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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自述(37 不义)

时间:2020/7/14 作者: 黄忠晶 热度: 270355
  意志表现为无数个体中对自己身体的肯定,而一个个体由于利己的特点,很容易超出这一肯定,乃至否定其它个体中显现的同一个意志。这就破坏了别人对意志的肯定,其做法可能是毁灭或伤害别人的肉体,也可能是强迫别人身体的力量为自己的意志服务,而不让其为别人身体中显现的意志服务。这种破坏别人对意志肯定的行为早就被人们所认识,并被冠之以“不义”的名称。尽管他们不像我们现在这样有着十分清晰的抽象认识,但在情感上就能立即体会到这一点。承受不义行为的一方由于自己的身体被别人否定,感受到直接的精神痛苦;这种痛苦不同于受到肉体打击的痛苦以及因物质利益受到损失而产生的痛苦。而施行不义行为的一方认识到,他所体现的意志,跟对方身体中体现的意志是同一个意志,不过这个意志过于强烈的肯定自己,以至于否定了他人身体中的同一个意志;从本体角度看,这就是在自己否定自己。不过这一认识并非通过抽象获得的,而是表现为一种模糊的感受。我们通常称它为“良心责备”,更准确些说是“行为不义的感觉”。

  这里我们从抽象角度分析了不义的概念。具体来说,不义的最为完整、恰当和显明的表现就是吃人的野蛮行为。这是不义在最高级的意志对象化上最为明显的一种,因为意志对象化的最高级就是人;这是意志同自己争斗的最可怕的图景。仅次于吃人的不义是凶杀:这会给人留下终生不愈的精神创伤,因为我们在已犯的凶杀面前颤抖,在将要发生的凶杀面前退缩躲避,都是源于对生命的恋恋不舍。而一切有生命的物体,因为是生命意志的显现,都会有这种对生命的留恋。那些故意致人伤残以及殴打的行为跟凶杀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在程度上有不同。此外,不义还表现为束缚他人、强迫他人为奴、侵占他人财产;如果财产是他人劳动的结果,侵占他人财产就等于是奴役他人,两者只有程度的不同,就像一般伤害和凶杀的关系一样。

  从根本上说,不义的行为要么采用暴力要么采用阴谋,而从道德本质看,两者是一样的。例如凶杀,我是用刀杀还是用毒药毒杀,这并没有什么区别;伤害他人采用的方式,情况也是一样的。其它情况的不义,都可以归结到作为不义施行者的我,强迫他人不为其意志而为我的意志服务,不按照他的意志而遵循我的意志行动。在采用暴力时,我是通过身体上的因果关系达到目的;在采用阴谋时,我是通过假的动机,使他误以为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其实是服从我的意志,从而达到目的的,而这就是欺骗。欺骗的目的为了控制对方的意志,而不在于影响其认识;对认识的影响只是手段,只是在认识决定其意志的范围之内来施加影响。我的欺骗出自于我的意志,也需要有一个动机,就是控制他人的意志,但没有办法控制他人自在自为的认识。如果我们拒不说出事情的真相,这还不算不义;但我们说假话来欺骗别人,这就是不义了。如果我们不肯为走错路的人指出正确的路,这还不算不义;如果故意告诉他错误的路,这就是不义了。由此可知,任何欺骗都和那些暴行一样,是不义的。欺骗的目的就在于以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别人身上,也就是通过否定别人的意志来肯定自己的意志,这跟使用暴力的情况是一样的。

  最为彻底的欺骗就是撕毁契约。在签订契约时,双方都以对方承担义务作为自己承担义务的动机。如果对方撕毁契约,他就是欺骗了我。而且他是以假的动机来误导我的认识,为的是按照他的意图来控制我的意志,以此来支配我,因此他的行为是完全不义的。

  对于不义的施行者而言,采用暴力远没有采取阴谋那样卑劣可耻,因为暴力的不义来自身体的力量,而身体的力量还可能让人惊叹和服气。阴谋的不义情况正好相反,施行者采用的方法就表现出他的怯懦,无论在体力上还是在道德上,他的人格都十分低下。他的欺骗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在欺骗时他还要装出一副痛恨欺蒙拐骗的样子来取信于人;人们相信他是诚实的,然而他所缺的就是这个。诚信就像一根纽带,把个体众多的意志连在一起,从而减少了分散的意志产生的自利后果。人们之所以对欺骗痛恨有加,是因为它将这根最后的纽带给扯断了,从而让自利的后果获得恶性膨胀。

