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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生言性”看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之关系:以《性自命出》为契机*#

时间:2023/11/9 作者: 国际比较文学 热度: 20697
李志春 同济大学浙江学院

  对“情感”问题的研究,一般来说人们有两种介入取向,即或从“自然情感”入手、或从“道德情感”切入来进行讨论。比如对古代“兴”概念的理解,魏晋之前认为汉代取“因譬连类”义,偏向道德情感,而魏晋时期研究者注意到“兴”的“物感”因素,偏向自然情感,这种执于一端的讨论时至今日依然常见。与之相应,在文论中有两种对情状的描画,一个是托物寓情以情寻物,一个是感物兴情由物所感。前者属于道德情感,后者属于自然情感。从道德情感进入,人们关注的问题多与情意中思索之安排有关,时间上重历史性、组织上关注群体、功能上倾于实用,而选择自然情感进入,在意情感勃然而生的前逻辑、前反思,因而在时间上重直接性、组织上注意个体性、功能上倾向于非功利性与个体自由性。

  因应而来的问题是,立足任意一端的情感研究是否自足?如若不是,那么对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讨论如何互相补足?换言之,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能否交融?如果可以,那它们如何交融,即自然情感如何过渡到道德情感?道德情感又怎样观照自然情感?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从“即生言性”的传统视角看可以获得启发。“即生言性”是中国古代的一个思想传统。《周易》有“天地之大德曰生”,此处“生”可以通“性”。考古发现周以后的郭店楚简中有“眚”字,而“眚”在甲骨文中已出现,并考证通“生”(见盂鼎、舀鼎)。由此古字“眚”通“生”,而“生”又通“性”之含义,据此有“即生言性”。在这一传统中,《性自命出》是近几十年来重要的出土文献,其中对“情感”问题的讨论一直是学界关注、研究的对象,以它为契机,对解决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关系问题可望有新的创见。

一、“即生言性”与《性自命出》中的情感

(一)“生”“性”之“然”与“所以然”

“生”与“性”义通。“生”指生命、生长,因古人常从生命及其发展的角度理解“性”,故“生”与“性”便产生义通。《尚书·西伯戡黎》有:

  惟王淫戏用自绝。故天弃我,不有康食,不虞天性,不迪率典,今我民罔弗欲丧。

  周西伯(前1152?-前1056?)要攻占黎,祖伊(前?-前?)向纣王(前?-前1046年?)劝告说:大王过分沉迷享乐,所以上天要抛弃我们。(人民的)生活不安康,(大王)处事不遵从“天性”,也不依靠典章,那么老百姓就都想要国家灭亡了。

  “不虞天性”就是不考虑“自然”之“性”。自然生命有其发展方向,情欲作为人的自然禀赋,从生命生长、发展的角度看,有沿着生命自身轨迹发展的需要。桀纣荒淫失度,偏离了天性的发展方向,失去了常性,因此遭到上天的抛弃。

  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注意,一个是生命表现,一个是生命表现的内在规定,它们都可以被理解为“生”,理解为“性”,但意思不同。从生命表现上理解“生”与“性”是从经验上说,所谓“食色,性也”,喜怒哀乐,它们是生理现象;从生命表现的内在规定上理解生、性,是从经验表现得以可能的前提、依据上看,情感本身作为人之性,内生于生命。桀纣存有经验表现意义上的食色之性,但偏离了生命内在发展意义上的规定之性。《荀子·正名》对此做了区分: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

  荀子对“性”下了两个定义:一个是“生之所以然”,一个是“不事而自然”。“不事而自然”说的是自然表现、生命现象,而“生之所以然”是探求生命现象的进一步根据。徐复观说“此处‘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的‘生之所以然’,乃是求生的根据,这是从生理现象推进一层的说法。”从生理现象推进一层说“性”之所以然,不是运用抽象的方法探求事物背后的本质,而是把握“维持”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的内在方向。唐君毅说:“一具体之生命在生长变化发展中,而其生长变化发展,必有所向。此所向之所在,即其生命之性之所在。此盖即中国古代之生字所以能涵具性之义。”

  一个是生命的表现,一个是生命表现的内在方向,也是生命发展的内在规定,即“生之所以然”。在“即生言性”的思想传统中,人们更多地从后者,即从生命生长与规定上理解“生”“性”,继而理解“情”。

  综上所述,从“即生言性”的传统看,人由天生,性由天赋,秉持着生命的内在规定,同时“性”的内在规定不是一种抽象的本质,它有内生的方向,是生动的,正如葛瑞汉认为中国古代的“性”不应该被理解为“出生时的固定本质”,而应理解为“倾向、方向、路径、规范、潜能”等,因为“早期中国思想家在讨论‘性’时……更为关注的是在没有受到伤害和得到充足滋养的情况下,实现其全部潜能的自然生长过程。”

