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法律,我们已经习惯性地认为它们的产生是十分自然的,毫不怀疑其必要性和公正性。古时候,人们对农奴制和奴隶制的法律也是这样看待的,当时看不到任何不公正的地方。然而到后来,人们看到其有害的后果,开始怀疑农奴制法律的必要性和公正性。现在的情况有些类似:当代经济制度的有害后果已经显现出来,人们开始对造成其后果的土地、赋税和私有财产方面的法律产生怀疑。以前人们会质疑:一些人附属于另一些人,他们一无所有,而其所有的劳动成果都要交给其主人,这是公正的吗?现在我们也提出质疑:人们不能使用作为他人私有财产的土地,以赋税形式缴纳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能享用作为他人私有财产的物品,这是公正的吗?
首先,把土地当成那些不种地的人的私有财产,而其他人无权使用这些土地,这是公正的吗?有人说这一法律的制订,是为了繁荣农业;土地私有制是这种繁荣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土地可以继承,人们就会为此而发生冲突,互相驱赶,也就没有人去劳动,土地也得不到改良。这是真的吗?从历史上看,之所以产生土地私有制,并不是为了保障对土地的占有,而是那些征服者把公共土地据为己有,再把它分封给那些为他们服务的人。因此,土地私有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鼓励农业。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土地为极少数人所私有,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是在别人的土地上耕种,而随时有可能被驱赶出这片土地。因此,现有的土地私人占有根本不是为了保障农民享有其劳动成果的权利,而是一种剥夺农民所耕种的土地并把它转给那些不劳动者的方式;不是为了鼓励农业,而是破坏农业的方式。
其次,关于赋税的法律。有人说赋税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缴纳赋税是获得普遍同意的,尽管这种同意不是用话语表达的;而且它是用于所有人的社会福利需要方面。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吗?从历史上看,赋税的征收从来就没有获得过普遍的同意;恰恰相反,情况往往是,一些人通过征服和其它方式获得了对另一些人的统治,向后者征收赋税并不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而是为了自己的需求。这种情况到现在仍然在继续。如果赋税中有一部分被用于公共事业,那也是对大多数人有害无益的。例如在俄罗斯,向人民征收的赋税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一,用在国民教育方面的,只占五十分之一,而且这种教育是愚民教育,对人民的害处要大大超出其益处。其余的赋税是用在对人民完全无用、极其有害的事业上,例如装备军队,修建战略要道、要塞、监狱,供养僧侣、宫廷人员、文武百官,也就是供养那些想方设法向人民征收这些金钱的人。不仅在波斯、土耳其和印度是这种情况,在那些基督教君主立宪的国家和民主共和国也是这种情况。向大多数人民征收赋税不是根据国家的需要,而是根据可能征收到的,完全不考虑纳税人的意愿。征收来的钱也不是用于社会福利方面,而是用于统治阶级自己认为需要的事情,例如用于古巴和菲律宾的战争、用于掠夺和占领德兰什瓦等。因此,说什么人们应该缴纳赋税,赋税是在人们普遍同意的情况下确定的,并且是用社会普遍的福利,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最后,关于私有财产的法律。法律规定,如果某些物品是他人的私有财产,其他人就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而消费需求而享用它们。有人说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不被人剥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吗?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私有权,工人们不断生产出来的所有物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地被剥夺。它先是不公正地强行抢夺去工人的劳动产品,然后再在法律上规定,这种被抢夺的产品成了抢夺者不可剥夺的私有财产。与此同时,工人们的劳动和在劳动中受到摧残的生命却不被认为是工人的私有财产,反而被认为是工厂主的私有财产。同样的,通过放高利贷和敲诈勒索从农民那里抢夺来的几十万普特粮食,也被认为是商人的私有财产;农民在土地上种出的粮食也被认为是有土地继承权的人的私有财产。有人说,法律同样地保护工厂主、资本家、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工人、农民的私有财产。实际上这种所谓的平等,就像两个人搏斗,一个人被紧紧捆绑双手,而对手却拿着武器,在搏斗中按照同样的要求进行一样。
因此,认为产生奴隶制度的这三项法律是公正和必要的,这是完全错误的说法。这些法律只是用新的奴隶制形式来取代旧的形式。以前制订的法律是人口可以买卖、可以占有他人的人身和劳动,从而有了那时的奴隶制度;而现在人们制订的法律是不准使用他人的土地、必须缴纳赋税、不得享用他人的私有财产,从而有了当代的奴隶制度。
有些人主张取消加在工人身上的赋税,把它转移到富人身上。另一些人主张取消土地私有权,在新西兰和美国的一个州已经在作实现这一主张的尝试。还有一些人也就是社会主义者想要主张实现生产工具社会化,征收所得税和遗产税,限制资本家的权利。好像这些法律一旦废除,就可以消灭奴隶制度了。然而只要进一步考察一下这些法律的情况,就可以发现,这些方案不过是用一种新的奴隶制度的法律来代替现存的奴隶制度的法律而已。例如,有人主张废除穷人的赋税,取消直接赋税法,把这些赋税转移到富人身上。这样就必定要保留土地、生产工具和其他物品的私有权法,赋税的重负都转移到这些私有财产之上,工人仍然会遭受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的奴役。亨利·乔治等人主张废除土地私有法,制订义务地租法,然而义务地租会产生新的奴隶制形式;这是因为,如果必须缴纳地租或单一税,穷人在粮食歉收或灾荒年景必定会向有钱人借贷,于是落入新的奴役之中。社会主义者主张废除土地和生产工具私有的法律,却仍然保留赋税法,还制订强制劳动的法律,从而让原始的奴隶制度得到复活。因此,迄今为止,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在废除一种奴隶制度的法律的同时,总是代之以一种新的奴隶制度的法律。这就像监狱里的看守把锁链从犯人的脖子上转移到手上,或从手上换到脚上,或者虽然解开了他的锁链,却把牢笼锁得紧紧的。
强迫奴隶劳动的法律被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地主的法律所代替;土地属于地主的法律又被赋税法所代替;赋税法又被消费物品和生产工具的私有权法所代替;而后者又被有人主张的强制性劳动的法律所代替。而原始的奴隶制度就是直接的强制劳动,也就是说,奴隶制度经历了各种形态的变化,绕了一圈,又回到原始形态上来。因此,十分明显的是,仅仅废除当代某一种奴隶制度的法律,并不能消灭奴隶制度,只是取消了它的某一形态,而代之以一种新的形态。甚至这三种法律都被废除了,也不可能消除奴隶制度,只会产生我们还不知晓的新的奴隶制度形态。这种新形态已经渐露端倪,例如限制工人自由的法律,对工时、年龄、健康状况的限制,对一定教育年限的要求,对老年工人和残废工人抚恤金金额的限定,有关工厂监督措施的规定,合作社的规章等等方面都是在为这种新形态的奴隶制度的法律作前期准备。因此,奴隶制的实质并不在于这三项法律,而在于存在着法律这一事实本身,在于一些人有权制订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只要人们有可能制订法律,就会产生奴隶制度。
法律的实质不在于什么法权的主体或对象,也不在于什么国家体制、人民总体意志等模糊不清的概念,而在于一些人掌握着有组织的暴力,可以强迫人们执行他们的意志。因此,法律就是那些掌握着有组织的暴力者所制订的规则,不按此规则行事的人就要受到殴打、失去自由甚至被处以死刑。
——当代奴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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