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盖问:“你家遭遇了什么案子?”庄福寿掏出一份法院的判决书给祁盖看。祁盖说:“我看了也不能帮你,你干脆到饿狼山向吴娘娘说去吧。”
祁盖告诉了他上山的路线。并嘱咐庄福寿:“不管你见到还是没见到吴娘娘,也不管她对你说什么,你诉说完了务必把这份判决书留到她那里。”
庄福寿拖着疲惫的身子来到饿狼山,跪在吴娘娘面前。吴娘娘问:“跪者何人?起来说话。”庄福寿不起,兴科将他扶起,让与沙发,他便坐在旁边放着的马扎上,向吴娘娘说起他家的悲惨遭遇:
早年,庄福寿与邻居杨志新一家素有不睦。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傍晚,庄福寿之妻郎秀英路过杨家门口时,看到杨志新的二儿子杨正军,便有意向地上吐口水以示恶心。杨正军看出其意,便骂道:“疯婆子!”郎秀英非常强势,便大声嚷道:“谁是疯婆子?你骂谁是疯婆子?”杨正军说:“你是疯婆子,你不疯为何无缘无故地往我跟前吐口水?”郎秀英说:“我的唾沫我愿意吐就吐,你管不着!”说着就将唾沫吐到杨正军的脸上。杨正军气愤至极,抓住郎的头发便打。这时杨家三子杨正民闻讯出来也打郎。这时郎的女儿也出来了,她把一条扁铁递给母亲。郎接过扁铁朝杨正民的脸部打了两下。杨正民顺手抄起一根木棍朝郎秀英的头部猛击一棍,郎立即倒地。这时双方停止战斗。庄家立即将郎送往医院,当晚十时不治身亡。
杨家一边为庄家料理后事,一边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因杨志新大儿子杨正国是乡干部,在当地有一定的人脉,托关系比普通百姓容易些,故为其弟杨正民聘请了两个辩护律师。而庄家一个律师也请不起。
案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杨正民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杨家承担庄家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而杨正民实际服刑仅三年。并且杨家从未向庄家说过一句道歉的话。
庄福寿之子庄六六一九八三年六月六日生人,丧母时年仅十三岁,他亲眼目睹了解剖母亲尸体的过程。他虽然没有为母报仇的能力,却树起了为母报仇的决心。成年后便去参军,锻炼身体,为报仇暗暗做准备。由于杨家儿子常年在外,聚在一起的机会很少。直到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五日(农历除夕)十二时许,庄六六发现杨正民及其长兄杨正国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携带尖刀在本村村委会门前守候。待杨氏兄弟祭祖返回至村委会门前时,庄六六趁杨氏兄弟不备,将杨氏兄弟二人捅死。而后,又闯入杨家院子,把坐在堂屋门口的杨志新捅死。庄六六自首,最终被处死刑。
等他说完,吴娘娘道:“福寿兄弟,我实在管不了你的事,你还是找政府解决吧。”庄福寿想起祁盖的嘱咐,便把九六年判决书留在吴娘娘处,说:“吴娘娘,求您得空看一看这判决书,看看我儿子庄六六是否有冤情。若无冤情更好,若有冤情,我也认了。”然后磕仨头离开了饿狼山。
吴娘娘把判决书递给兴科道:“你自学法律也有几年了,你看看这个判决书有问题吗?