(二)《性自命出》中的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

《性自命出》是“即生言性”传统中讨论情感问题的重要出土文献,它分上、下篇,上篇讨论人的自然之性(情),下篇转向道德情感,为研究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之关系,提供了思想资源。

  1.《性自命出》中的自然情感

  《性自命出》开篇先将性与天、命相连:

  性自命出,命自天降。

  如何理解这里的“性”?梁涛《郭店楚简与思孟学派》集前人研究做了阐述,指出学界有两种理解:一种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看法,认为这里的“天”有道德性,是形上超越者、普遍至善,由这种“天”所出的“性”必然是善的,梁涛认为这种以“天命”说“善性”的理解受到宋明理学道德形而上学的影响,因而与早期儒家不符;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与物性相区别的彻底的自然人性,梁涛认为固然不可做道德形而上学阐释,但也不能否认它具有形而上学的内涵(生之所以然),彻底的自然人性观让“性”有了生物学意味,也不妥。

  由此,在“性自命出,命自天降”中,“性”不具有先天的道德属性,也不属于生物学概念,但有“呈现”得以可能的形上意味,天命流行不是杂乱无章的,它有内在方向,“性”禀赋、彰正天命,有其内生的规定。

  有了内生规定之“性”,就意味着内生规定之“情”,竹简接着说:

  道始于情,情生于性。

  “性”具生命发展的内在规定,人之“情”由生命之“性”生,同样蕴含生命发展的内在要求,(礼义之)“道”(道德)脱胎于此内在要求,有了内生的活力。

  讲完“性”“情”关系后,文本对“情”(性)与“情状”(情的经验表现)做了区分:

  喜怒哀悲之气,性也。及其见于外,则物取之也。

  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

  善不(善,性也)。所善所不善,势也。

  竹简不从外在表现上讨论情,认为“所好所恶”“所善所不善”是“情状”,产生它们的原因与外部因素(“物”“势”)有关。而“情”不同于情的表现(情状),它是人之性,因此这里的“喜怒哀悲”“好恶”指的是情状之所以然的依据、内在规定。“气”(内在精神)“性”正是这种规定,只要是人就有“好恶”与“喜怒哀乐”之性(情)。后面“善不善,性也”同样如此,是说可以善可以不善的内在规定是性(情性)。

  2.《性自命出》中的道德情感

  上篇讨论完自然人性(情)后,下篇讨论起道德情感,其中多了心-智的主动性。

  义,敬之方也。敬,物之节也。笃,仁之方也。仁,性之方也。性或生之。忠,信之方也。信,情之方也。情出于性。爱类七,唯性爱为近仁。智类五,唯义道为近忠。恶类三,唯恶不仁为近义。

  这里的“仁”与上篇中的喜怒、好恶不同,不是自然之情而是道德情感。《论语·雍也》:“夫仁者,已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郑注:“方,犹道也。”“方”有“道义”“准则”的意思,把“仁”看作“性之方”,那么“性”的准则在“仁”,“仁”有着辨明善恶的主动性,由此,人不仅受着外界的支配,也有自身的主动性。

  受于支配,人禀赋自然之性,有其规定;主体能动,人有了自由选择、取舍的意志,在中国古典概念中此自由意志是通过“心”来体现的,它连接着“性”与外物:

  凡人虽有性,心亡定志,待物而后作,待悦而后兴,待习而后定。

  金石之有声,弗扣不鸣,人之虽有性,心弗取不出。凡心有志也,无与不可,性不可独行,犹口之不可独也。

  《性自命出》中的这两段话中上一句“心亡定志”与下一句“凡心有志也”看似矛盾——前句指出心没有固定的方向,需要与外物交接而后起,而后句又说,心有方向,没有心的许可,性便无法单独表现出来——实则是辩证统一。这两句话表达了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心”是“性”和“物”的中间环节,通过“心”与外物的对接,“性”的内容才能表现出来,上句“心亡定志”说的就是这层意思;另一方面,“心”在与外物的对接活动中有其主动性,可以做出判断,下句“凡心有志也”说的就是这层意思。

  由于“主动心”的存在,人虽然在与外物情势打交道的过程中会流于漫芜、限于沉沦,但“主动心”的发用使人知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孟子的道德心(良知良能)便是这样;人也会对情势做出分析判断,在学习、修身中做出合理的选择,荀子的认知心便是这样。前者顺应“性-情”的发展方向,加以扩充涵养,把“性”实现出来,即“养性”,后者在“性-情”没了度量分界、偏离发展方向时对其进行调整,即“节性”。

