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研究综述
文/ 吴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高科技手段进入了刑事侦查领域。其中DNA鉴定技术无疑是当代最有代表性的科学技术。DNA鉴定技术以其近乎百分之百的准确性,一举取代了传统的“指纹证据”而成为当代的“证据之王”。在侦查中,由于DNA鉴定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之获得了准确的侦查线索,拓宽了侦查途径,加快了破案速度,从而侦破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在学界和司法界广泛推崇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应用的热潮中,一些因为DNA鉴定技术而发生的新型冤家错案也偶见报端,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能不审慎地看待DNA鉴定技术。
DNA鉴定技术,刑事侦查,DNA数据库,研究空白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DNA分析技术已成为生物物证检验的常规技术,广泛应用于伤害、强奸、交通肇事、亲子鉴定等刑事或民事案件中,为刑事侦查、司法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DNA分析技术对现场遗留的指纹、毛发、唾液、血迹,甚至一些微量、腐败、污染的检材,都能做到快速的同一认定,使现场生物物证的利用率大大提高,成为认定犯罪的有力武器。
一、国内外应用及研究现状
(一)国外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现状及研究现状
进入21世纪后,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势,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如何更有效地利用DNA技术,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巨大科技威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侦查破案和维护司法公正。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应用DNA分析技术办案。如美国非常重视DNA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拓展性应用和研发,从2004年起,美国开始实施为期5年。耗资10亿美元的“总统DNA行动计划(President’s DNA Initiative)”,旨在最大限度地利用DNA技术来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美国的这次DNA行动计划主要着手于消除检材积压,提高DNA实验室的检测分析能力,加大研发力度和支持创新研究等方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1陈松,胡兰,李万水.国际刑警组织DNA技术的应用和数据交换[J].刑事技术,2004,(1):3—6.同时,各国十分重视对DNA技术在侦查运用中的规范性建设,从欧洲范围来看,英国早在1995年就通过了与DNA相关的立法。此外,荷兰、奥地利、德国、法国、瑞典、瑞士等国也都在90年代中后期制定了关于DNA问题的相关法律。在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DNA鉴定法案》(DNA Identification Act),对DNA实验的论证、能力测试、实验室改造、DNA鉴定的质量加以规范。美国还通过DNA顾问委员会和DNA分析技术工作组来具体实施这方面的工作。DNA顾问委员会是联邦调查局(FBI)管理的一个组织,由DNA方面的学者、研究人员和实验室专业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和推广DNA质量保证标准,其中包括实验室主任和技术员人员的资格、实验室和技术人员的认证、执照以及培训等。DNA分析技术工作组由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执法标准部门、州和联邦的犯罪学实验室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技术标准。2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7另外,对于国外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他们的研究确实是硕果丰富,内容繁多。既有各种法律规范的规制又有各类学术研究的成果,比如1995年英国内政部颁布的《DNA样本提取条例》;加拿大、芬兰、挪威、荷兰等国于1997年,法国、比利时、瑞士、德国等国与1998年,瑞典等国家于1999年增补颁行的关于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相关法律或者DNA证据采样、取证、鉴定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DNA鉴定技术的开展与应用。在学术专著上有霍华德·科曼箸,何美莹译的《法庭上的DNA》、Lawrence Kobilinsky 等箸的《DNA :Forensic and Legal Applications》、Beecher-Moans箸的《Evaluating Scientific Evidence》等学术专著。这些学术专著的研究成果,在推进DNA鉴定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二)我国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现状及研究现状
