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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亚姆“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释义

时间:2023/11/9 作者: 艺苑 热度: 23440
梁以韬 熊晓辉

  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认为:“声音的产生离不开人,声音的产生与特定的人文生态环境关系密切,声音创造者的社会背景与文化背景对声音的产生起着决定性作用。”[1]4他指出音乐的“声音”不仅是“声音”本身,还是一种具有人文与社科双重学科性质的“声音”。他所指的这种“声音”是一种具有存结构性、系统性并在于人类行为中的声音。他还认为:“产生声音的行为离不开相应的概念来支撑。”[2]36-45因此,梅里亚姆根据产生声音的观念和行为及声音中的音乐三者间的关系,提出了著名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

一、梅里亚姆的音乐人类学观念

在学术生涯的早期,梅里亚姆从北美印第安地区和非洲卢旺达等国家中的大规模田野调查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研究经验。但他早期的音乐文化研究范式,多为通过研究人类的文化背景与社会背景去解释人类的各种音乐现象,即“通过‘人’来研究‘音乐’”。

  在梅里亚姆的中后期学术生涯中,他的研究范式逐渐转变为了“通过‘音乐’来研究‘人’”。著名的音乐人类学家内特尔(B Nettl)评论梅里亚姆:“首先,他是人类学家。”[3]51-54可见,梅里亚姆一生研究的精力更多是放在音乐人类学中的人类学成分上。梅里亚姆积累了大量学识后,发现大部分与音乐相关的文献资料偏向于对音乐本体的研究。这种情况导致音乐人类学中的人类学成分被忽视,音乐学成分被过度夸大。梅里亚姆认为:“音乐不是一种单纯的声音现象,而是一种人类行为的体现,它与人类活动存在必然的联系。”“音乐是一种特殊的集合体,由人的行为、观念以及声音本体三者共同构成,而且音乐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需要人类后天学习的一种特殊的行为,音乐本身的结构如音调高低、持续时间等结构性因素受音乐创作者所持有的文化观念控制。”基于此,梅里亚姆在1964年先后提出了“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文化中的音乐研究”与“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典音乐人类学研究范式。

  在梅里亚姆之前,传统的西方学界常常将音乐视为一种按照音乐本身的逻辑规律运行的封闭系统[4],音乐本身与音乐生产者的关系性不强。梅里亚姆认为,需要在研究音乐的过程中运用人类学的视野和方法,以便探究音乐中所蕴含的人文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奥秘,并需要在研究中“将音乐当作一种由人为他人创造的人类现象”。梅里亚姆对音乐进行解析时,运用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音乐“怎样”、音乐“为什么”等角度上。而在梅里亚姆之前,音乐学界更多是在研究音乐“是什么”的问题。梅里亚姆的独特视角决定了他对音乐人类学学科的身份定位与理解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学界普遍认为,梅里亚姆的《音乐人类学》一书的出版代表了音乐人类学的正式诞生。在该著作中,他阐述了“音乐人类学是‘音乐的音乐学’与‘音乐的人类学’的融合性学科,二者缺一不可”的观点。“没有‘音乐的人类学’,音乐人类学是存在某种偏见的音乐学;没有‘音乐的音乐学’,音乐人类学仅仅是文化人类学的一个特异性分支。”[5]39-43对人类学在音乐人类学中研究的可行性、重要性等进行严格论证后,梅里亚姆从理论层面上先后对音乐人类学的学科概念界定、学科研究方法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与总结,并以此为基础将“行为”作为一个新的音乐人类学研究角度进行确立,最终发展成为“观念—行为—声音”三维研究模式。

二、“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的内容

基于人类学研究视角提出的形式,是“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内涵的重要体现之一。通过人类学的研究视角与方法,“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将“音乐产生于音乐行为,而音乐行为产生于音乐观念,观念反作用于音乐的声音”中的基本逻辑进行了解读[6]92-95,最终从理论维度上给音乐的产生与功能等问题提供了答案。

