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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出版参考 热度: 10384
张斌

  关键词:数字出版 版权保护 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稳步增长。与此同时,数字作品侵权屡禁不止,也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现状进行系统梳理,从中找出影响数字出版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分析其原因,提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努力方向和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数字出版与数字版权保护

  国外关于数字出版概念的提法较少,一般称其为数字内容产业,或称其为数字内容管理、创意产业等。国内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不少,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徐丽芳、刘锦宏、丛挺在《数字出版概论》一书中总结说:“所谓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的编辑加工、复制或发行,出版物内容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在且没有物理形态复制品存货的出版活动。”[1]笔者认为,徐丽芳等三位老师对数字出版给出的定义,比较清楚地介绍了数字出版流程,从技术层面概括了数字出版产品形态,对数字出版的内涵和外延做了准确的界定,是目前较为全面、科学的定义。

  数字版权保护是针对数字内容的创意、生产、传播、销售、使用等整个产业链,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措施,来管理、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使得数字内容的占有、使用、传播和管理都能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数字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了从内容生產、加工管理、分发传输到销售使用等数字产品产业链上所有参与者的权利,涵盖了对电子版权、多媒体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环境下其他各种新型权利的保护[2]。较之传统出版,数字出版权利更加细分,从业者之间的权利流转与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正因如此,给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

  二、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侵权行为隐蔽,侵权成本低廉,而维权又极为困难,所以,数字出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频繁的网络侵权行为直接损害了数字内容著作权人和合法经营的互联网平台的利益,扰乱了数字内容创意产业发展的市场秩序,给整个数字出版产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1.社会公众数字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这一点在社会公众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身上表现得很充分而且一致,未经许可随意使用现象突出。移动互联网的确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公众可以随时随地从网上获取所需的信息。社会公众习惯于从互联网上免费下载和复制数字内容,对需要付费购买的数字产品本能地抵触,很多读者没有意识到应该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数字产品,维护版权所有人和数字出版企业的正当版权利益。在社会公众巨大需求的助推下,一些网络运营商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用于商业行为并获取经营利润,网络盗版现象泛滥。

  2.数字版权利益分配体系不健全

  数字出版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于传统纸质出版,其分配形式包括一次性买断、版税制、分成制等方式。目前业界采用较多的是分成制,作者提供内容资源,互联网供应服务商提供网络平台,双方根据各自的付出约定分成比例。但因为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终端设备制造商实际上占据主导地位,在数字出版中并没有形成各方参与的利益分配体系[3]。由于网络的外部经济性效应,随着边际成本的递减,网络服务运营投入很少,赚取的利润却丰厚,而内容的所有者或提供者只能获得很少的收益,甚至根本没有。这种状况对创作者的积极性是一个打击,也对数字出版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阻碍。

  3.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

  纵向来看,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尤其是新《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数字时代发展的要求,对解决一些新型法律问题、推进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行政执法能力也在逐步加强,司法与行政并行、网络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互联网版权保护双轨制正发展成为我国独有的特色,特别是自2005年开始,已经持续10多年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成效显著[4]。但现阶段,我国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着局限和不足。首先是数字出版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准确、清晰、统一的结论,行业规范或者国家标准的制定落后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健全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其次是法律适用存在局限。新《著作权法》的一些新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有效规制还需进一步加强。现有行政监管手段还不适应网络侵权数量众多而且复杂的现实。再次是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惩戒不够。对于版权侵权行为,新《著作权法》虽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被侵权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举证困难重重,不仅收集证据困难;而且维权的程序繁琐,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代价都很高。两相比较,很多版权人在遇到侵权时不是寻求法律帮助而是放弃,这更助长了侵权行为。

  4.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先进性不高

  对数字版权的外力保护主要来源于法律保护,内在的防御保护还有赖于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系统。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字版权缺乏统一的标准、兼容性差。现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电子产品的种类日益增多,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以及智能穿戴设备等新产品的更新换代加速,这对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尽快研发有针对性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跟上新产品新技术发展的速度,满足数字出版发展的需求,就成为当务之急。

  三、加强数字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数字版权是数字出版产业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新时代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就要重视提升政府规制效能,有针对性地完善政府规制措施,建立与规制措施相配套的实施机制[5]。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数字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基于数字版权保护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网络外部经济效应的正向作用[6],助力数字出版产业良性发展。

