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法律透视东京审判
◎周连勇
当二战的硝烟散尽,最后一个法西斯国家——日本已临大厦之将倾,惊恐不安的战争罪犯们,即将接受正义的审判。
早在1943年10月,美国、英国、中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就成立了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筹备战后审判。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规定:“我们盟国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的人在内将处以法律的严厉制裁。”1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也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贯彻《波茨坦公告》,严惩日本战犯。
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理及处罚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但事实上,东京审判的对象是甲级战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战争罪犯),次要战犯由各被侵略国分别设庭审理。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正式任命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等法院院长韦伯爵士为首席法官,以及分别来自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十国的10名法官;同时任命了首席检察官和其他30名检察官。中国法官和检察官分别由梅汝璈和向哲浚出任。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开庭,到1948年11月宣判终结,共历时两年零七个月,期间法庭共开庭818次,法庭记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确定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等罪行,创下了国际刑事审判的记录。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对“南京大屠杀”如此陈述:“在占领后的一个月中,南京市内发生了两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全市约三分之一被毁。……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死的人们计算在内。”
虽然在东京审判中对日军的有些罪行未被追究,如731部队从事细菌战的罪恶活动但是东京审判的重要之处主要不在于确定某些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伸张正义、鞭挞战争犯罪和呼吁世界和平。东京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第一,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劳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人,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处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战前,战争犯罪的概念仅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如杀人、放火、奸淫虐俘、残害平民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之前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将战争犯罪的概念予以重新界定,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第二,东京审判确立了各项战争犯罪的基本原则,包括追究侵略战争中个人刑事责
任的原则,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责任的原则,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的原则,上级官长对其部下实施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惩治战争犯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等。
第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概念上将“侵略和反侵略战争”的区别具体化。中国法学家王铁崖在为梅汝璈所著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所作的序言中写道:惩罚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就是从区分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以及谴责侵略战争这样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而反过来又推动了这样的原则向前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确立。
第四,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法庭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由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他们是:澳大利亚法官兼庭长韦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美国法官希金士(John P.Higgins)[任职三个月后辞去,由克莱墨尔将军(Gen.Myron Cramer)继任],中国法官梅汝璈(Mei Ju-ao),英国法官派特里克勋爵(Lord Patrick),苏联法官柴扬诺夫将军(Gen.I.M.Zaryanov),加拿大法官麦克杜哥(E. Stuart McDougall),法国法官柏奈尔(Henri Bernard),荷兰法官罗林(B.V.A.Roling),新西兰法官诺斯克罗夫特(E.Harvey Northcroft),印度法官巴尔(R.M.Pal),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Delfin Jaranilla)。
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被告人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
尽管如此,在对于战犯如何量刑的问题上,法官们还是发生了激烈的争辩。为伸张正义,梅汝璈根据两年来审判过程中收集的日军暴行的证据,如南京大屠杀中日军用砍头、挖心、剖腹、碾压、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下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暴行,较之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单纯用毒气杀人残酷百倍,主张对南京大屠杀主犯判决死刑,最后终于将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与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武藤章,共七名罪恶累累的甲级战犯,送上了绞刑架。
南京大屠杀是一段不能被遗忘的历史,正如梅汝璈法官所言:“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作者系执业律师)
石南阳是原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审判长石美瑜之子,他在展示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的起诉书、判决书、会议记录、询问记录、照片等珍贵历史资料,其中包括该法庭审判战犯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岩、田中军吉的判决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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