(一)“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的形式

梅里亚姆认为,尽管音乐人类学的研究范式中存在两种维度——音乐学维度与人类学维度,但这两个维度没有优劣之分。在梅里亚姆之前,多数西方学者在音乐人类学的研究中过分依赖音乐学的方法,却没有将人类学的方法置于一个合理的地位。这一现象致使了音乐人类学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学成分与音乐学成分二者逐渐失衡。梅里亚姆试图通过转变音乐人类学的研究视域,把音乐作为人类的后天习得行为看待,以缝合音乐人类学中人类学和音乐学之间的割裂。“要了解一种音乐为什么以当下的结构方式存在,必须深入研究音乐行为的形成历史及生成原因,还有为了产生所需的特定声音组织形成,作为音乐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音乐的观念是如何被组织的;又是为何被这样组织的。”[7]67-68梅里亚姆认为,音乐“是什么”与“在哪里”不是音乐人类学的研究重点,研究的重点内容应偏向于音乐“为什么”与“怎样”。前两个问题在梅里亚姆眼中是属于音乐学的探究内容,在他看来,音乐人类学要体现本身的学科价值就应该对特定文化中的音乐进行研究,以阐明音乐的“为什么”与“怎样”,从而进一步解答出音乐的功能与来由等问题。

(二)“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的内涵

人的“观念”作为一种非实体的、抽象的思维模式,会受到政治因素、宗教因素、民族因素等社会文化层面上的因素的影响。而人的行动是与人的观念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另一角度上看,观念促成人的行为的产生,是人进行行动的先决条件。梅里亚姆认为,“观念”为引导人类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与音乐文化相关的观念对人的音乐行为起到十分明显的影响,对音乐的生活与生产起决定性作用。反之,人的行为产生的音乐亦会反作用于人的观念,进而影响后续行为的产生。梅里亚姆在他的著作《音乐人类学》一书中曾写到:“如果一名音乐人类学家需要对音乐进行系统性地分析,那么他必须将研究音乐观念作为研究的基础,因为人类的音乐行为深受与之相应的音乐观念的影响,深刻解音乐观念才可以真正的理解音乐。”

  音乐人类学家比尔斯在《美国印第安人人类学手册》一书中对梅里亚姆的理论研究成果给予了一个十分简明扼要的评价:“梅里亚姆的《音乐人类学》使学界开启了音乐人类学研究范式的新思潮,他本人十分在意对文化中音乐的研究,他将观念、行为、声音三者有机结合并统一于音乐的理解之上。”[8]梅里亚姆认为音乐产生于音乐行为,而音乐行为产生于音乐观念,因此他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的内在逻辑构成为:“观念”决定着“行为”,而“行为”进一步产生“声音”。

  美国著名音乐人类学家内特尔针对梅里亚姆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整体性曾做出如下评述:“尽管音乐的悦耳性等方面有所欠缺,但是与这类音乐有关联的音乐观念却体现出浓厚的趣味性。梅里亚姆在《音乐人类学》一书中详尽说明了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转折点,通过‘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去诠释音乐,这一切问题似乎被解释的简单明了。‘声音、观念、行为’这三个结构成分对梅里亚姆而言是同步的,其中任意一个成分会同时对另外两个成分产生影响。”梅里亚姆将“观念、行为、声音”整合为一个整体,他从理论维度对“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的互相作用机理进行了阐述,着重强调音乐的声音具有结构性、系统性,同时音乐的声音不能离开人类的行为单独存在,必须被看作是一种具有文化性的特殊产物。

  音乐行为被梅里亚姆划归为三类:第一类是与身体相关的音乐行为,这些行为出现于人操控身体进行发出声音的过程中,以及与发声相关的肢体姿态中,是在制造音乐过程中的一种有机体反应;第二类行为是与语言相关的音乐行为,这是一种可以反映隐藏在音乐之下的潜在概念的行为,可对相关的音乐系统进行语言层面上的表述;第三类是与音乐的社会行为,即相关人员在某一与音乐相关的特定事件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模式。这类模式可划分成音乐家的行为和非音乐家的行为,当中的音乐家行为涉及音乐专业性和职业性。前两种音乐行为被梅里亚姆划分为广义的音乐体系组成部分,两种行为都是人类通过与音乐相关的观念进行机体上的表达而出现。其中,对音乐的身体行为了解程度较低;对音乐的语言行为了解相比较多,但仅仅为语言行为相关的原始信息数量较多。音乐的语言行为还没有被某种具有概括性的模式将该类型的信息有机结合起来。梅里亚姆认为相关的学者在对音乐本体研究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作为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音乐相关的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没有对上述两种行为给予足够的关注度。音乐的声音产生于各种音乐行为中,脱离这些音乐行为就无法产生音乐的声音。与此同时,音乐产品会对听众有所影响,作为受众的听众会对产生音乐的“音乐家”进行判定。如果作为演奏者的“音乐家”和听众双方都在观念上对音乐产品持有认可的态度,则与音乐相关的观念会进一步加强并再作用于音乐行为的本身,最终这种作用的影响会进一步体现在音乐的声音中。反之,评价者持有不认可的观念,会影响演奏者通过某种路径去创造出更为接近被评价文化所认可的音乐。

