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同性性接触只是男性所有性发泄很小一部分,同时也是很有影响的部分。更进一步说,由于相当一部分,或者说,男性的大部分人从青春期前到老年之间都至少有过一些同性恋经历,因此,同性恋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它所表现的性发泄频率。此外,青春期男孩中60%有过同性恋行为,而另外一些成年男性,他们避免这种公开的接触,但内心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于其他男性有着潜在的反应。
同性恋的社会意义由于这样一个事实而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犹太教和基督教会认为人的这种行为是反常的,不道德的。社会习俗和我们英、美法律有时在给那些有同性恋关系的人定罪时非常严厉。因此,许多有此经历的人在心理上受到干扰,他们中不少人公开敌视社会机构。
因此,在西欧或美国文化中,我们很难获得同性恋性质和程度与事实相符的数据。大多数关于同性恋的文献代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要么抨击这种行为,认为极度反常,是性变态;要么认为应该维护各人选择自己性行为方式的权利。
除非我们对人类行为的各种形式有充分了解,否则无论是对有经历的人还是对整个社会,都很难估计它的意义;除非我们了解同性恋的程度和范围,否则完全不可能去弄清楚它的生物学和社会学起源。如果我们要处理一种不寻常的,在其它动物中毫无先例的,而且在人类中仅限于某些极独特的人之间的行为,这是一回事;但如果这一现象表明的不仅是人的性行为,同时还是整个哺乳类动物方式的一个基本部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因此,本章仅限于对我们已掌握的关于同性恋行为在这个国家白种男性中发生率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至于对于影响异性恋和同性恋行为方式的各种因素,我们将在本系列的下一本书中谈到。
鉴于我们现有的同性恋发生率和频率,特别是在相当一部分男性中同性恋与异性恋共存的数据,人们再很难坚持这一看法:同性别人之间的心理性反应是罕见的,因而是不正常的、不合自然规律的;也很难坚持认为,同性别人之间的心理反应构成了神经病或者甚至是精神病的迹象。
如果同性恋活动不顾相当大的舆论反对,不顾我们英裔美国人文化几个世纪以来对此设下的重重障碍和困难,已经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存在,那么有理由相信,如果没有社会禁止,这一活动将会在更大部分的性历史中出现。古希腊同性恋的广泛发生,以及今天某些对此不加禁止的文明中同性恋的普遍出现,都说明一个人对各种刺激(不论是另一个同性人或异性人提供的)的性反应能力都是以人为基础的。异性恋方式和同性恋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体现了那些个人生长于其中的特别文化习俗所产生的行为。在接受同性恋是遗传的、或者每个人的方式是生来固有的、在他们一生中不可能有所改变这一论点时,我们应该对此作全面的考虑。
同性性行为本身提供了心理变态的迹象这一观点已经被现有的发生率和频率数据从根本上推翻了。有同性恋经历的男性中40%或50%的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是心理变态者。有人争辩道,一个人对社会反应如此迟钝,以至继续了同性性活动并使之成为他一生的重要部分,这本身就说明这人缺乏适应社会的能力。但是一般来说,精神病医生和临床医生应该自我反省一下,他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特定行为方式,这是否有道理。事实上,最有经验的医生中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试图去改变人们的行为,他们把注意力转向帮助人们承认自己、引导自己习惯于不跟社会发生公开冲突的生活方式。
当然,有些有同性恋历史的人有神经质,经常与自己也经常与社会冲突。有些异性恋的人也是如此。有些同性恋者心情烦乱,很难在事业或工作上有所成就,他们发现即使是进行最一般的社交接触都免不了摩擦。然而,是因为这些人神经质才成为同性恋者的呢,还是同性性活动和社会对他们的反应造成其身心失调,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调查研究。但是,当人们认识到同性性行为的实际范围时,这些问题将更有意义。
十分明显的是,社会对任何个体同性恋行为的解释,实际上是受当前对整个人口行为认识的影响。社会对同性恋的反应显然取决于这种一般看法:一个变异的个体是独一无二的,因此需要给以特别的注意。如果我们认识到,某个在学校被发现有同性恋关系的男孩、某个有这样活动的商人、以及某个有着同性恋记录的刑事机构的在押者,他们的行为与其他占所有人口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人的行为没有任何根本区别,单个人的这一活动就获得了某种不同的社会意义。