  综合《性自命出》对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论述,可知自然情感虽然是自然的,但并不只是作为消极、被动有待加工的材料,从“即生言性”的思想出发,作为生之所以然的自然情性,本身就有内在活力与内生规定;道德情感虽然是主动的,但并不任意妄为,它以生物内生规定为依托,涵养、扩充、调整,成就道德。

  3.《性自命出》中的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之关系

  从《性自命出》对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论述来看,两者相辅相成为一个整体,应作一体两面来对待。一方面,性情有其内在规定、方向,它对成就道德(道德情感)产生影响。据此,“缘情制礼”(道德)不是对性情的“外在”矫正,而有内在需要。竹简说:

  礼作于情,或兴之,当事因方而制之。其先后之序则义道也。

  礼(道德)的制作出于自然性“情”,或是由情的“兴”发产生的。正如林放问礼之本,子曰:“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中孔子认为礼的根本不在外在形式,而在是否合乎自然人情之所求。制礼的出发点在自然之“情”,但光有此“情”是不够的,还需要在面对具体的事宜时按照事物相应的要求、顺序(“方”)来制定,这就是“义”,竹简说:

  始者近情,终者近义。知情者能出之,知义者能入之。

  “义”的制作要从自然之情出发,符合自然之情的内在需要,同时自然之情的表达不能泛滥、消寡,这就需有“义”来涵养、调节,而“义”之涵养、调节不是用外力对内在情性的强力矫正,而是与情性发展的内生要求相贴合(理顺先后关系)。由此,自然之情性与道德之义礼之要求有了统一,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构成一个整体。

  基于这种整体统一,再看以往被人打成两截、执于一端的情感理解就能有新的发现。以“礼”为例,人们一般不把它作为自然情感,而理解为外在的道德规范与后天的教化内容,属道德情感范畴,可在“即生言性”传统中,礼不仅属于道德情感,还有更深层次的自然本性,它们合力构成了古人的文化世界。《荀子·礼论》有:“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这里的“礼”不仅是人类社会的原则,也是自然宇宙的原则,所以《礼记·礼运》说:“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孙希旦解释说:“以天地为本者,道之大原出于天,圣人之所效法,莫非天地之道也。”礼为什么既是自然宇宙的原则(自然之性情),也是人类社会的原则(道德之义礼)?因为“礼……生之本也”,生即“性”,“性”是保持生命活动发展的内在倾向,“礼”本于“性”,是事物的内生尺度,它于万事万物中,是事物自身自持的“韵律”“节奏”,当人道与天道贯通,自然本性与道德要求合为一体,“礼”便作为结果出现了。正如《礼记·月令》描绘的那样:“孟春之月……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来。天子居青阳左个”,“皆所以顺时气也”。在春生的韵响中,天子顺于“时-节”地住在明堂,明堂外圆中方象征天地,在依于“时-节”(礼)的自然之性中,国泰民安。

  综上所述,“即生言性”传统首先肯定了自然情感的价值。性情不是有待加工的材料,后天的教化(道德)也不是对情性的强力改造而是出于事物发展的内在需要。道德情感有其自然的基础(性情)。其次,“即生言性”的思想传统也看到了人不只是先天被动地接受自然的馈赠,而是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有其自身主动性,对自然的馈赠(性情)进行理解、反思,使之合于事物发展的方向,这就为道德情感观照自然情感提供了可能,自然情感自身就有道德所向的收敛(义、礼)。由此说来,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相辅相成,执于一端不可轻取。

二、当代理论视域中的性情之向与道德之所

《性自命出》从“即生言性”的角度对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各自内涵与相互关系做了说明,认为彼此不可偏废,而今人对情感问题的讨论,经常并不从此整体性出发,往往侧重其中的某些方面。正如引言中所说,从道德情感进入的人关注的问题多与情意中思索之安排有关,重历史性、关注群体、讲求实用;从自然情感进入的人在意情感勃然而生的前逻辑、前反思,重直接性、关注个体、讲求非功利与个体自由。

  表面上看,这种古今差异是人们对情感问题的系统认知不同(古今认知范式转换)造成的,其实是古人多笼统地讲,今人多分析地说带来的。两者看似不相关,实则不然。如果将“即生言性”传统中与情感相关的概念做个“CT 平扫”,细加分析,将不仅有助于理解今天看来仍显含混的古代概念,而且能看清今人执于一端的情感立场自身如何错失了它的另一面。具体说来,有三个概念需要古今辨析,它们是性情、自然与内生规定。