三、“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的特征

梅里亚姆“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植根于结构主义的分析模式。在他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中,“观念”对应文化本体,“行为”对应艺术本体,“声音”对应音乐本体。作为音乐产生的先决条件,人类的行为可以反映出人的信仰、三观、态度等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他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落脚于这个显而易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文化现象,并将音乐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放置于文化的事实中,把音乐概念融入人的行为和与人的观念相关联的文化视野中。[9]在梅里亚姆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中,可以明显看出文化功能主义理论的影子,但功能主义往往没有正视人的人文需求。梅里亚姆却在功能主义的立场上,创新性地将“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融入了人文性与社会性,这些特征使得该模式的研究视角更全面与完善。

(一)“观念—行为—声音”三维研究模式中的功能性

梅里亚姆通过带有功能主义倾向的观点,将“文化中的音乐”放置于音乐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中。他认为研究者从整体入手研究音乐时,要从声音、观念、行为三者的关系中切入,进而发掘音乐的语意能力。

  人类学家玛利罗伏斯基指出:“文化的功能是其在人类活动中的重要性体现,该结论的主要意义在于人类活动的系统,这并非偶然产生的,而是配置齐全的、有组织的、永恒的。”梅里亚姆在受到玛利罗伏斯基的影响下,提出音乐所具有的十大功能,并以此为基础在《音乐人类学》一书发表了“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梅里亚姆在《音乐人类学》中写到:“因为研究者在研究特定人群的音乐时都要考虑到全部这些因素,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究竟能否构建一个理论研究模式把这些因素一并囊括。这个模式必须统筹兼顾民间评价和分析评价、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相关研究角度以及与音乐相关的方方面面。这里建议在相关研究中采用一种形式简单却可以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研究模式(即“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1]4

  梅里亚姆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将音乐的声音视为一种“会影响音乐观念和音乐行为”的结果,他的三维模式通过结构主义的思维捋顺了音乐产生的逻辑。在梅里亚姆眼中的音乐活动具有前因后果特征,“观念、行为、声音”其中任意一个节点的变动皆会对另外二者产生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观念、行为、声音”三者都是具有特定层面功能属性的。综上所述,梅里亚姆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体现出了明显的功能主义属性,该属性使得音乐人类学中的人类学特征得到体现,为研究者开启了音乐人类学研究的新视角,促进了文化视阙中的音乐功能与音乐整体体系的系统性研究。

(二)“观念—行为—声音”三维研究模式中的主观能动性

梅里亚姆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研究模式的重点之一在于阐述音乐的生成过程,该模式体现出的主要学术观点之一是:音乐的出现不可离开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在梅里亚姆看来,对任何一种音乐体系进行理解与解剖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对音乐与非音乐进行区分。关于音乐与非音乐之间的界定,梅里亚姆认为:1.音乐往往是与人相关的,与人类不相干的声音如小鸟的“歌唱声”不能被当作音乐;2.音乐中的声音必定存在一定规律性,如随意敲打乐器产生的声音不能被当作音乐;3.音乐要有时间连续性,即必须要有一定持续的时间。在产生音乐的声音这一过程中,音乐创造者的音乐思维与音乐行为二者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梅里亚姆认为,由主观意识引导肢体,进而产生的“音乐”才是“音乐”,若是在无主观意识的情况下,人类制造出的声音不可被认定为“音乐”,对“音乐”是与否的界定亦是离不开人的观念。从上述界定中可看出,梅里亚姆眼中的音乐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类独有的一种特殊文化,真正的音乐活动必定是依赖人的本体与主观意识存在的,离开了人的本体与主观意识存在的“音乐”不能被称之为真正具有文化属性的音乐。

(三)“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中的泛用性

梅里亚姆主要研究的音乐文化种类包括非洲的巴松叶族音乐文化、北美的印第安族音乐文化、欧美的爵士音乐文化、伊朗的波斯族音乐文化等,在这些差别迥异的音乐文化中,研究者可通过“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所提供的结构主义分析思维,去诠释与之相应的音乐文化内在运行逻辑。在人类制造出的任意一段音乐中,皆存在音乐观念、音乐行为、音乐本体这三个逻辑节点,三者的深隐层面和表象层面皆体现在音乐活动中。

