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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驻美公使崔国因的华人自救策略

时间:2023/11/9 作者: 书屋 热度: 24104
胡晓进

  一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最初由欧洲移民建立。建国后,为了获得劳动力资源,美国一方面允许在1807年之前继续进口奴隶;另一方面敞开国门,吸纳来自世界各地的劳工与移民。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据此,美国国会于1790年制定了第一部归化法,其中明确规定,只有在美国居住满两年的自由白人才能通过归化成为美国公民,其目的在于阻止印第安人和黑人奴隶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内战后,奴隶制瓦解,先前的黑人奴隶获得了自由人身份,为了解决自由黑人的公民身份问题,美国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1868年生效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一宪法条款除了保留原有的归化入籍途径外,还增加了通过出生获得公民身份的新途径,即所谓的出生地公民身份原则。这也是后来越来越多无合法身份移民进入美国的重大诱因,也造福了大量华人。

  1870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归化法,落实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允许非洲裔美国人获得公民身份,但并未提及是否可以归化华人和其他外国人。

  就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的当年(1868),中、美两国代表在华盛顿签署了《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又称《蒲安臣条约》),允许中、美两国人民自由往来定居。根据清末陆元鼎编纂的《各国立约始末记》所刊载的版本,条约第五条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该条中的“民人”是个有趣的概念,系公民与臣民的合称;英文版中有明确区分,用subjects指称大清子民,用citizens指称美国公民。

  从中文本看,《蒲安臣条约》似乎允许中国人常住美国甚至是入籍,但是条约的英文版中并无“入籍”字样,使用的是“改变居所和效忠”(change his home and allegiance)。考虑到条约第四条规定的是双方民众在对方国家拥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处的“效忠”也许具有宗教上的意味。

  紧接着的《蒲安臣条约》第六条规定,两国民众在对方国家游历或长居,均享有“最优之国”的利益与待遇。但是,“美国人在中国者,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中国人民;中国人在美国者,亦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美国人民”。相应的英文本说得很清楚,中国不得归化身在中国的美国公民,美国也不得归化身在美国的中国臣民。

  因此,对于《蒲安臣条约》是否允许中国人归化入籍美国问题,目前并无定论,有学者根据中文本认为中国人可以归化成为美国公民,也有人根据英文本认为中国人只能长居美国,不能入籍。

  二

  美国归化外来移民的具体权力掌握在各州手中,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只要获得某一州公民身份,便自动成为美国联邦公民。对于归化华人问题,各州的标准和尺度并不一致。实际上,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生效之前,已有中國人通过归化方式加入美国籍。比如,被誉为“中国留学生之父”的容闳(字纯甫),早年就曾加入美国籍,并积极参与美国大选投票。晚清驻美公使张荫桓在其所留下的《三洲日记》中记载,1888年大选时,他到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见容闳,分手时正值美国投票日,容闳在火车站与他匆匆道别后,就赶紧回去参加投票。“盖南北党投筹之日也”,文中的“南北党”即民主党和共和党,“投筹”即投票。张荫桓还很纳闷:“北党人众,何差纯甫一筹?”

  张荫桓之后,继任清政府驻美公使的崔国因也在他的日记中留下了早期入籍华人投票的记录:“希卡果有华人名亚梅者,在美读兵书多年。南北花旗交战时,曾在兵船当兵。事平,入美籍。颇有蓄积,为美所重。凡美国保举总统及大员之期,准令亚梅投筹。”文中的“希卡果”即芝加哥,“南北花旗交战”即美国的南北战争,“保举”即选举。

  美国内战前后,由于美国加州发现金矿,接着又大规模修建铁路,亟需劳动力,中国劳工因此大量涌入美国,与来自美国本土和欧洲(主要是爱尔兰)的新移民形成竞争,摩擦逐渐增多。1873年经济危机带来的大规模失业更是导致竞争加剧,引发从美国西部席卷全国的排华浪潮。

  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部专门针对华工的全面排华立法。《1882年排华法案》不但禁止华工入境、限制华工返美,而且明确要求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不得接收中国人为公民。1884年和1888年,美国先后修改延续1882年排华法,禁止回中国探亲的华工返回美国。