(一)性情之辨

从今人的理论来看,如何理解“即生言性”传统中作为根据的所以然之性情呢?从个体接受上看,“性”是一种禀赋。杨泽波注意到此种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的先天、后天禀赋。在杨氏的著作中,他将传统的道德理性打散为“仁性”“智性”,其中“智性”指理性反思,“仁性”指“广义的伦理心境”,它包括“人性中的自然生长倾向”与“社会生活和智性思维影响而形成的内心结晶”。“人性中的自然生长倾向”是人对自然环境的禀赋,它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一种不需要外力强迫,自己就能生长能发展的倾向”,归属自然属性;“社会生活和智性思维影响而形成的内心结晶”是人对社会环境的禀赋,当人来到这个世界后“由于受到社会生活的影响,在处理伦理道德问题之前,头脑已经不是一张白纸了,上面早就有了东西。这些早就有的东西,……是社会生活的内心结晶而形成的一种伦理的境况和境界……”。它们内化进人内心后“是潜移默化的……促使人不断向它而趋,向上发展。”这归属社会道德属性。它们相互促进,共同作用,成就人的道德。杨泽波认为人的天性有生物遗传的自然因素,也有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一种内化,它不被人注意,处于隐没状态,但一碰到具体境况,内化进内心的内容就显现了出来,成为人的“第二本能”。

  从集体创生上看,“性”是生活世界与“精神骨架”的统一。李泽厚基于对康德、马克思、伽达默尔等人的研究,将其美学中的社会积淀说扩展至“文化心理结构”用以说明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1980年李泽厚在《孔子再评价》中以积淀说解读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认为自巫史传统瓦解后,孔子是第一个从血缘、心理、人道、人格等层面塑造“仁”这一思维模式的人,它成了一种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结构,这“‘深层结构’……即人们常讲的‘国民性’‘民族精神’‘文化传统’等等。”由此,我们也可以在生活世界的精神骨架上讨论所谓的人性。那么,当我们说生活世界之精神骨架时,实际上又在说什么呢?谢遐龄指出:“今以‘意义世界’概念表达文化精神、文化传统。意义世界看不见、摸不着,但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天理流行’‘道理在人心’这些花头都指示其存在。意义世界‘独立’于每个个人的意识而自在存在——当然也不那么独立,如果民族或人类消失了,它也不复存在,它须以人们作为载体存在……然而无疑在每个个体出生之前就有意义世界,每个个体死亡之后意义世界仍然存在。……象山‘心只是一个心’‘心之体甚大’,即此大我也。”这“大我”,便是一个文化时代中稳定的思想河床、精神骨架,一个民族的精神旨趣,它的存在依赖群体的生存实践,虽然每个个体都与之相关,但它在个体出生之前就已存在,在个体去世之后仍然存在,有着相对的独立性、稳定性。这也是一种人性之所禀。

  立足“道德情感”之一端的人,看到了人性中稳定的群体生活态度、认知结构、精神旨趣、公序良俗,一个没有人性的人,之所以受到群体的谴责,因为他违背了属于这个人生活其中的“价值共情”;立于“自然情感”之一端的人,看到了人的“先在禀赋”,当我们说每个人都能成就道德,这是在强调每个人都有成德的根据,即人“先在”之性情。这两种立场看似有所区分,实际上是相融的,为什么说相融,这就涉及到了对“自然”内涵的理解。

(二)“自然”之辨

“自然”或曰人性之“自然”,既可以指人的自然禀赋和禀赋的直接发用,也可以指社会生活内化形成的第二本能。前者与杨泽波“自然生长倾向”同,不再累述,而禀赋之性中社会环境的内化形成的第二本能值得讨论,因为在内化阶段有实践理性参与其中,那么经过理性之反思、建构后的内化与发用,是“自然”吗?今人是在何种意义上谈此“自然”呢?

  首先,从个体“小我”上看,人性的“资”“质”因其“先在性”而是“自然”的。人性之“质”是人成就道德的根据(内容),个人禀赋而来的人性对成就个人道德来说,具有“先在”性,这种先于道德实践,使道德实践得以可能的内在依据,被人以日常语言说成人性之“自然”。具体来说,禀赋于自然环境形成的自然之性,有其内在的方向与规定,它自身无所谓善恶,却会对未来成就道德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先在的”;禀赋于社会环境形成的人性,在碰到具体境况时,将内化的内容显现出来,对将要成就道德的人来说,也是“先在”的,因而是“自然”的。