兴科展开判决书,其法院认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福寿之妻郎秀英与被告人杨正民之母刘桂荣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傍晚,郎秀英路过被告人杨正民家门前时,向被告人的二哥杨正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被告人杨正民闻讯赶到现场,也同郎秀英争吵并撕打。郎秀英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杨正民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杨正民即捡一木棒朝郎秀英头部猛击一棒,致郎倒地,当晚二十二时许郎秀英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郎秀英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正民之父杨志新代为办理郎秀英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福寿也为郎秀英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福寿最后要求被告人杨正民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正民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杨志新均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杨正民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民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正民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杨正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福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杨正民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属实,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杨正民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郎秀英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杨正民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正民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杨正民的监护人杨志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福寿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杨志新已支付郎秀英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杨志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兴科读罢,发现许多疑点。对母亲说:“这判决书问题还不少呢。”母亲说:“既然能看出问题来,那么你就给庄六六写份辩护词吧。”兴科皱着眉道:“要想写出有力的辩护,必须掌握全部的卷宗材料,可是,这里就只有这么一份判决书,再无其他东西参考了。”母亲说:“若据此不能证明其不公则未必公,因为材料有限;若据此能证明其不公则真不公,因为这份判决书是各级法院、检察院一直认可的。”兴科说:“写出来递给谁呢?最高法院都认可了这份判决书了,那就只好递给玉皇大帝了。”母亲说:“你先写出来再说,递的事先不考虑,就算练练笔吧。”兴科说:“试试吧。”
经过几天的准备,他果真为庄六六写出一篇辩护词:
尊敬的玉皇大帝陛下:
近期,凡间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庄六六为母复仇凶杀案。
草民认为,这是一起由九六年司法不公引起的恶性凶杀案件。由于各级法院均否认司法不公,草民无力匡正,故将九六年判决书及根据该判决书撰写的辩护词呈于大帝陛下。
一、九六年判决书刑事判决不公。
九六年判决书直接认定杨正民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欠妥。
该判决书载明:“杨正民即捡一木棒朝郎秀英头部猛击一棒,致郎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郎秀英死亡。”请您想一想。一个十七周岁多的小伙子,用木棒朝人的头部猛击,通常会产生什么后果。已逼近成年的杨正民当然明白这种后果,并且用“猛击”的方法积极追求了这种后果,最终又确实发生了这种后果。这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
除此之外,草民说他是故意杀人还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客观事实做支持:一、杨正民使用的凶器是“木棒”,虽不如刀枪厉害,但也足以致命;二、选择的部位是“头部”,属于要害部位;三、采取的手段是毫无节制的“猛击”;四、行为前对被害人没有采取预防死亡的措施;五、行为后没有积极抢救;六、两家积怨过深,以至于见面就厮打。难道具备这六个客观方面的条件还不足以认定是故意杀人吗?
该判决书所认定的“杨正民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郎秀英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责任”四种所谓从轻情节中,只有“杨正民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其他三项均不是当时的法定从轻情节。而“未满十八周岁”这个从轻情节只能作为从轻的依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性质的依据。如果具备从轻情节就可以把故意杀人罪改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那么,庄六六也可以说自己仅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自己能投案自首、杨家杀母在先等。这虽然是狡辩,但法官有什么理由和资格反驳他呢?因为人家是按照你的逻辑为自己辩护的。
如果杨正民打的不是要害部位,说明他仅是为了伤害;如果他打的虽是要害部位但没有打死,说明他用力有节制不想让她死;如果他打人后立即抢救,说明他对自己的用力过猛而后悔;如果庄杨两家素无积怨,说明他不可能产生杀人动机。只要具备这四个情节之一,就有了考虑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前提。可惜,杨正民并不具备这四个情节之一。
下面,用郎秀英的行为与杨正民的行为对比一下,更能看出杨正民故意杀人的性质。郎秀英使用的凶器是扁铁,在同样力度下,铁应该比木的致害性大;郎也是打击的要害部位头部;打击的次数比杨正民还多。为什么没有造成杨正民的任何伤害?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外表强势内心软弱的郎秀英压根就没想杀人。
在两个小伙子殴打一个妇女的情况下,杨家弟兄应该看出郎无能力伤害自己,他们完全可以控制住情绪适度地报复。然而,他们没有做到,特别是杨正民年轻气盛,没有认识到杀人后果的严重性,愤怒之下,只猛击一棒就结束了一条人命。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检察官、被告方竟然一致认定被告系故意伤害,那么,以后再遇到故意杀人且有从轻情节的案件将如何判决?若以故意杀人论,就涉双标嫌疑,被告也不服;若以故意伤害论,就使我国保留的死刑制度基本上名存实亡。
二、九六年民事判决不公。
就民事赔偿问题,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既然调解不成,就应该依法判决,而不应以义务人的贫富情况判决。赔偿的款项中起码应包括丧葬费、未成年人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三项。当时庄六六才十三岁,还需要母亲的抚养。可是,法官只判杨家赔偿庄家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也就是说,除去丧葬费,其他两项总共才判陪三百余元。
杨家再穷也比庄家富得多,起码杨家能聘两个律师为自己辩护,而庄家死了人连一个律师也请不起。既然庄家比杨家穷,并且杨家还是义务人,而法官反而处处照顾杨家而不考虑庄家的困难,这合乎情理吗?可见,九六年法院以杨家所谓家庭困难为由,判决杨家赔偿庄家未成年人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共三百余元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公平的。
由于原判决在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均明显不公,导致杨家完全没必要向庄家赔礼道歉。而庄家文化水平低,又请不起律师,在诉讼能力极不平等的情况下,只觉得冤屈却说不出法律上的道理。同时杨家拒不向庄家赔礼道歉,庄家连精神上的慰藉也得不到。而罪犯杨正民实际服刑仅三年就出了狱。这些情况加起来才是庄六六复仇之心历久弥坚的原因。
如果当年对杨正民按故意杀人论,根据杨正民系未成年人、被害人郎秀英挑事在先、杨正民杀人并非事前预谋等情节,也不过判他十几年徒刑。刑满后杨正民才三十来岁,还能有不错的人生。庄家很可能就不会有报仇之心。或者当年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依法判决,杨家若赔不起,自然会对张家态度放软,说几句道歉的话,可能将赔偿数额协调到十来万的程度,再分期赔偿,杨家完全可以承担得起。那么两家也不会出现后来的血案。可惜,当时法官过分偏向了杨家,实则害了杨家。可见,法律的公正是何等重要!
