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于,如果把人当成观察的对象,我们就会发现,人跟其它事物一样,必须服从一种普遍的必然法则,无论是从神学观点、历史观点、道德观点还是哲学观点来看都是这样。然而如果从我们的内心来看待人,我们就会意识到自由的;这种意识不是来自理性,是完全独立的。人通过理性来观察自己,同时又通过意识来认识自己。然而这两者又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如果没有自我意识,就不可能有任何观察和理性认识;他要想去了解、观察和进行推理,首先必须意识到自己活着;他意识到自己的意志,也就是有了意愿,才知道自己是活着的;这时他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他在观察自己时,会发现其意志又是按照某个法则活动的,例如肚子饿了就要吃饭等等,也就是说,意志是要受限制的。然而限制是相对于自由而言,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限制;一个人感到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正是因为他意识到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如果有人对我说,你是不自由的,我就会举起自己的手,然后又把它放下来。尽管这一举动在逻辑上说明不了什么,却是一种无法驳斥的对自由的证明。这一证明不属于理性意识的范围。如果关于自由的意识要依靠理性的自我认识,那么它就是可以论证和通过实验证实的,实际上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存在。
当一个人知道了万有引力法则时,他会服从这一法则,永远不会去抗拒它;然而当他知道一系列实验和论证表明,他内心感受到的完全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他的每一举动都要取决于其肌体、性格、动机等因素,他是决不会服从这种法则的。尽管实验和论证一再向他表明,在同样的情况下,具有同样的性格,他就会作出同样的事情,获得同样的结果,他仍然相信自己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尽管试验和论证一再向他表明,在同样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行动,他仍然不会相信这一点,因为没有自由这一观念,他就无法生活下去。实际上,人们所做的一切都不过是要增进自己的自由。富裕和贫困、名声显赫和默默无闻、权力和服从、坚强和软弱、健康和患病、教养和愚昧、工作和闲暇、丰衣足食和饥寒交迫、道德和罪恶,都只是或多或少的自由而已。一个没有自由的人,只能看做被剥夺了生活权利的人。如果理性认为自由这一概念是自相矛盾和没有意义的,例如在同样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行动,又如存在着无理由的行动之可能性,等等,那么这只能表明意志不属于理性的范围。尽管这种自由意志无法通过实验或论证获得证明,却被所有的思想家所承认,被每个人所感受,没有它就没有任何关于人的观念。既然人是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的产物,那么由人的自由意志中产生的罪恶是什么呢?这是神学应该回答的问题。既然人的行动是属于用统计学来表达的不变法则的范围,那么由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呢?这是法学应该回答的问题。既然人的行动是由其先天具有的性格和动机中产生的,那么由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善恶行为和良心是什么呢?这是伦理学应该回答的问题。从整个人类生活来看,人是服从某种法则的;从单个的人来看,他是自由的。那么,应该怎样看待各个民族和人类过去的生活呢?它是人们自由行动的产物还是不自由行动的产物?这是历史学应该回答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知识十分普及,人们相当自信,他们对于意志自由问题的解决就是否定它的存在。他们说,灵魂和自由并不存在,因为人的生命表现为肌肉的运动,而肌肉又是被神经活动所支配;他们还说,灵魂和意志自由并不存在,因为我们人是由远古时代的猴子变来的。他们这样起劲地用生理学和动物学来证明那个必然性法则,殊不知几千年来所有的宗教家和思想家都是承认它的,并且从来没有人否定过。他们没有弄明白的是,自然科学只能解释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人是服从必然性法则,但这并没有促进问题的解决,因为这一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人的自由意志并未因此而被否定:在人的身上,我们既能观察到肌肉和神经的活动,也能观察到意志的活动。这些人的做法就像一伙泥瓦匠,本来只让他们去粉刷教堂的某一面墙壁,他们一时高兴,竟把教堂的所有墙面都粉刷一新,自以为活儿干得很漂亮,实际上是把事情给搞砸了。
——战争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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