  梅里亚姆“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的内涵之一是:“在人类各类广泛的音乐活动中,必定是先有音乐观念的产生,进而以观念引导人类做出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再通过生产音乐的行为制造出音乐的声音,音乐的声音反过来影响人的音乐观念。这是一个环环相扣、在各类音乐文化中皆存在的现象。”这个内涵不仅解释了音乐活动的产生原因,还探明了广泛存在于各类音乐文化的音乐动态变迁的来由与结果。不论是严肃少变的宗教音乐与风趣善变的流行音乐、外向非洲地区音乐与内敛的东亚地区音乐等,各类音乐人类学研究者都可以借用梅里亚姆的“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诠释音乐内的一系列于关于音乐“怎样”、音乐“为什么”等前人难以察觉却又显而易见的关键性问题。

(四)“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中的人文性与社会性

梅里亚姆在“观念—行为—声音”三维研究模式中映射出“音乐即文化”观点。通过“音乐即文化”这一观点,梅里亚姆进一步阐述了“音乐”不仅应该被理解为音乐作品本身,还应该将它理解成一种人类特有的文化行为这一理念。与梅里亚姆同一时期的音乐人类学研究者们在对“音乐”这一现象进行研究时,往往将研究范式的主体划定在音乐的声音与音乐的结构中。对这种研究范式,梅里亚姆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音乐的产生不可独立于音乐的生产行为之外,要对“音乐”进行整体性的诠释,就不仅仅只能把研究的重点放置于音乐作品的维度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对生产音乐作品的音乐行为进行深入探究并论证。在研究中,梅里亚姆将行为当作一种用于研究艺术的方法与媒介,而不将行为当作目的。梅里亚姆这一创新性的音乐人类学学科思维,在理论维度上将音乐学与人类学的割裂处进行了系统性的缝合,促进这两个学科从某种程度上进行了极为有深度的对接与整合。

  著名音乐人类学家博尔斯曾在他的著作中写到:“在音乐中,声音的内容表达和形态表述受人类社会某种特定文化的影响,音乐的形态模式和表达模式就是音乐的文化模式。”受博尔斯的观念影响,梅里亚姆本人在研究中十分在意“具体文化中的音乐”,他将“观念、行为、声音”三者有机结合并统一于音乐的理解之上。梅里亚姆眼中的文化是一种人类累积学习的行为,而音乐行为是隶属于学习行为的一种复杂类型。梅里亚姆认为马琳诺夫斯基提出的七项人类的“生物—社会需求”理论,仅可对教育、经济、政体等社会科学类的现象进行诠释。“人不可能遏止对自身的评论,以及对自身或他人行为、渴望和价值观的叙述说明和阐明解释”[1]4,导致“生物—社会需求”理论无法适用于对艺术、宗教、哲学文化等人文科学类现象进行诠释。从另一维度上看,梅里亚姆认为人类不仅有“生物—社会需求”,更有对生命意义、人生情感等人文层面德需求。但在人类的文化现象中,人文性与社会性都是普遍蕴含在内的,当人类的社会层面的需求被满足时,会引起人文层面的反应,而社会层面的反应亦与人文层面的需求息息相关。

  “观念、行为、声音”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除了体现出音乐的人文性,亦有音乐的社会性显现。梅里亚姆通过“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提出音乐的“声音”和产生音乐的音乐“行为”组成了某种有关联性的系统。梅里亚姆的三维模式针对“声音”与“行为”的研究注重了音乐系统的完整性,同时在研究中兼顾了人文维度和社会维度这两个维度。不仅如此,梅里亚姆通过“观念—行为—声音”三维模式进一步从理论维度上说明了“音乐”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人类独有的事件,更是一种独特的社会事实现象。因为“音乐”本身虽不具备意义,但作为人类文化的代表,“音乐”不可脱离于其相关的文化系统,音乐作品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社会文化层面的反馈影响。

四、结语

在20世纪中期音乐人类学中音乐学层面与人类学层面存在研究范式上割裂的背景下,梅里亚姆通过“观念—声音—行为”三维模式,将音乐学与人类学重新缝合成一个整体。梅里亚姆的“观念—声音—行为”三维模式,将与音乐相关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并兼顾了对音乐本体、形式、审美、发生激励等方面的研究。梅里亚姆的“观念—声音—行为”三维模式从音乐的概念、本身、行为等维度对音乐进行了某种整体性的探究,该模式将音乐人类学中人类学成分提升到一种与音乐学平衡的平衡点上,将人类学作为一种研究的视角与方法,有力地证明了三维模式本身对音乐人类学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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