草民与庄六六非亲非故,与杨正民无怨无恨。我之所以为庄六六辩护,是希望通过澄清该判决不公的事实,使全国所有的法官在今后判案时都要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是判决书的灵魂。如果一个判决不公平硬说公平,群众虽然不说话,但心里不认可。法律的胜利不在于使群众最终无言,而在于使群众自始信服。
由于九六年判决有误,又由于庄六六具备自首、基于义愤、值得怜悯、无前科等情节,故对庄六六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为宜。
辩护人:耿兴科
兴科写完了辩护词给兴德看,兴德不以为然地说:“人家大律师不比你强嘛,都没有辩护成功,你才自学了几年法律,对案情又不了解,肯定不行。”兴科说:“咳,管它行不行了,反正人已经死了,即便写得好也没用了。我只是练练笔而已,先发出去看看读者有什么反应吧。”
兴科将他的辩护词连同九六年判决书在网上一并发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是部分读者留言:
傲霜:有的检察官说,庄六六杀人不是为母报仇,而是因在生活中遇到其他挫折,如挣钱难、受骗等,造成心理失衡而杀人,真是奇谈怪论。庄六六十三岁就亲睹自己的母亲被杀,这算不算也是一种挫折?杀母凶手只服三年多刑,庄家除已花的丧葬费外只得三百余元、杨家从未说一句道歉的话,这些算不算也是挫折?这些挫折哪一项不比挣钱难厉害?这么大的挫折尚且不能激起庄六六报仇,而其遭遇的挣钱难、受骗这类小挫折反而能使他杀害与挣钱难无关的三条人命,这合乎情理吗?难道该检察官觉得母亲被杀无所谓、挣钱受挫才是最大挫折?
冬雪:奇怪,这检察官问人家与案件无关的生活挫折干什么?其实,你闭着眼随便在街上抓一个与庄六六同龄的人,都能问出几件他曾经遇到的挫折事。如果这个人犯了罪,又恰巧遇到这样的检察官出庭公诉,那就得格外提防检察官会根据某种需要,利用被告人的经历来调整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寒冰:我终于明白检察官为什么把庄六六杀人的原因引到别处去了,就是因为九六年判决经不起推敲,干脆把庄的杀人动机引到别处去,把群众的注意力转移了,这样就不涉及九六年判决是否公平的问题了,目的就是撇清法官判案不公的责任。
凛冽:九六年判决书上明明写着被告用“木棒”“猛击”被害人,而现在的检察官表述这一情节时就改成了被告用“木柴棒”“击打”被害人,真是处心积虑到无微不至的地步了。
寒天:更可气的是,有的检察官竟把杨正民应该加重的情节说成是从轻的情节。如把“杨正民击打庄母仅是一棒,之后再无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也当成了从轻的情节。杨正民仅仅一棒就结束了一条人命,只能说明其杀人的故意之决和杀人的手段之狠,这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重要情节。如果按照该检察官的奇葩逻辑,那被害人郎秀英的罪应比被告杨正民的罪重一半,因为郎打了杨两下,杨只猛击了一下。
雪花:还有的检察官说杨正民犯罪系“临时起意”,好像只要是“临时起意”就不是故意杀人。可是,你检察官怎么知道他这个“临时起意”不是起的杀人的“意”?
严冬:也许法院已经知道原判决不公,如果纠正就会牵涉到许多人,那就麻烦了。而让庄六六一死,这一案就永无后患了。这样操作倒是省了不少事儿,只是又一次坚定了人们在维权艰难时宁可选择拼命也不指望法律的信念。
北风吹:庄六六家得到的赔偿,可能还没《红楼梦》里那个冯渊家得到的赔偿多。
……
读者议论得很热烈。但是,没多久,人们再也找不到这篇辩护词了。虽然还能看到标题,一点击,网页就显示:“由于该文违规或者作者已经撤回,该文章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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