  1.进一步健全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新《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实施,接下来最关键的是对核心概念、核心法条、核心条款取得共识的解释,更需在应用中进一步完善。一是尽早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笔者认为应深入比较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借鉴其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中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明确数字出版物的属性、数字版权保护的方式,準确界定数字出版行为的含义,妥善安排数字出版涉及的特殊问题,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延伸适用、移植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使之覆盖到所有的著作权。三是建立健全数字出版的默示许可制度。默示许可应保证权利人有知悉自己的作品被传播使用的权利,保障权利人的知悉权可采取公告的方式,在版权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媒介上登载公告内容;付酬标准可由版权管理部门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确定一个公正合理的指导价格[7]。

  2.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力度

  我国的版权执法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执法体制,对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遏制侵权盗版活动的泛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今后的版权执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一是对数字出版侵权案件的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强大威力,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互联网平台的刑事打击,提高审判效率,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对数字版权重点的监管力度应进一步加大。推动建立适合互联网传播数字作品的授权模式,把文字作品、音乐等网站和互联网销售平台、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的应用软件商店纳入数字版权监管的重点,从源头上遏制数字出版侵权盗版行为。三是进一步完善数字出版版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区域版权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提高各地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部门的协作能力,形成工作合力。四是进一步提高版权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8]

  3.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组织管理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实现“抱团取暖”,帮助版权所有人个体扭转面对大量使用者的谈判劣势,解决维权难的困境。借鉴欧美等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尤其是德国的做法,笔者认为可以在数字出版行业设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版权协会下面专门成立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专委会。各权利人将自己数字作品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其统一管理和行使,协会负责保护会员的数字版权,并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参与有关诉讼和仲裁活动,所获数字版权收益由协会转付给会员。另外,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特别注意推行信息公开,监督其运行[9]。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加大落实新《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力度,在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健全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制度、强化外部监督等方面进一步着力。

  4.进一步提升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数字版权的保护技术包括版权保护技术和版权监控技术两个方面。适应新的需求,一是要吸收集成其他版权保护技术的功能,对现有的DRM技术作出进一步改进,同时也要借鉴苹果公司在线音乐商店和谷歌公司在线书店成功的版权保护技术经验,努力开发新的功能更强大的或是更有针对性的版权保护技术,助力数字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开发功能强大的版权监控技术。笔者认为可由相关协会牵头,联合是会员单位的数字出版企业合作建设反盗版监控平台。该平台的数据库可吸纳各权利人的数字产品,或与各数字出版企业的服务器相联通,在用户浏览使用数据库或服务器上的数字产品时,系统自动记录、分析对比访问的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各种侵权行为并保存证据,有效维护版权人的利益,为数字出版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5.进一步创新商业运营模式

  目前的数字出版行业,数字版权人、网站经营者和消费者组成一个利益相关群体,利益冲突也由此产生。因此,成功的商业运营模式对于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数字版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0]。值得借鉴的数字版权商业模式首推美国苹果公司提供的iTunes音乐服务,还有百度公司的商业运营模式。国内网络文学出版平台中,中文在线帮助著作权人快速对接出版社、运营商、游戏公司、影视公司等,打造全媒体出版营销,实现了数字版权价值的最大化;盛大文学通过打造线下出版、影视剧改编、动漫、话剧等形式的全版权运营模式,也实现了版权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总之,成功的商业模式,需要结合不同数字出版形式及其相关数字技术的特点,立足多方共赢来探索创新。

  6.进一步加强对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

  法律是用强制力来规范公民行为的,是刚性的,但它也有局限性。观念要高于法律,它可以自动引导和调整公民的行为,是软性的。因此,我们在健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不懈地向社会公众介绍、宣传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知识,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观念。一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数字版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笔者认为尤其应该加大在学校的宣传教育投入,使广大学生加深对数字出版业的了解,提高学生的版权保护意识和习惯。二是数字出版企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树立正确的出版观,加强自律,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依法获得授权的数字内容。三是充分发挥出版行业协会的作用,对数字产品内容著作权人提供相关版权保护和维权事宜的培训,提高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四是要积极利用数字报纸、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典型的数字版权纠纷、侵权盗版事件及时进行新闻传递,让社会公众能够实时便捷地看到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督办、惩治情况,起到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徐丽芳,刘锦宏,丛挺.数字出版概论[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38.

  [2]屠媛媛,杨晓蓉,王丹.数字出版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3(12).

  [3]蔡德雨.网络版权商业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5.

  [4]张立,王飚.2014—2015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R].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6.

  [5]张雨莹.政府规制的理论解读[J].理论界,2007(4).

  [6]吴赟.数字出版的经济特质及对出版业的启示[J].现代出版,2013(4).

  [7]黄先蓉.李晶晶.中外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盘点[J].科技与出版,2013(1).

  [8]国家版权局.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R].

  [9]郝婷,黄先蓉.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出版科学,2013(1).

  [10]阎晓宏.版权:仍然任重道远[J].中国版权,2016(2).

  (作者单位系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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