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同情这一自然而真正的道德动机起作用的第一阶段只是否定性的。我们都有一种不义和暴力倾向,因为我们的需要、欲望、愤怒和仇恨都直接进入意识之中,已经先入为主。而我们的不义和暴力给他人造成的痛苦则只能间接地进入意识,也就是需要经由表象、通过人生的经验才能获得意识。塞涅卡说:“人们只有在体验了恶之后,才会感受到善。”在同情的初级阶段,它的作用是抵抗一个人内心的反道德力量去制造他人的痛苦,大喊一声“不要去干”;像一道墙把对方保护起来,以免遭自利或敌意的驱使而伤害他人。因此,由初级阶段同情的作用就产生了这样的规则:“不要伤害他人。”这也是正义的基本原则。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在这里找到了其纯粹的不掺杂质的根源;如果要从其它途径上寻找,势必会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上。如果我的同情达到这一程度,那么每当我想以他人的痛苦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时,它会阻止我这样做,无论他人的痛苦是立即出现还是以后产生,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于是我既不会损害他人的身体,也不会强占他人的财产;既不会给他的身体带来痛苦,也不会给他的精神造成损伤。也就是说,我不仅要克制自己不去伤害他的身体,还要避免去做类似侮辱、威胁、恐吓、污蔑等造成对方精神痛苦的事情。这种同情将阻止我为了满足一时的性欲而破坏一个女人一生的幸福;或者阻止我去诱奸他人的妻子;或者阻止我引诱一个年轻人鸡奸而毁坏了他的身体和道德。不过在具体到每一种情况时,并不需要即时去激发同情心,因为这样往往就太晚了;只要我们认识到,每一不义行为必定会给他人带来痛苦,而这种痛苦会因为感受到不义而加剧,我们高尚的心灵自然会产生“不要伤害他人”的行为准则。通过理性反思,可以让我们下定决心实行这一准则,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不干任何侵犯他人权利的事情,在这一方面做到问心无愧;决不使用暴力或诡计来把自己身上的重担和苦难转嫁到他人身上,而是承担起自己应该负担的那一部分,为的是不让他人承受双倍的重负。这是因为,尽管行为准则和抽象知识并非道德的来源或基础,但它们对于道德生活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就像是储水池,所有从道德源头流出的东西都可以储存在这里,在需要的时候又可以从这里流出。如果没有这种类似储水池的行为准则的调控,我们就很容易被那些反道德动机所控制,听凭它们的摆布。而我们所说的自我克制,就是坚持这些准则,毫不理睬那些与之相反对的动机。
一般来说,在正义这一美德方面,也就是在诚实正直、执着于于道理上,女人要比男人差一些,这是因为,女人理智较弱,理解、坚持和遵循行为准则的能力远逊于男人。因此,不义和虚假是女人常犯的毛病,说假话成了她们的本性。相形之下,女人在仁慈方面要强过男人,这是因为,激发仁慈的原因较为直观,可以直接产生同情心,女人更加容易受到这种诱因的影响。对于女人来说,只有直观的、当下的、可见的东西才是真实的存在;那些只有通过概念才能认识的比较遥远、不在眼前、属于过去和未来的事物,是她们难以理解的。因此男女各有所长:正义大都是男人的美德,而女人的美德则多为仁慈。至于说到动物,它们没有抽象认识或者理性的能力,不可能有行为的准则,而且完全不能自我控制,任凭外部印象和内在冲动的支配,因此,它们不可能存在有意识的道德;不过不同种类的动物在善恶性情方面有着较大差异,在最高级动物那里,甚至表现出个性。
综上所述,正义作为一种真正的出自内心的道德,其根源就是同情。我们不要忘记的是,在一个社会里,真正的出自内心的并非假装的正义是太少了,这种道德的出现反而被人们认为是例外的事情。它跟假冒的正义(表现为实际上是为自己算计,反而到处宣扬是为了他人)的关系,无论是从质还是量上讲,都像是金子跟黄铜的关系。
不义是原初的正面的观念,而与之相反的正义,却是派生的反面的观念。实际上,如果没有不义,就根本没有什么正义。也就是说,正义就是不义的取消。这一观念最初是用于以暴力来抵抗不义行为的情况的。这种抵抗不可能自身又是不义的,因此是正义的;尽管单独来看,抵抗时使用的暴力似乎是不义的,只是由于抵抗的动机才使它成为正义的。如果一个个体在肯定自己的意志时,侵犯到我的意志肯定的范围内,并否定我的意志之肯定,那么,我的抵抗就是否定这一否定。就我而言,这样做并没有超出我的意志所肯定的范围,因此就不是不义,而是正义。也就是说,我有权利否定别人对我的否定;在这样做的时候,我甚至可以杀死那个侵犯者,对于他的侵犯加以抵抗不是不义,我可以用超出对方暴力的暴力来加以抵抗;因为我所做的一切,都在我的意志所肯定的范围之内,并没有进入别人的范围,这就是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肯定,而不是否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一种强制性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必要,我也可以使用计谋而不是暴力,这同样不是不义的,也就是说,我有欺骗的权利。因此,如果一个抢劫者搜查我的身体,我骗他说自己身无分文,这是完全正义的行为。同样的,如果一个入室盗窃者深夜闯入我家,我把他骗到地窖里反锁起来,这样做也是正义的。如果我被绑匪绑了票,为了恢复自由,我有权使用暴力或计谋来杀掉这些人。面对暴力威胁而作出的承诺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因为这时被暴力胁迫的人不仅有权杀死对方,更有权通过欺骗来获取自由。如果我不能以暴力的方式夺回自己被抢走的财产,而是用诈谋把它弄回,这并不是不义之举。如果有人抢了我的钱去赌博,我就可以用假骰子来赢回本来就属于我的钱。
综上所述,所谓不义和正义都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定,也就是对人类行为及其内在意义都有效力的规定。直接呈现于人们意识之中的有两个方面:一种是不义的施行者,由于自己的不义行为感受到痛苦,意识到自己的意志太过强烈而否定了他人的意志;也意识到自己作为现象与他人不同,而作为本体则与他人同一。另一种是不义的承受者,由于自己的意志被否定而感受到痛苦,意识到可以使用任何方式来抵抗这种否定而不为不义,只要他的力量能够做到。这里正义和不义只具有纯粹道德的意义,而人只是在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公民来说的。因此,即使没有任何法律而在自然状态中,这种道德意义仍然存在,并且构成所有法律的基础。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然法,其实更确切的说法是道德法,因为它无法顾及受害一方,也不能作用于外部现实,只能对人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对个人意志的自我认识即良心起作用。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不能在任何场合都起作用,也不会对每一个体都起作用,也无法防止强权代替正义而统治人们的情况。在这种状态中,一个人只能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行不义,却无法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受不义,因为后者要依他力量是否强大而定,而这充满了偶然性。因此,在自然状态中,正义和不义的观念尽管有效力,却不具有传统习俗的特点;它们只是作为道德观念而有效力,从而让每个人认识自己的意志。生命意志在人类个体中肯定自己,其强烈的程度很不一样。这些道德观念所显示的意志强度就像温度计上指示的冰点一样,是固定不变的:就是在对自己意志的肯定成为对他人意志的否定那一临界点上;由于施行不义,由这一点可以显示出意志的强烈程度以及认识被局限于个体化原理的程度。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本文摘自《叔本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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