  在此背景之下,为了保护华工,并与美国交涉排华立法,清政府先后派遣陈兰彬、郑藻如、张荫桓、崔国因等公使驻扎美国,他们留下了详细的出使记录,其中陈兰彬的《使美纪略》、张荫桓的《三洲日记》和崔国因的《出使美日秘国日记》都已纳入钟叔河等前辈编辑主持的“走向世界丛书”(续编),值得反复阅读、仔细挖掘。

  三

  崔国因出使美国期间(1889—1894)正值美国排华浪潮高峰,不但华工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进入美国,就连在美国的华人也深受影响,必须登记住址,获得身份证明。而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民则奋起抗争,积极参与美国政治活动,形成了美国本土人士都无法忽视的力量。崔国因认为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华人没有加入美国籍,无法参与选举投票,故而不受重视。为了获取抗争与生存之道,崔国因主张华人尽快加入美国国籍,参与投票,形成独立的政治势力。他曾多次在日记中提出华人入籍投票主张。

  比如,1890年7月,赴任不到一年的崔国因便已注意到华人不入美籍的弊端:“因尝综各国民人之至美者,合而权之,华人至美实不及英国百之一也。顾各国之民皆入美籍,而华人独不然。入美籍者,皆得操保举总统、议绅之权,而华人独否。是美国人望欲为总统、议绅者,举无求于华人。且各国民人之入美籍者,合为一党;不入美籍之华人,独为一党,其势孤矣,焉能安居于美哉?”此处的“因”即崔国因,“议绅”即议员。

  同年年底,崔国因在一次茶会中见到当时的英国驻美公使庞斯福特,两人之间有一段关于欧洲移民入籍美国的精彩对话。庞斯福特告诉崔国因:“英民之赴美者三十倍于中国,其所以相安者,因入美籍也。”庞斯福特还说,加入美籍有三大好处:“得国家保护之权,一也;与土人浃洽,二也;可以投筹操保举之权,自总统以至议绅,有所瞻徇而不敢苛刻,三也。”英国公使还询问崔国因:“中国之民何以不入籍?”崔国因回答说:“华民不愿入籍,我国家亦不欲强之。”对此,英国公使解释说,英国人入美国籍,并非与故土完全断绝关系,两国人民之间往来络绎不绝,“英民之入籍者,岂竟舍英而安美乎?大西洋来往之船,英民往来如织,美国不能禁也”。而且,中国人口众多,比欧洲的德国、意大利都更为稠密,完全可以通过移民谋食海外,疏解国内压力。“德、义两国之民数,较之中国仅十之一,岂患人满?然其民之赴美者,两国亦姑听之。以衣食之计,不能不听民之自谋。中国颇有人满之虑矣,听其饥寒,则弱者转沟壑,强者跳梁,非国之福也”。退而言之,“中国如不愿其民入他国之籍,则当守二百年前之旧例,禁其出洋,以远祸机。不宜听其自投网罗而不之恤也”。也就是说,如果清政府不愿自己的臣民移民他国,就应该像当年一样,禁止华工出洋。

  这位英国驻美公使可能并不清楚,三十年前,正是英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迫使清政府签订《中英北京条约》,才使华工出洋获得了双方政府的认可。该条约第五款规定,“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此后,美国凭借《中美天津条约》的片面最惠国条款,同样获得了招募华工的权利。1868年的《蒲安臣条约》更是明确规定,清政府不得阻止华工赴美,并允许华工在中、美两国之间自由往来。

  那天晚上,崔国因与庞斯福特公使相谈甚久,直到半夜才散,崔国因感触颇多,他在当天的日记中写下了如下按语:“因尝阅使馆积案,见光绪十四年外部复文,言华人之衣服、起居、饮食,已与他国之客民迥殊,又不入籍,此畛域之嫌所由生。又言燔逐之祸,实由自取。今闻英使之言而益信。”可见,他深以英国公使之言为然,他也认为,华人风俗迥异,又不入籍,这是美国排华的主要原因。

