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 710119)
1 人格刑法学的理论与中国实践
1.1 人格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近代西方刑法学的发展过程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抗衡与融合的过程,刑事古典学派以建立客观主义基础上的行为本位的刑法为主张,刑事实证学派则以建立在主观主义基础上的行为人本位的刑法为主张。初期的行为人刑法是为了解决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问题,它从行为人角度分析其人身危险性,对症下药。但即使当时的社会学、心理学等发展蓬勃,这种从意志决定论出发的行为人刑法的发展依然坎坷。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下造成的。这种激进的论断,通过心理因素反推人身危险性,没有犯罪行为也要处罚;它主张环境共同影响行为人,要求政府清肃社会环境。这种方式因为有违背人权精神之嫌,且脱离实际、很难实现。
人格刑法对激进的行为人刑法进行了改良,是对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扬弃。温和的人格刑法理论认为,行为背后隐藏行为人的人格特征,行为人的人格外化表现为行为。日本学者大冢仁教授最早提出“人格刑法学”,并将初步构建起人格刑法理论的体系。他坚持从行为到行为人的位阶性,在违法行为阶段强调行为人,对行为人要素进行限缩,人格在定罪时更多充当说明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是更温和、稳妥的行为人刑法。
1.2 人格刑法学与我国刑法的碰撞与融合
人格刑法理论已经渗透进现代刑法。在国外,人格刑法理论受到高度重视。意大利刑法理论将犯罪人格(或犯罪主体)和犯罪、犯罪法律后果作为支撑现代刑法的三大基石。在我国,学界对人格刑法理论的态度不一。陈兴良教授认为,从刑法观上看,人格刑法的人道主义、刑法兼抑等优势明显;但是从刑法教义学以及法治层面看,人格刑法理论的构建需要打破现有刑法体系、重构新的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二元论犯罪体系,该体系在人格认定过程的可操作性存疑,容易导致犯罪认定范围的扩大,与保障人权的初衷背道而驰。目前来看,将人格引入我国刑法、建立起完整且科学可行的体系还面临重重困难。但即便如此,笔者始终认为,人格刑法学的内核精神也值得肯定,其所彰显的人道性,在定罪时注重行为人的个性考查,在行刑中重视人格重塑,力求实现刑法价值观上的生态平衡,充分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人性关怀。约翰·奥古斯特斯曾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纵观刑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能够看出刑法在由报应主义向预防主义转化。区别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刑法理论,人格刑法理论着力在犯罪人身上寻求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本质,在犯罪成因分析以及犯罪预防方面开辟了新视角。正如所说陈兴良教授所说,人格刑法学是“未来的刑法学”。
2 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
2.1 人格的定义与形成
在行为人刑法形成的初期,对“人格”的定义更多将其视为一个心理学概念,它是指个人在适应外部环境时内在的心理倾向,如性格、兴趣、情绪、价值观等。人格的人道性更多地来源于其社会性考察,基于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理论。对行为人的人格进行综合评估,探寻犯罪行为背后行为人的人格形成机制。心理学上认为,人的一生分为不同的心理阶段,从胚胎形成过程中的最初的生命孕育开始,经过婴儿期、少年期、青年期、中年期和老年期。在不同的阶段,人会不断经历“社会化过程”,动作、情感、认知等都会产生变化。未成年人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我国著名未成年人犯罪学研究专家李玫瑾教授认为,除却先天的遗传背景,人的心理缺陷大多数产生于未成年时期。在未成年阶段形成的,诸如能力缺陷、情感缺陷等心理问题具有连续性,会伴随着人的成长,影响后期发展。
2.2 未成年犯罪人格的特殊性
犯罪心理学上认为未成年阶段是“危险年龄”段。作为心理变化复杂、人格塑造性相对较强的群体,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假象性、被害性、易变性。2.2.1 假象性
本文所说“人格”多是在大环境影响下内化的心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尚未完全接触社会、阅历不足的个体,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在行为决策时并不是真正有意识地去犯罪,与成年犯罪人相比,未成年人更多地体现出“自然”特征。如果说遗传学角度上受遗传影响先天携带有“冲动基因”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有犯罪倾向的话,那么一般的人格在未成年阶段的犯罪行为则是随机的、不稳定的。因为没有与外部环境交融,未成年人凭自然感觉做出犯罪行为,而实际上并未形成真正的犯罪人格,因此具有假象性。
2.2.2 被害性
未成年人处于个体意识发展比较快的阶段,他们对未知充满好奇,但是外部环境纷繁复杂,从各类渠道获取的信息良莠不齐。他们社会阅历较浅,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在不良因素集合而成的恶劣环境的影响下误入歧途。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格的形成有被动性的。
2.2.3 易变性
犯罪心理学上认为,未成年阶段是人作为个体形成人格的关键时期,心理上和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未成年人的人格完全固定下来,具有可塑性。因此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格也没有完全固定成为危险性极高的人格,可以通过感化教育、惩戒等措施,矫正犯罪人格。
3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成因分析
3.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首先,从人数上看,青少年犯罪人数降低,降幅逐渐趋缓。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14-2017 年我国检察机关分别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数量逐年下降,但经过三连降之后,2018 年、2019 年数量有上升,在2020 年才下降。从总体上来看,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效显著,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从下降趋势来看,近几年的降幅逐渐趋缓,且出现犯罪人数提升的情况。其次,从罪名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也有改变。根据白皮书公布的2014 年到2019 年的统计数据,从案件数量上看,以2016 年为节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罪名情况开始出现变化。2016 年之前,我国未成年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三个罪名;2016 年之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人数逐渐上升,甚至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超过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第二大和第三大的罪名。在最新数据中,强奸犯罪从之前始终排在第六位的罪名一跃成为2020 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排在第四位的罪名。从罪名上看,财产型犯罪较多;暴力型犯罪有增长;侵犯性自由的犯罪——强奸罪犯罪人数亦有增加。