  人性之“资”是性之禀赋(人性之“质”)的来由(形式),有“先天”和“后天”之分,“先天禀赋”有自然遗传,“后天禀赋”有社会文化、认知结构与智性思维对禀赋内容的理解并进而内化,但即便有先天、后天之分,由于它们对成就道德的个体而言都是“先在”的,只是前者是“先天而先在”,后者是“后天而先在”,由其“先在性”进而被人以日常语言冠之“自然”。对此杨泽波在论及“生长倾向”时说“人作为有生命之物来到世间的那一刻起,便具有特定的倾向,含有基本的行为规范。……可称为‘先天而先在’。……随着人的不断成长,社会生活必然对人产生影响,……从来源上说,伦理心境来自后天,但在处理新的伦理道德问题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可称之为‘后天而先在’。尽管这两个方面来源不一,但就具有先在性而言则无不同。”

  其次,从“大我”上看,稳定的群体生活态度、认知结构、思想情感及其价值取向等也是“自然”的。这种“自然”是成德个体的生活世界与精神骨架,似鱼之海洋,百姓“日用而不知”。近年来伦理学界对“伦理”与“道德”的辨析涉及到了这层意义上的“自然”。邓安庆指出:“康德的Sitten应该按照其本义译作‘伦理’而非‘道德’,因为传统伦理学总是基于习俗伦常之理(Sitten)来为‘天地立心’,而‘德’无论是古代的‘德性’还是现代的‘道德’都只是在最高的伦常之理之下的一个‘次级’概念。”和道德哲学不同,希腊伦理学是关于如何更好地生活的“幸福理论”,而到了康德时代,由于信仰发生了变化,康德必须重新为人类生活寻找确定的根据,因此要让伦理学成为科学,就必须从伦理知识过渡到伦理理性,进而过渡到实践理性。可见,成德之人的意义世界首先是生活本身,而不是运用实践理性认知、反思后的规范科学,这样看来我们所说的“道德情感”所在的“道德世界”更准确的说是一种“伦理情感”所在的“伦理世界”,人们在其中“日用而不知”。这是一种“自然”。

  综上所述,当人在日常语言中谈起“自然”时,常因对“先天”“后天”“先在”“大我”(生活世界与精神骨架)、“小我”(个体)及其关系厘定不清,使得讨论“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时涵义交叠。每个人都有成就道德的根据,这是一种人性,而内化进人心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也是一种人性。从“小我”上看,“发乎情”先于“止乎礼”,“自然情感”先于“道德情感”,情性的存有与发用是先在和直接的,因而是“自然”的;从“大我”上看,“生活世界”(更准确地说是“伦理世界”)先于“个体世界”,“道德情感”先于“自然情感”,但“伦理世界”是个性之“质”禀赋、内化过程中“日用而不知”的源泉,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世界”“道德情感”是“自然”的。

  反思执于一端讨论情感问题的理论活动,其视角是“静态化”的。情感自然不自然,孰先与孰后,从“小我”与“大我”不同视角看,有不同的答案,彼此构成阐释的循环,而静态化的理论活动固化了它们,缺失了双向循环的动态活动。我们说喜怒哀乐之性是人的自然属性,但喜怒哀乐的发生不是凭空的,有其内容,因此“自然情感”中就有价值意味、道德属性。而道德属性也以自然之性为基底,伴随着自然情感的直接发用而以每个小我为具体存在表现出来。王阳明说:“《大学》言诚其意者,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曾见有恶恶臭,好好色,而须鼓励支持者乎?”好好色、恶恶臭是性情的直接流露,不需要外部鼓励,但同时这种自然本性有其内在方向,对人来说“恶恶臭,好好色”不会“好恶臭,恶好色”,这就说明“色”“臭”对人之感性而言具有某种意义,它与社会历史积淀、心理结构紧密相关(惟如此人才会好好色于西施,“沉鱼落雁”是西施对动物而言的恐惧),从这个意义上说,“恶恶臭,好好色”的自然倾向中就有道德意味(大我的体知结构与历史积淀)。

(三)“内生规定”之辨

如果说上述执于一端的情感态度属于静态的思维方式,而“即生言性”中的情感逻辑是动态的,那么“内生规定”就是这种动态情感的体现。如何理解具有动态特质的内生规定呢?今人看来,它与目的论有关,除了上文杨泽波提到的“自然生长倾向”外,麦金太尔(又译“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借亚里士多德学说阐释了相似的观点,也合于“即生言性”传统。

