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宗教或法律会对个体结婚和进行婚姻性交的权利有某些限制。各种宗教团体,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都限制它们的神职人员结婚。那些接受宗教教规的人通常被要求完全没有性行为,而且在很多团体中还要求宗教阉割。俄罗斯斯考普特教会、埃及和埃塞俄比亚的考普特教会认为阉割是一种基督教美德。有好几条宗教教规,不仅包括俄罗斯的考普特教会还包括美国先锋组织团体像新和谐教会,禁止它们所有的成员性交。甚至被认为是神圣的生育,在这些宗教教规中也被更高的忠诚所超越。
很多宗教团体仍然在婚姻性交中发现了不道德之处。这一点由一直坚称所有的人“生下来就是邪恶有罪的”、并在一定条件下对夫妻关系有所限制可以加以证明。在欧洲和美国历史上的某些时候,例如,在四旬斋,复活节前的四十天内,圣诞节前的四十天,领圣餐前的三天,星期天,一星期内的两天斋戒日(星期三和星期五),(尤其是在犹太和默罕默德法典中)例假的时候,例假前一个星期和例假后的一段时间,某段月相时期,有时在播种和收割时,从发现怀孕开始一直到分娩前四十天,都禁止夫妻间性交。有些教规的限制是,每个阴历月性交不准超过一星期。犹太和默罕默德法典对男性和女性间的任何性交都有严格的限制,并禁止有性交者参加任何宗教仪式,除非通过适当的仪式被净化以后才可以。在新英格兰有段时期,在星期天性交被认为是一种罪,一个在星期天出生的孩子会被拒绝接受洗礼,因为在星期天出生会被错误地认为是在星期天怀孕的。
另一方面,有很多宗教团体赞美所有性行为的美和神圣的本质,并崇敬性象征和性仪式。古代的梵语爱情书是神圣的文学。古雅典、古罗马和印度礼拜中的神庙礼拜还有世界上很多地方的宗教仪式都承认婚姻和非婚性交的道德性。
希伯莱和天主教教规都强调妻子的义务,而较少强调丈夫的与自己法定婚姻伴侣性交的义务。有些教规中,不能性交的身体障碍,或是婚后拒绝性交,可能取消个体婚的权利,或可能导致已有婚约的婚姻解体,所以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妻子要求法律解除婚姻的一个最好的理由,就是证明她的丈夫从婚礼开始就因为身体障碍而不能性交。
为了在法律上保持妻子是丈夫所有的财产这一古老概念,强调的重点是一旦丈夫想要性交,妻子就必须接受,这是她的义务;但逐渐地,妻子开始分享丈夫的特权,当丈夫拒绝与妻子性交时,妻子可以获得宗教或法律的赔偿。在英国和美国法律中,夫妻中任一方的这种拒绝都被认为是遗弃或残酷,因此在很多州,这也是离婚的理由。夫妻中的一方拒绝有婚姻性交仍是天主教教规中要做忏悔的事情。
妻子原先在婚姻中的附属地位反应了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中的传统态度,女性一旦同意结婚,就表明她绝对同意接受任何情况下丈夫的性交要求,即使他是用极度的暴力来达到他的目的。即使是在现在的美国刑法中,丈夫与妻子的性交永远都不会被认为是强暴,不管有多少性交是违背了她的意愿的,也不管他使用了怎样的暴力;但几乎在每个州,丈夫如果使用了不恰当的暴力,他可以因袭击和殴打而被起诉;他还可能受到间接的惩罚,不是因为犯罪行为而是这种暴力关系可以被认为是离婚的原因。
性交频率在很多时候是法庭再审的对象,包括最近美国法庭上的离婚案件,法官要考虑丈夫要求性交频率的合理性。即使是接近每日一次的性交要求也会被法官裁决为是不合理的、残酷的并是确保离婚的充分理由。这是又一个法律没有考虑到这种性交的高频率是多数人都保持的频率的例子。
很少有人认识到,婚姻性交采用的性交方式也同样服从于法律对非婚双方进行性交所采用方式的限制。过去的教规规定性交姿势,早期的天主教教规认为,使用了男性在上之外的姿势都是要做忏悔的,在教会权威受到世俗行政的支持时,还会受到惩罚。犹太教则不惩罚各种性交姿势的使用。
在大多数州,口交法正如适用于所有非婚异性间性交和同性性行为一样,也被规定为适用于夫妻间口对生殖器接触和肛门接触。但很少有人,包括很少有律师意识到口交法可以延伸到已婚夫妻双方。对口交处罚的严厉程度仅次于对谋杀、绑架和强奸的处罚。有关口交法实施的情况,有一个案甚至是由于一个男子恳求他的妻子进行口交。在我们的个案中,有些人被宣判有罪,是因为夫妻有一方反对,或者其他人知道了在婚姻性活动中包含了口的活动或对肛门的接触。实际上根据口交法提起控诉的很少,但只要这些法仍然存在于书本上,就有可能被利用去得到各种各样的强制执行,成为勒索的工具。有些州将虐待作为离婚的一个理由,虐待包括“人格侮辱”和“精神虐待”,因妻子或丈夫要求使用口的活动而离婚的案例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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