  我说过,不义就意味着伤害他人,因此具有肯定性,并且是在正义概念之先;而正义具有否定性,是指行为没有伤害他人,也就是没有不义。由此还可看出,所有防止他人做出不义之事的行为,也都属于正义。这是因为,对他人的同情,并不要求我去承受他人的伤害,也就是说,去承受不义。正义的否定性还体现在一个人们熟知而似乎平常的定义中:“正义就是让每个人的东西都归自己。”如果某人的东西本来就在他那里,那就用不着“归还”给他,因此这话的意思实际上是:“不要拿走他人的东西。”既然正义的要求完全是否定性的,就可以强制执行,因为所有的人都可以要求一个人“不要去伤害他人”。这一强制性机构就是国家,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国民在国内不受他人伤害和不被国外敌人侵犯。

  不义和伤害是同义词;而正义跟不伤害是同义词,还包括防止伤害的意思。这两个概念是先于所有的法律的。为了防止他人伤害我,由于事情的起因是他,而不是我,所以我可以抗击他的所有伤害行为而不是不义。这里有了一个道德互相作用的规则。这样,关于伤害的经验概念和纯粹理解力提供的规则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不义和正义的基本概念,是每个人天生就能掌握的,并且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

  一个不义行为对人的伤害,无论是伤害其身体,限制其自由,侵吞其财产还是败坏其名誉,性质都是一样的,但在程度上有较大差别。这种差别似乎还没有得到道德家的充分讨论,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此已有明确认识,因此他们对不义之人的谴责,其严厉的程度跟不义行为的轻重是成比例的。正义的行为也一样。我举例说明一下:一个快要饿死的人偷了他人一块面包,这是不义的行为;但跟一个富人想方设法巧取豪夺,弄走了穷人身上最后一文钱的行为相比,前一种不义行为就算不得一回事了。富人照付雇工的工资,这是正义的行为;但跟一个穷人把捡到的一袋钱自愿归还富有的失主的正义行为相比,前一种正义行为就算不了什么。

  这里我提出一个双重不义的概念,它跟单一的不义行为有着明确区别,哪怕后者有时会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这一点可以通过无利害关系的旁观者的气愤程度体现出来,他们的反应之强弱总是跟该行为的不义程度相契合的;只有对于这种双重不义行为,旁观者的愤怒才会达到极点。他们认为,再没有比这更为让人反感、厌恶的事情了,这是无法容忍的罪恶,甚至神灵都会遮住自己的脸,不愿看下去。双重不义行为就是,一个人明确地承担了保护他人的责任,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给对方造成伤害,属于不义行为;除此之外,他不仅不保护这人,还施行攻击,再次给对方造成伤害,这就构成了双重不义行为。例如负责保卫的人员反过来杀死被保护的人;负责监守的人员却盗窃被监守的东西;监护人窃取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律师在一场诉讼中“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官收受贿赂;咨询顾问有意将害人的建议送给自己的顾客等等;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用背叛一词来概括,并被人们所深恶痛绝。因此但丁把背叛者放在地狱的最下层,只有魔鬼才住在那里。

  这里我们谈到责任,现在就来明确一下它的概念。无论是在伦理学中,还是在日常生活里,我们都经常使用这个词,但它的内涵是被扩大了。我们知道,不义行为就是伤害他人,无论被伤害的是其身体、自由、财产还是名誉。由此可以推出:任何不义行为都是一种肯定性的侵害,是一件做了的事情。实际上还有这样的情况:仅仅不做某事就意味着不义,这样的的事情就是责任。这就是从哲学上对责任的定义。如果像以前伦理学所做的那样,把每一个值得称赞的行为都称之为责任,那责任一词就失去了它特点,而变得没有任何意义。责任一词之所以被滥用,是因为人们忘记了它指的就是“义务”。责任就是这样一种行为,如果不去完成,就会伤害他人,也就是成了不义。这种情况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此前已经确立了一种应该履行的义务。因此,所有的责任都是同意履行义务的结果。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明确作出协议,例如君王和臣民之间、政府和公务员之间、主人和仆人之间、律师和其客户之间、医生和病人之间等等;简言之,是承诺完成某一任务的一方与其雇主一方确立的协议,这里雇主应作广义的理解。每一种义务同时就包含着一项权利,没有任何人会在没有好处的情况下去承担一种义务。据我所知,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因为在确定这义务时,其中的一方就是子女尚未存在。那个把孩子带到世上来的人,有义务将对方抚养长大,直到孩子能独立谋生为止。如果孩子由于眼睛失明、残废、痴呆等情况一辈子都无法独立谋生,那么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就永远不会结束;这是因为,仅仅不去帮助这样的子女,不履行义务,就可能伤害甚至毁灭他们。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就不是那么直接和确切。诚然,每一种义务都相应有一种权利,因此,父母对子女也有一种权利,这就是要求子女有义务服从他们。然而子女的这种义务到了成年后,随着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的终止而结束。随后产生的是感恩,即感激父母在履行其义务之外为他所做的一切。尽管忘恩负义是一种十分可恨、令人憎恶的行为,却不能把感恩称作是一种义务,因为不完成这一行为并不伤害他人,也就并非不义。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本文摘自《叔本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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