  麦金太尔从反思休谟伦理难题出发,重回亚氏传统,析出“功能性”与“目的论”概念。他说:“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传统内(无论希腊样式还是中世纪样式)的道德论证却至少包含了一个核心的功能性概念,即,被理解为具有一种本质的本性和一种本质的目的或功能的人的概念。”比如说,“他是一个农夫”这一陈述,本身就包含了一个农夫该做的事和一个好农夫的标准(功能性),并且按照好农夫的标准去做好一个农夫(目的性)——事物总是朝着它最合适的状态发展——由此,陈述中包含了功能性概念,也包含了目的性概念,这使事物向好的方向发展,且有向好发展的动力。

  和麦金太尔一样,赫斯特豪斯也意欲重回亚里士多德立场,从伦理自然主义出发建构起美德伦理学。赫斯特豪斯发现无论植物、动物还是人,都有自己的目的,其中植物有两个目的(器官、机能),器官如根茎叶,机能如光合作用,凡是合于这两个的就是好的。从植物升至动物,多了“主动性”的特点,因此有了另外两个目的(“典型的无痛苦状态和典型的快乐或享受状态”“社会群体的良好运转”)。她说:“对于能够感受痛苦、快乐或享受的动物进行评价,不仅涉及先前的两种目的,而且会涉及第三种目的,即,典型的无痛苦状态和典型的快乐或享受状态。”顺着无痛苦和快乐状态,其行为也将利于族群的发展,即“社会群体的良好运转”(第四个目的),倘若群居性的狼不合群(“搭便车”),那么它就不是一匹好狼。最后,人除了上述四个目的外,还有“理性”(实践理性),且只有人能通过理性理解自身所有的前四个目的,那么凡是理性认为好的就定能自愿而行,认为不好的就会终止。

  这些研究告诉我们,人来到这个世界后的发展并不是断裂与漫无目的的“真随机”,而总与己、与群有着向好(善)的目的与方向,这种动态发展不是外力强加的,是事物本己“内生”的。从此活动性与目的性着眼,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整体性与双向互通之动态逻辑就不难理解了。

三、对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之执、分的反思

通过对“即生言性”传统中情感问题的梳理,可知人与物接的情感生发是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双向循环活动,其整体兼具活动性与目的性,因视角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侧写与立场,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之分实是它的一体两面,无法截然二分。一方面自然情感有它的方向与内在规定,会对人成就道德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自然情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以“先在”的内容(生物遗传、伦理生活及其精神骨架)为契机,具有道德属性,并在“小我”与“大我”间形成阐释的循环。

  由此,传统“自然情感”或“道德情感”的情状偏向问题有了再讨论的必要。人们以为在诗论中有“诗言志”与“诗缘情”,在文论中有“托物寓情”以情寻物与“感物兴情”由物所感……,表面看种种二分有它们的道理,其实不然。

  从重自然情感方面看,刘勰(465-?)注意到了这点,因而在解释“兴发”时说其“称名也小,取类也大”,认为“本体”的内涵大于“喻体”,故“起情者,依微以拟议”,以“隐微”之词勉强言之,显出本体的味道——“起情,故兴体以立”——无怪乎钟嵘(468?-518)说:“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将“兴”与“得意忘言”并提意味着情感的直接发用不是悬空的,背后有其内容,“依微”之“微”无形无相,但它不表示“空无”,恰恰相反它是“万有”,是“文已尽而意有余”之意蕴整体。过于突出自然之性的人,没有看到它本身以内容为基底,将应是价值存有维度上(意义世界)的“兴发”认成了纯自然主义的“兴发”,在重自然的直接性中,错失了道德维度。

  对缘情论者来说,关注因物而生的个性体验没错,但“由物及心”“感物兴情”之“物”是打上了人类生命烙印的物,它们与人相宜,凝聚着生活世界的伦理价值。《文赋》说:“悲落叶于劲秋,喜柔条于芳春”,之所以“悲”可以是“人生忽如寄,寿无金石固”的执念,所以“白杨何萧萧,松柏夹广路”(《驱车上东门》),之所以“喜”可以是“徇禄反穷海,卧疴对空林”的离去,所以“池塘生春草,园柳变鸣禽”(《登池楼上》)。即便陶渊明“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是对“本性”的见证,也只有历经过“樊笼”的“车马”“喧嚣”,才能得以体会。中国人爱自然性灵,不执滞于物,关涉前逻辑之原初生发,可这终究是在说价值意味的存在,牟宗三说:

  当我们说“一色一香无非中道”时,此时我们并不是把色香看成是一个现实的物体存在(事实概念的物体存在),而是把它们看成即是“中道”,这是一个价值意味的存在。当我们说“挑水砍柴无非妙道”时,亦复如此。当我们说“鸟啼花落,山峙川流,饥食渴饮,夏葛冬裘,至道无余蕴矣”(王东崖语),亦复如此。……不是事实概念式的决定的有限,而是取得一无限意义的价值意味的存在了。