再次,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特征。从白皮书公布的2016 年至2020 年受审理起诉的14-16 周岁犯罪人数占全部审理起诉未成年人数的比例来看,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以2019 年为节点,此前该年龄段占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持续下降,之后有所回升。总体上看,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增加,应当高度重视这一现象。
最后,从未成年人犯罪重犯率来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保持平稳。自2014 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始终保持在3%和4%之间,虽然有些波动,但是变动不大。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有明显成果,重犯率比较低,且保持得较为稳定。
3.2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整体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逐渐改善,犯罪人数总体较少,重犯率较低且保持稳定。但是,最新现状呈现出的犯罪情形引发关注:犯罪人数小幅回升;财产型犯罪态势依旧强劲,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增长速度较快,呈现出“量降质胜”的倾向;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同时反映出未成年犯罪群体整体学历水平不高的事实。反思产生以上犯罪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分析犯罪成因:(1)个人因素。年龄限制认知,未成年犯罪对犯罪行为产生的恶劣后果认识不清,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在性犯罪问题上,青春期未成年人生理发展早熟,但对性犯罪的辨别以及自控能力差,加之没有正确的两性交往观念,通常为追求刺激而酿成过错。(2)家庭角度。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扭曲、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以留守儿童家庭为例,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对孩子日常鲜有教导,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没有及时纠正。因此家庭教育始终是未成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3)学校教育。校园生活是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关键一环,通过校规校纪、老师管理等手段,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引导未成年人遵法守法;另一方面知识学习是培养未成年人三观的重要手段,使其明辨是非、远离违法犯罪。(4)社会环境。不能否认的是社会环境对塑造未成年人的人格具有影响深远,特别是现代网络带来了更多不稳定因素。随着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程度逐渐增高,电视节目、网络游戏、渲染暴力,暴力型犯罪的模仿与实践也悄然发生。另外,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在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很容易被消费主义冲昏头脑,为了金钱走上犯罪道路。
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4.1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中的人格刑法精神
现代少年刑事政策以异质犯罪观和异质刑罚观为理论基础,旨在通过社会政策以及其他措施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资源,必要时对未成年人采取法律干预,这正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的考量。2020 年新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第二条着重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要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并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预防措施上进行分级预防,在必要时进行法律干预和矫治。笔者认为,预防措施也应当体现人格刑法精神,着眼未成年人格的特殊性,预防成效会事半功倍。4.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4.2.1 优化家庭预防方式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生长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是形成稳定人格的重要因素。反观近年未成年人弑亲案件,可以发现涉案未成年人中不乏成绩优异的高材生,甚至在学校收获老师同学的一致好评,但是他们漠视生命、残忍行凶,很大程度上是受冷漠家庭氛围影响,抑或是在“非打即骂”的环境中模仿同样的手段应对亲子关系。因此,家庭教育不能仅仅把学习成绩看作是孩子发展的唯一路径,父母应当更多关切孩子心理发展动向,用良好的家风家训引导未成年人人格正向发展。
4.2.2 坚持学校教育预防
根据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适逢未成年人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学校的教育为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提供了便利。首先,知识培养可以帮助学生明辨是非,知识水平的提高可以避免出现“无知者误犯罪”的情况发生;其次,素质培养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三观,在文化多元的今天,未成年人很容易被“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带入歧途。笔者建议学校把中国传统道德观念融入素质教育中,杜绝好逸恶劳的不良观念,提高道德水准。学校要摒弃培养应试人才的填鸭教育,要把培养德才兼备、人格健全的青年学生作为学校教育事业的追求。
4.2.3 提高社会环境整体水平
随着网络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乃至深入,笔者认为打造整体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需要从现实和网络两个维度着手。首先,建设和谐生活环境。现实物质生活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完善健全法律机制作为和谐社会的保障,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次,打造清朗网络环境。由于互联网数据规模庞大,监控管制不良信息的工作体量大、实施难,因此要制定统一规范下发给互联网个体。网络服务提供者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能,网络用户实名登记、谨慎发布信息。针对网络游戏、网络主播等可能涉及暴力、色情内容传播的领域,要更加严谨地审核用户信息,避免未成年人用户过度沉迷、误导人格。总而言之,未成年人整体生活环境的改善能够在其人格快速养成期转向良性发展,避免未成年群体走上歧途。
5 结语
犯罪行为的形成必定有犯罪人格的推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就应该从犯罪人格的成因出发。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特殊阶段,家庭引导、学校教育、社会帮扶每一领域都应当尽力为其人格形成提供帮助。未成年人在外部环境的积极配合下以及自身的积极探索中,自然可以完善人格,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