我国的DNA鉴定技术是在吸收、借鉴国外DNA鉴定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DNA鉴定结论的应用和发展得益于现代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的研究进展。遗传学研究表明,DNA是存在于细胞内的遗传物质,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一个人的DNA一半来自于父亲,一半来自于母亲,并且终生不变,理论上除了同卵双生子外,每个人的DNA序列均不相同。研究表明,不同人之间绝大部分的DNA序列相同,而仅在DNA片段的某些区域存在着差异,对这些差异的分析构成了DNA鉴定的理论技术基础。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具有个人识别特征的DNA片段区的发现,使得从分子水平将不同个体进行区分成为可能。由于DNA鉴定技术所具有的巨大优越性,世界各国纷纷将其应用到各类案件的鉴定中。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3年底,世界上已经有76个国家使用DNA鉴定技术。人们对DNA鉴定技术赞誉有加,DNA鉴定技术也被誉为“当代社会的科技福尔摩斯”。3盛堂.论DNA证据技术及其法治功能的实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我国1987年开始将DNA鉴定技术应用于案件鉴定。DNA检验可以直接认定生物物证的个体来源,或直接确定亲子遗传关系,改变了我国以前生物物证血型、酶型等鉴定只能排除不能认定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末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技术的发明,4PCR:polymemse chain reaction,一种在体外进行快速基因扩增的技术,1985年由美国K.B.MuUis发明,1993年获诺贝尔化学奖。提供了更加快速简便、准确可靠的技术手段,从此揭开了我国DNA鉴定结论迅猛发展应用的序幕。20年来,在广大科技人员的努力下,我国的DNA鉴定技术从DNA指纹图技术、扩增片段长度多态性分析技术、线粒体DNA测序技术、目前已发展到以荧光标记多基因座STR复合扩增检测技术为主导的DNA鉴定技术,如今即使小到现场发现的一滴血迹、一根毛发,都能够很容易地进行DNA鉴定,甚至长久埋在地底下的骨骼也能够进行DNA鉴定,在这个意义上比较,我国的DNA鉴定技术水准基本上可与美英等国持平。
目前,我国DNA鉴定技术主要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中。典型的DNA鉴定结论应用过程可以简述如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生物物证,随后连同重点嫌疑人生物样本(如血液、唾液等)送技术部门鉴定,经比对排除嫌疑人,或认定其中一名嫌疑人,之后进入诉讼程序,由于DNA鉴定的识别力极高,最终DNA鉴定结论可能作为定案根据而采用。DNA鉴定结论在民事案件方面主要应用于身份确定如亲子鉴定等,相比之下数量要少得多,但也在社会和当事人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5参见邓学仁、严祖照、高一书合著:《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24.现如今,我国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尤为突出,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犯罪嫌疑人,y染色体的应用,纠正错案、排除无辜,尸块尸体身源的认定,生物犯罪鉴定,珍惜动植物鉴定。对于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笔者将在论文中加以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赘言。
然而,国内对于本论文所选专题的研究可谓是凤毛麟角。不可否认,一些相关学术论文会对此部分的研究有一定程度的涉猎,比如姜成涛的《中国DNA鉴定结论应用与发展现状》,鲍红香的《“铁证”之质疑---论DNA证据的限制》等学术论文。但总体而言,这一类的学术论文大多是浅尝辄止的提出了问题的所在,但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制还不够深入和专业。相比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研究的成果相对要多些,比如林钰熊的《DNA:挑战法律的科学巨人》的论文和许恒达的《刑事程序上的DNA鉴定技术》等论文都对规制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二、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DNA鉴定结论应用的成功经验相比,我国DNA鉴定结论发展和应用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DNA鉴定技术存在误差
随着社会发展的告诉进步,许多高科技手段已经进入了刑事侦查工作中来。在这些应用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高科技成果中,DNA鉴定技术无疑是当代最具代表性的技术之一。DNA鉴定技术以其近乎百分之百的准确性,一举取代了传动的“指纹证据”成为当代的“证据之王”。额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因为DNA鉴定技术的存在,DNA证据的大量存在,相当多的冤假错案得以推翻,无辜者得以平凡昭雪;在刑事侦查中,因DNA鉴定技术的应用,获得了准确的侦查线索,从而侦破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在学术界以及司法领域广泛推崇DNA鉴定技术的同时,我们也同时看到不足,一些由于DNA证据二引发的新型冤家错案也初见端倪,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例,国内“山西李逢春”案等,都是实际发生的DNA鉴定争议的典型案例,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能不审慎地对待DNA鉴定结论证据。(二)相关的立法和证据规则显得严重滞后
