“故意伤害”,如此,恶徒行凶之后死的死伤的伤绑的绑,怎样自卫、谁来自卫?
最后国产父母官还不得不“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试问,平衡么?
如此条件约束下,苦了人民、苦了善者。人人自危,有谁敢“正当防卫”又有谁敢“见义勇为”?也难怪昆明、招远的百姓只能等死、窜逃、观望了。
匹夫不敢妄谈国事,只想问:蒋中正待侵略者入关之后再率部抵抗不晚么?被恶徒蹂躏、踩踏的百姓那颗伤痛的心谁来抚慰?
在长期的这种法律约束下,人民的思想随之改变着,在入侵者面前,人民的反抗意识没有了、抵抗意识没有了,病了。不是身体病了,而是思想病了。周树人先生弃医从文欲医民族之病,未果。其病根之深在民族的根上,民族之根决定人民的生长,定型人民的思想。
一国领导之思想引导国家之动向,一国人民之思想决定民族之兴亡。
国之领导是否应适时、适当的修改一下一些比较苛刻的法律条文,改变一下民族精神和面貌,使我国民在恶徒、入侵者面前勇敢与之搏斗;最起码要有保护自身生命和财产的勇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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