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务院曾经有“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决定,为这一政策叫好!为什么要叫好呢?别的好处先不说,只说对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困难阶层有好处。
其新政策解释的是,以前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按各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现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核定缴费基数,使缴费基数降低,这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就也会降低10%左右,对其中的困难阶层来说,其好处的作用是大于工资相对高一点的人的,因为少缴点“社保费”对相对高工资的人的生活影响并不明显,而对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困难阶层来说,是能解决很大的生活问题的。
但虽然叫好,还是要提醒有关方面,这只是纠正过去的不合理做法,灵活就业人员有本阶层的平均工资,为什么要按相对高工资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这就是不合理嘛。但现在的回归合理并没有完全做到位,灵活就业人员为什么就不能按着本阶层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这样就又合理了一些,如此,缴费基数还会进一步降低。
还有,既然能将企业的“缴社保费比例”由20%降到16%,为什么就不能将灵活就业人员的自行缴费比例也相应降低呢?
本文章不是只考虑灵活就业人员中困难阶层的权益,不考虑国家的全面综合情况之政策的制定,而恰恰是有关方面考虑国家的全面综合情况不够。
我为什么在以往的有关呼吁中把就业人员中困难阶层称作“没有身份的人”?就是因为他们在就业时签不到劳动合同,“五险一金”等很多正常的国民待遇都没有,而有关方面很少为他们的处境着想,这一次虽然着想了,但还是没有完全做到位。
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困难阶层也想多缴“社保费”,一是通过多缴费支持国家的“社保”政策,二也能在退休时多拿退休金。但他们工资很少,按以前的政策是缴不起“社保费”的,硬缴,他们剩下的工资就不多了,势必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而有关方面似乎根本就忽视了这个问题。
因此在“叫好”之际,也借此呼吁有关方面能进行在“社保”政策方面全面合理的回归。关注民生更应该关心困难阶层,农村扶贫工作就是如此,在城镇里同样有扶贫对象,何况政策合理的回归并不是扶贫性质,如果要对城镇低收入阶层扶贫或叫做扶助,还应该有进一步的相关政策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