对完全同性恋历史起了很大促进作用的诸因素中有一点十分值得注意:即社会对仅发现一次有这种体验的人的排斥。一个中学生因此会被学校开除,如果是在小城镇,他还会被全镇人驱逐。同性恋行为暴露后,他不再有发生异性恋接触的可能性,他被迫与其他的同性恋者交往。在他们当中,他最终发展成为完全的同性恋方式。面对这一个体男孩的难题,每一个教师和校长都应该认识到,在同一所中学,所有男孩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在进入青春期后至少有某些同性恋经历。
应该制约对某些社区成员历史中有同性恋行为的传闻引起的闲话和反应,我们应该记住,这同一个人的历史中也有相当的异性恋成分。由于知道某人有某些这样的活动,就把这样的人称为同性恋者,持这种态度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弄清楚,在纯粹的同性恋与纯粹的异性恋之间是有多种变异的。公共机构的管理人员、陆军和海军的官员以及各种男性团体的负责人应该考虑一个人历史中异性恋和同性恋之间的平衡,而不是仅仅看他的同性恋一面,这样似乎更为适当一些。
刑事机构和精神病院的管理人员往往对被视为同性恋而关进来的男性感到不安。这样的人会受到这些机构官员特别严厉的对待,由于害怕他们会给在一起的人带来潜在威胁,他们会被隔离开来。如果这些机构聘请了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他们会特别注意每年以同性恋罪送进来的五、六名个案。然而,我们对这些机构的调查表明,所有关进去的人中25%或30%在进去之前就有同性恋经历。显然,碰巧以这一罪名关进去的男性并不会给这些机构带来更多的特别问题,实际上其他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人本来也可以以此罪名关进去。就这些刑事机构的管理而言,纪律的问题不取决于对历史上有同性恋体验的人的控制,关键在于对那些特别有进攻性的人的控制,他们可能强迫其他人发生同性关系。
法官在考察因同性恋活动而被捕的男性案情时,应该记住,一个城镇所有男性中几乎40%的人都可能在他们一生某个时候以同样的行为被捕;还应该记住,一个城镇未婚男性20%到30%可能在同一年内因同性恋活动被捕。这个法官还应该记住,他要遣送这个男性去的刑事机构或精神病院中,30%到85%的关押者有同性恋活动。
另一方面,有些法官会驳回提交给他们的同性恋案情,或仅对这个男孩或成年男性处以缓刑,这些法官会发现自己成了地方新闻界攻击的对象,被谴责将危险的“性反常者”推给了社会。执法官员只是在社区支持的条件下,才会利用对人的行为科学研究的发现。除非整个社区了解人类同性性行为的真实情况,官方对个体个案的处理不会有太大改变。
当我们认识到,同性恋活动的发生率和频率在不同程度上普遍关系到社会每一阶层,关系到社区每一职业、每一年龄的人时,困难的境况就变得更加明显。企图执行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经常呼吁执行法律——特别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实业家和城市其它每一个群,他们给出的同性恋发生率和频率记录一点也不比他们所属社会阶层其他人低。导致有同性恋历史的官员变成社区同性性活动的起诉人的,并不是个体的虚伪。他们自己就是社会习俗的牺牲品,而公众要求他们维护这些习俗。只要传统习惯与人们的实际行为之间有着这样的差距,这种不一致就将继续存在下去。
有些人坚持认为,不管男性中发生率和频率实际上有多高,应该对不道德的同性性行为加以禁止。有些人要求,必须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对同性恋进行打击,采取孤立任何有同性恋倾向者的“办法”,从社会上彻底根除同性恋。这样的计划在道德上是否合乎要求,不是一个科学家所能判断的;但这一计划在实际上是否行得通,这是一个科学可以确定的问题。
我们现有同性性活动发生率和频率的证据表明,如果所有有同性恋能力的人照此处理,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男性人口会从社区其余的人那里被孤立出去。如果所有主要是同性恋倾向的人都被按照这种方法处理,这意味着至少有13%的男性人口(在异性恋-同性恋程度表中为4到6级)将被关押和隔离。由于美国总人口的大约34%是成年男性,这就意味着,在这个国家,有大约六百三十万男性需要作这样的隔离。
如果有任何同性恋历史迹象的人,或者主要倾向是同性恋的人,统统从今天的人口中消失,我们也没有理由相信,下一代同性恋的发生率就会有实质性的减少。自有历史以来,同性恋就是人类性活动的重要部分,这主要因为它是人类动物基本能力的一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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