  后来,崔国因自己还看到,在欧洲备受歧视的犹太人入籍美国后,也得到了美国政府的保护。他们中的一些人到巴西务工,嫌工价太低,于是,“美国驻巴领事为之载回”。崔国因感叹,“入美籍者,其利益如此,无怪欧洲来美之人,均入籍也”。相比之下,华人赴秘鲁,没有入籍,却备受欺凌。崔國因的正式身份是清政府驻美、日(日斯巴尼亚,即今西班牙)、秘三国公使,在常驻美国的近四年时间里,他也曾到西班牙和秘鲁,履行保护华工和侨民的职责,深知美洲各国华工的具体情形。

  与美国不同的是,身处北美英属哥伦比亚的华人,有些主动加入了当地籍贯。后来,入籍的华人和当地人因为捕鱼问题引发争议,当地渔民也没法驱逐已经入籍的华人。崔国因得知后,在日记中对比了华人在美国不入籍和在英属哥伦比亚入籍后的不同遭遇:“近来中国、日本民人寓该省者,未满三年,即向地方官领入籍之照,以便捕鱼,土民生计已为所夺……土民愤怨,聚众公议,联名呈请议院,禁止客民搀业。”当地人的抗议并未得到议会和法院支持,因为中国、日本来的渔民,均已入籍,都是本省人。崔国因由此感叹,“入籍之利大矣!寓美华人前此之不入籍者,诚失计矣!可仑比入籍华民与土人搀业,土人虽嫉恶之,不能效美国之燔逐也,仅求议院禁其搀业而已,议院亦未必从也!”“入籍之异于不入籍者,此也!”文中的“可仑比”即英属哥伦比亚。

  四

  1892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1892年排华法案》,不但禁止所有华工入境,而且要求在美华人登记住址、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彻底禁绝了华工入籍之路。身为驻美公使的崔国因,理应知晓华工已经无法通过归化入籍成为美国公民,那他为何一再主张华工入籍呢?也许,他是真心相信美国是个自由移民国家,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还明确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可以成为美国公民。《1882年排华法案》也好,《1892年排华法案》也罢,都不过是美国国会的一时之举,终究会过去。

  《1892年排华法案》通过之际,崔国因在日记中引用了美国参议员威廉·埃利森的一段话,也许可以解释他的华人入籍投票主张。埃利森说:“我美创国以来,各国人民均准随时随地入籍,迭由美国出使人员转告外国政府,各国固执不允,均谓入籍一事不能由民人自主。因是之故,美国以求各国人民来美入籍一事,与各国历年争论。至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美国议院立例声明:准各国人民随便入籍,载在政纲,即于是年七月二十七号由总统批准。次年,蒲安臣订立《中美条约》,其第五款与政纲相符,则是天下各国于准人民入美籍一事。最先允美国所请者,中国也。今下议院立例不遵美国政纲,又悖《中美条约》,前后相反,自食其言。余于一千八百八十八年议院议禁华工时曾斥其非;而此次下院所议比前犹酷,尤非理也。”

  文中的“美国议院立例”即美国国会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政纲”即美国宪法。埃利森的话很明白,美国一向是自由移民入籍的国家,宪法修正案已有明文,《蒲安臣条约》也符合宪法条文。当前国会制定的《1892年排华法案》不符合宪法和中美《蒲安臣条约》。

  崔国因极为赞成埃利森的这段话,在日记中全文抄录,并称其为“伟人”。可惜,埃利森这样的议员太少。

  除了外国移民外,美国本土黑人也因入籍而获得选举权,这也是崔国因力主华人入籍的另一动因。“因查从前美国甚恶黑人,时时群议驱逐。自南北花旗之战,美廷立例,准黑人入籍,与操保举总统、议绅、地方官之权,遂无议驱逐者。然则华人之不容于美,乃以不入美籍自误也”。

  但是华人与黑人不同,黑人是美国土生,华人多是外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了两条入籍途径: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黑人奴隶获得自由后,通过出生地公民身份原则获得美国公民身份。那么,华人是否也可以利用这一原则获得公民身份呢?答案是肯定的。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黄金德案”的判决意见书中提出,出生地公民身份原则是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此后,在美国出生的第二代华人都通过这一判决入籍美国,并逐渐走出唐人街,成为美国社会各个领域的佼佼者。而且,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量无合法证件移民在美国所生子女也因为“黄金德案”而得以入籍美国。

  “黄金德案”后来写入美国宪法教科书,成为美国华人对美国宪法的重大历史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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