  水与人之挑、柴在人之砍的打交道中有了妙味,色与香也只有在意义世界意义流转的内在尺度上才具中道意味,这意、味、妙、道是在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呈现出的是其所是。

  从重道德情感上看,汉儒多将“兴”作为解经方式与政教结合,所谓“取善事以喻之”,在讽刺与颂美中“兴”以“主文谲谏”的委婉手段实现“教以化之”的目的(《毛诗序》)。之所以“能喻之”“能谲谏”,在于传播者与接受者有可彼此理解的社会历史内容。前美国比较文学学会会长苏源熙就是从此出发,将“比兴”理解为“讽寓”,但又与一般的“言此意彼”不同,把“比兴”之讽喻看成是一种连续的、扩展的隐喻,是对文学作品无止境的阐发。“它会依次产生一种替补式的比喻叠加,用以说明先前叙述的不可读性”,如此,“兴”成了一种历史的整体叙述。苏源熙的解读看到了兴发背景中的历史(大我),也考虑到兴发中自然之性的原初发生(强调意义指涉的次要性与意义无限扩展的迭代性)。但是,这类解读过于凸显生活世界中的“人”,忽视了自然性命、生活世界(日用而不知的伦理世界),进而在理性的作用下蜕变成康德般的教条律则与道德科学。生命整体的连续展开被理性离散式地分析、切割,这使苏源熙最终认为“兴”只提供了内容素材,“赋”(陈述)才是重中之重。如前文言,智性确实能对人成就道德产生影响,但反思、取舍、改造的前提,首先是成己成物,即在与世界打成一片中参与进世界的流转变迁,不一意孤行。对“理性”与“人”的过度突出、自信,容易对生命本性及其内生方向产生盲点,与合乎天道的内生性道德相悖,成为“免而无耻”的道德他律,滑向自然性情的对立面。

  “诗言志”就存在这个问题。“言志”是先秦两汉的主流,朱自清认为主要表现为“献诗言志”“赋诗言志”“教诗明志”“作诗言志”,它们“非关修身,即关治国”,这看似重道德情感,实有自然情感的流露,却不幸被拘泥成政教的典范与权威。作用伊始,“志”“情”相通,《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说:“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唐孔颖达说:“此六志,《礼记》谓之六情。在已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志”更向外,“情”更重内,向外之“志”是人的内在流露,内向的情意也有社会历史的公共维度。王夫之说:“诗言志,非言意也;诗达情,非达欲也。心之所期为者,志也;念之所觊得者,意也;发首其自已者,情也;动焉而不自持者,欲也。意有公,欲有大,大欲通乎志,公意准乎情。”大欲之“大”在其不成一己之私,虽然“志”与私我、小我没有瓜葛,但大欲再怎么大,仍是一种欲,与“情感”相连;“公意”之“情”虽然还是“情”,但是一个“公”字,道出了情感的社会历史维度。总结起来,晁福林说:“志是情的一种表达。……‘情’这个概念,其范围要比“志”广大。”“依据郭店简、上博简和相关文献……孔子及其弟子的时代,儒家既讲志,又讲情,可谓志情并重,……但是,在以后的理论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儒家学派众人,皆取积极入世态度,强调‘治国平天下’。

  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志’的作用被充分肯定。而‘情’‘性’等的地位日趋下降”,这使得“‘诗言志’……拥有更多的时代精神与壮志豪情,而不屑于一己之私……这就必须将诗篇中蕴含的感情因素减到最低程度……尽量淡化个人情感的抒发。”最终发展成“有些儒者甚至高举‘诗言志’的大纛,在为现实政治服务的掩盖下图谋个人干禄求仕,为当权者极尽高唱赞歌、谄媚邀宠之能事。”

  可实际情况是,“诗者,志之所至也,……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毛诗序》)。发自内心的声音之所以与国家治理相通,因为言志者沐浴在社会环境中,环境是他的所感之物,他在其中“感物吟志,莫非自然”,“自然”是他处身情境真切而直接的感受,所谓“乐者,乐其所自生。是乐之本意出于民也”,当许许多多不加修饰与篡改的情感合流起来,人们是不是快乐,国家治理是不是令人满意,有了可观察的症候,进而成为政治的参照,有了政教的意义。

