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案这么多日来,给人们的感觉好像警方竭力地在抠字眼:“言词侮辱”,“拉扯推搡”,“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努力为邓贵大们放根救命的稻草。
执法人员应该清楚地理解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一词的明确解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还应受到法律保护。
再看一看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洛克对正当防卫的现身说法:如果一个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当时说不定我的口袋里只有十二便士,但我却可以把他合法地杀死;假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人,让他在我下车的时候替我拿着,但等我再上车时,他却拒绝把钱还我,反而在我想收回时拔出剑来强力保护那本来属于我的钱。此时,洛克说,我可以合法地把前者杀死,但却不能合法地对后者加以任何伤害。
如果可以比较,在以上情形中,意图不轨的两个人都持刀,都想占有对方财物,而且后者所占有的要比前者大得多。那么,为什么前者置人于死是正当防卫,而同样的结果对后者来说,至少也是防卫过当呢。
洛克的分析是,因为前者运用强力威胁到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毕竟法律不能起死回生。这种损失既然是无可补偿的,为防止其发生,自然法便给我以权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但是,在后一场合,我的生命并不处于危险境地,我可以有诉诸法律的便利,并可以事后通过法律来收回我的一百英镑。
回到邓玉娇当时的情景,一个外来打工的年仅21岁的弱女子,面对三个有权,有势,有钱的大男人的威逼,要想保护自身的贞洁不受侵害,是没有时间和能力去向法律讨回公道的,万般无奈只有举起手中的刀,根据洛克的现身说法,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疑,按我国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为什么官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死抠着字眼,抓着根稻草,努力向着“故意杀人”,“防卫过当”上歪曲呢?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黑暗的东西呢?
按照现实生活的情景模式来个假设,假设邓玉娇有时间向警方报案,以邓贵大等人在当地的权威,任小玉娇喊哑嗓子,也没人敢救她,她的结局甚至比杀了邓贵大更惨。邓贵大们为什么在地方如此胆大妄为?喘息着的良知尚存的人们心知肚明。这是我国的法律在强权面前的软弱。
邓案已经飘摇多日了,审理的公正与否牵动着广大弱势群体的心。如若真把一个为保护自己贞洁的弱女子歪曲了,就会怂恿权势官员更加是无忌惮,胡作非为,百姓的生活就会失去应有的自由和尊严,政府高呼着的廉政建设的步伐就很难迈起。国家在富强,社会需稳定,廉政建设迫在眉睫。愿邓案为我国的廉政建设举起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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