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
白家羽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经济法学作为法律体系中新型发展的学科,着重研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其中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整个发展的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况变化,因此研究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对于经济法理论完善的进一步探索以及对于司法实践的健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市场规制
1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对于经济法的探究必不可少的要提起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内容,就是揭示经济法概念中“种差”,以解析经济法同其他种类部门法的差别。①1.1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其调整的对象与其它部门法调整的对象存在着差别。随着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并非一切社会关系,其调整的范围其实是社会关系中极小的一部分,但对于确立经济法独立地位,调整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也逐渐形成,可以分为经济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②经济法分论着重体现对于经济法研究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在经济法学上又具体分为不同的调整部门,例如在宏观调控下,主要通过经济法调整财政、金融等领域。在市场规制下,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反垄断制度等。
1.2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各项经济活动主体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其主要运用国家强制立法手段,通过国家干预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在市场自身的调节下,可能会导致经济出现失衡。此时,就需要国家通过自身强制性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不足,从而逐渐发展为以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为主要调整对象,其出发点就在于市场自身的局限性,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经济失去平衡,就需要政府动用自身力量去加以制衡,而产生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再加以发展和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化,就形成了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从而就形成了经济法学上所说的“调制关系”。③
2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2.1 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经济性。从经济法领域来看,通过经济法调整降低社会成本的作用。不仅如此,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一般从实际出发不断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例如由于市场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市场失灵,此时就要通过宏观调控去加以弥补,逐步就形成了宏观调控法。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断促进经济法律的适用和发展,通过综合性的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规制从而实现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调整。2.2 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规制性。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反映着经济发展的规律,为了保证社会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始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调整的手段方面实施宏观规制与市场规制,双管齐下从源头上节约资本实现综合效益,通过调整对象的规范化,明确调整对象的“调制关系”。
2.3 调整对象具有现代性。从社会发展的程度上看,人类社会的经济行为不断的进化发展经济共同体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趋势。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在于公平与效益分配不均导致的问题,这类矛盾的解决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不论从调整目的到调整对象上,都是解决某一时期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不平衡现象。
3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3.1 “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决定。调制主体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宏观调制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此进一步的划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进而形成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类法通过不同的调整对象,细化成不同的法律以后,会产生不同的权义结构,例如我们把宏观调控权细化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等④。市场规制法又形成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细化事实上就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特点之一,经济法上所讲的权利与义务其实是不对等的。这也是经济法自身的特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3.2 社会发展需求的急迫性决定。在经济法运行的过程当中,调整对象始终发挥着其作用,调整对象始终形成一个稳定的运行系统作用着经济法的程序。在立法方面要始终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视为第一要义,不断的完善立法才能为后来经济法的调整运行打下基础。现行的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以调整未来社会的经济运行。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下,不论是立法的完善,执法的严格,司法的公正,守法的规范上,都需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断的随着社会需求变化。
4 经济法调整对象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
4.1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意义。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发展中的关系复杂多样,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部门去调整,在各个法律部门调整的大环境下,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因为其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才独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使其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与民法,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4.2 经济法调整对象对司法实践活动的现实意义。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与发展,并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利于社会调整权责明晰使得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会配合共同促进社会进步。与此同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的确立,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准确的把握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注释:
① 《经济法学》张守文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p9
②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p26
③ 刘亚娜:《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梳理与重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6年,12月12期
④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六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p82
[1] 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六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
[3] 于芳:《论民法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J]现代贸易工业,2008,29
[4] 刘亚娜:《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梳理与重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6年,12月12期
[5] 吴庆军、靳璞:《市场经济与经济法调整对象》[N]郑州航空管理学院报,2002年12月
白家羽(1994.04-),女,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D922.29
A
1672-5832(2017)08-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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