毫无疑问,DNA鉴定结论的应用应该受到一定规则的限制。综观国外DNA鉴定结论应用和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伴随着DNA鉴定结论的应用和发展,相关的立法、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也逐步制定和完善起来,在英美等国,DNA鉴定结论已经通过判例、立法等形式逐步走上法律规范的轨道。如英国在《警察与犯罪物证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1994)中对警察提取相关人员身体样品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允许将其与其他所有相关记录案件进行比对,同时可与特定的其他目标样品进行比对。2003年,随着DNA数据库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作用的日益显著,对该法律又进行了新的调整,取消了嫌疑人一旦被证明无辜必须将其DNA数据由数据库中清除的规定,同时可与其他记录在案的物证进行比对,进一步扩大了DNA鉴定结论的应用范围。1994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DNA鉴定法》(DNA Identification Act),同时也正式在全国启动了DNA数据库建设。到2003年,DNA鉴定应用和DNA数据库建设在全美飞速发展,不仅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与DNA鉴定结论相关的法律,而且纳入DNA数据库存储的也由最初的性犯罪人员、暴力犯罪人员扩大到全部的犯罪人员。加拿大于2000年7月通过了《DNA鉴定条例》(DNA Identification Regu1ations),提出对所有确证犯罪人员采样建立DNA数据库。反观我国,在DNA鉴定结论的应用方面仅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没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和应用规则,这就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的后果,要么不加分析的全盘接受DNA鉴定结论,“科学断案”,要么抱着怀疑的态度“不得不”接受。关键原因在于DNA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很强,“隔行如隔山”,要对一件不熟悉的事物做出准确的判断,无论是谁都存在着智力不足的问题,更由于DNA鉴定结论通常被冠以“证据之首”、“证据之王”等头衔,对DNA鉴定结论的任何不敬都可能被套上反对科学的“罪名”,由于缺少有效的交流手段,以及DNA鉴定的行业特殊性,公众乃至司法界均对DNA鉴定结论认识不足。因此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交流机制,使得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DNA鉴定结论有一个基本认识,在此基础上形成DNA鉴定结论的应用规则,规范DNA鉴定结论的应用。
三、DNA鉴定技术在应用上的研究空白
在美国,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开始的全面接受,到后来的有所怀疑、甚至排除适用,到现在理性对待,经历了三个漫长的发展阶段。就国内的司法现实情况而言,DNA鉴定技术正处在普遍接受大于理性审查的状态,原因是,司法系统对DNA鉴定技术缺乏客观的、理性的认识,有着十分强烈的盲目崇拜心态,并有着“照单全收”的态势。更深入的原因是我们其实并不知道DNA鉴定技术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不知道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环节有哪些,也没有人对此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和阐述,认识的不足,必然导致司法适用上的问题。另外,DNA作为生命信息的遗传物质,本身蕴含了人性尊严、生命传记等重要含义。DNA鉴定技术的司法应用也会产生各种基本权利的冲突和矛盾,DNA本身隐含的隐私等人权并没有得到刑事司法学界的充分关注,司法适用上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权利保障是模糊的,法律是缺位的。这两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导致的结果就是DNA在刑事侦查适用上法律规范缺失、制度不完善,司法适用上无法可依,DNA鉴定技术的应用呈现自由无束的状态,错案就在所难免了。
总之,提出DNA鉴定标准化的标准,以及DNA鉴定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法律规制等内容势在必行。
1.傅政华主编.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09-422
2.赵兴春编著.DNA作证[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297-306
3.徐立根等.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23.
4.[英]Andrei semikhodskii :《dealing with DNA evidence: a legal guide》,first published 2007 by routledgecavend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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