  反之,政教之所以有意义,在于人们可以在历史语境中自然地表达情感,司马迁说:“《诗》《书》隐约者,欲遂其志之思也。……孔子厄陈、蔡,作《春秋》;屈原放逐,著《离骚》;……《诗》三百篇,大抵贤圣发愤之所为作也。”“发愤”是情感的自然迸发,它是《诗》《书》之“志”得以呈现的前提。“言志”沦为政教工具的狭隘性在于,只看到了“言志”以群体之志对个体的制约与范导,却不理会之所以能范导的原因是每个个体对处身情境的真切体验;只提出了外在强力对个体道德的要求与宰制,却不注意个体情感与行为是其植根社会环境的内在体现,而强力与群体自身才是规约的对象。

  综上所述,正如张节末所说,“诗言志”“强调普遍性而主张个体性消融于群体性”,其方法论是将个别向普遍归复,持道德本质主义;而“缘情论”主张:将普遍变为个别,表现出很强的个体性。现在看来,这类二分的讨论要么掐断了历史、政教、礼俗的生命活水,要么坍缩了生命创发的意义世界,原本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阐释循环就因这种视角之静观,成了各自为阵的两截。

四、结 语

以往对情感问题的研究存在一种顽固的倾向,它建立在“天生对习得”“天性对教养”和“天性对文化”的主客二分结构上,进而有了执于自然情感或道德情感之一端的现象。拙文认为,虽然如此区分研究有它的价值,但若以之为情感的是其所是,则难免谬误。主客二分的情感研究,是对情感的一种外部反思,它在情感冷却之后,从外部把情感当作主体的对象来静观把握。

  与外部反思不同,人们在对象化情感的同时也在经历情感,在外化的同时也“在之中”,且只有以“在之中”为基础,“在之外”才得以可能,惊喜的是这样的观点在近30年来的认知科学领域已有研究。而当“在之外”做进了“思想”,各自的思想谱系或是“计算在内”或是“排除在外”,这种澄明与遮蔽有了所谓的中西情感脉络(思想史)之不同,可纵使存在不同,古今中外的人也都无一例外地在情感之中。

  这就有了另一条理解情感问题的道路,即一种整体且动态的情感观及其延伸。金雯《18 世纪西方启蒙思想中的道德情感与审美情感》涉及了这层研究,拙文与之呼应,在平行比较中,照见一种新的情感研究进路:通过两者的平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金雯在文章中提到了柏拉图、笛卡尔等人对情感的偏见,尽管中国文化中有从孟子“寡情”到宋明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它们在各自的历史系统中从灵魂、理性的视角理解、规训人的情感,但感性力量从来不会因为这份霸权而消失,人就在情感之中,任何“在之外”的做法只能荒谬地自己把自己拎起。“在之中”是从情感自身出发,在金雯的文章中表现为以情感为基的身心、道德与审美问题研究,从拙文看是生命的创发与绵延,与“即生言性”有关。

  具体说来,撇去理性与灵魂对情感的绞力,马勒布朗士看到了情感对身体的影响,它有一种朝向“善”的驱力;在中国“即身言性”传统中,情是一种性,蕴有维持事物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定,这一内生规定与“善”有关。基于这种驱动力,中西两造都认识到简单的外部控制是不可能的,中国有“顺情”“厚情”“节情”,西方有试图从情感“中”找寻判断机制。进而,中西双方都延伸出了一种对道德的理解,孔迪拉克看到通过人类自身机制就能发现法规的可能性,沙夫茨伯里在赏罚之外,看到了基于情感的道德动力;中国人在“始者近情,终者近义”中理解“情-礼”的内在联系。与此同时,中西双方都注意到成就道德的问题不只是个人的问题、先天的问题,也是群体的问题、后天的问题。孔迪拉克注意到天性与情感的继承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产生的,中国对“性情”的研究,注意到了“先天而先在”与“后天而先在”的异同;沙夫茨伯里不仅从人的社会性情感中发现道德选择的力量,又在社会性情感中回复至某种宇宙人生的整体性思维,与中国道德宇宙下人与伦理世界的合一暗合。正如“即生言性”传统中,礼不仅属于道德情感,还有更深层次的自然本性,它们构成了古人的文化世界;中国人不仅关注个体私情,也关注大我共情,同样沙夫茨伯里也在群体层面上使用情感,名为“共通感”,将善的情感内化于人类个体和社会。中西双方各有对情感问题的新揭示,也有各因其传统对情感的遮蔽,思想的逻辑将不属于它的部分排除在外:之后的德国美学将情感看成“理性的类似物”“自身机能间的和谐”便是如此;中国文论将价值普遍义与个体特殊性打成两截也是如此。

  然而无论中西,今天的我们都需要摒弃思想预设,从生活出发,让人在,让情感在,因为我们都行驶在一艘永不靠岸的船上,因为我们总是在爱中爱,在难过中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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