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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11/9 作者: 小品文选刊 热度: 7240
杨在云

  (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杨在云

  (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监护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在“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和“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的影响下,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相关立法修订活动势在必行。本文首先介绍了老年监护制度的背景,其次分析认识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阐明设立老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分析从四个方面总结出构建、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老年监护;意定监护;监护监督;老年人权益保障

1 问题的提出

“二胎”政策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寿终正寝。然而,未来几年将是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阶段。“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已被现在的年轻人所摒弃,年轻人为追求高品质生活大规模的向城市涌入,作为外来打工者其收入水平仅能支撑自己的基本生活,无法就近照顾老人或者又因生活压力大、工作繁忙无暇顾及父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无所依靠”,造成大量的“空巢老人”、“独居老人”。例如江西省新余市良山镇,发生的一宗让人感到心酸的事件:有一位年过八旬的独居老人,因身体不适,没有办法出门买菜做饭,多日未进食,饥饿难忍,只好在窗户边大呼“救命”,希望经过的人听到后能伸手援助,当地派出所得知后,指派民警照顾老人起居。①这并非偶然,近年来我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老年人吸毒、自杀、犯罪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老有所乐”,已成为目前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2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当下,世界各国结合本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相继制定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如美国的统一老年法和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法,日本关于任意监护契约法律等四部成年监护法律,法国、德国、瑞典等国增加了老年人监护的内容。②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目前并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老年人群体安度晚年。《民法通则》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却未涉及老年人监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意定监护”。③然而,仍存在不足:其一,监护制度中的被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对其他成年人的监护。其二,监护制度中的监护方式欠缺。其三,缺少监护监督制度。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缺少具体规定。此外,对老年人的保护大都以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呈现,由于效力等级不高,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达不到理想效果。

3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之完善

3.1 认清老年监护与行为能力的逻辑关系,扩大监护范围

  目前,我国的成年监护对象仅是精神病人包括老年痴呆者,对精神病人的界定比较严谨,轻微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排除在监护制度援助的范围外。因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法中扩大成年监护对象的范围,将因年龄、身心状况或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客观原因而导致事实上不能独立处理事务的身心障碍者、老年人都纳入到被保护的范围内。具体事实的判断,由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3.2 规范意定监护合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自己确定监护人,是我国立法对意定监护制度规定的雏形,是立法的进步。在“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理念的倡导下,我国在民法监护制度应完善以下规范。规范意定监护合同的签订行为:双方当事人亲自共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该合同的真实性、平等性和自愿性进行核实;民政部门或法院备案登记,有效保护人的隐私并且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记录进行查询。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老年人需要监护人来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等事务;二是经本人或其近亲属或监护人申请,法院审核确定;三是登记备案的监护合同老年人有撤销权,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3.3 建立专门的社会监护机构,完善监护人的任职资格

  3.3.1 完善监护人任职资格的要求。监护人任职资格宜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做出要求。比如,积极条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相应的经济条件、和被监护人有某种生活联系、一定的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等;消极条件:监护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无虐待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无传染性疾病等。

  3.3.2 建立专门的社会监护机构。通过政府拨款、企业集资、民间慈善等方式建立福利院等机构,由民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在个人监护人缺位时履行监护职责。

  3.4 建立监护监督制度

  没有监督就没有保障。宜增设专门的监护监督人来监督老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监督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公共监护组织,比如在人民法院内部或者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监护监督人履行监督责任,发现不法侵害时,代理老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监护人失去监护人资格时,请求人民法院为被监护老年人另选其他监护人;出现法定监护终止情形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定期向法院汇报监护情况,必要时提出监护意见④。

4 结语

“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现象数见不鲜,幼儿成为家庭的重心、老年人却处于没人照顾的尴尬境地。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人口高流动及传统四世同堂家庭模式的分解造成“空巢老人”得不到应有的照顾,诈骗老人、虐待老人等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分析的方法,形成了关于老年监护制度的一些看法和建议。笔者的观点不够成熟、完善,但希望抛砖引玉,通过此文章使更多的学者关注和重视老年人监护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解:

  ① 刘健:“新余空巢老人多顿未吃,饥饿难忍在家喊救命”,《江南都市报》2014年2月27第2版。

  ② 王海峰. 老年监护制度研究[D]. 山东:山东大学,2013。

  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26 条。

  ④ 张芳:《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扬州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1页。

  [1] 龙卫球.民法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276页.

  [2] 康娜.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J].法商研究.2006(4).

  杨在云(1992-),女,汉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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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2-5832(2016)08-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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